法医病理学-机械性损伤概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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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上标和下标字符上标mv2;下标t1,t2附图6张字符数10212 第五章 机械性损伤概论 随着人类文化科学发达和社会的进步,损伤的发生数理应逐渐减少。但实际却不尽然,而且损伤的的手段还日益现代化,从古代赤手空拳的斗殴,发展到原子弹爆炸引起的损伤,即是一个例证。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皆可能发生各种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机械性损伤。在法制社会中,机械性损伤有时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或疑有违法犯罪行为,就需要法医学鉴定。机械性损伤的发生率和死亡率皆高,是法医学鉴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种类繁多, 形态各有异同;物体的机械运动方式较多;人体组织结构生物力学性质不同, 反应性的差异甚

2、大等使得机械性损伤鉴定成为法医学鉴定中最困难、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第一节 概 述 一、 机械性损伤的定义 人体组织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称为损伤(injury)。injury在英语中和wound、trauma在日常用语中彼此通用。有的教科书中,wound指机械暴力造成的损伤,包括打、踢、咬、刀刺、射击、爆炸和交通损伤等等,而不含化学性、腐蚀性毒物造成的损伤。在专门的法医病理学用语中wound特指创伤。机械性暴力即物体运动时的力所引起的损伤称机械性损伤(mechanical injury)。 机械性损伤是常见的暴力性伤害致死的原因之一。从下列统计报告中可以看出机械性损伤在法医学中的重要地位:19

3、79年,美国Chicago发生的1098起暴力性死亡案件中,因枪弹创和刺切创致死的有926例,约占84%。1984年,加拿大Alberta地区发生的429起暴力性死亡中,机械性损伤致死者163例,占38%。文献报告北京10年非正常死亡8711例中,机械性损伤致死1831例,占非正常死亡的21%。湖北统计了19571986年30年间的8610例尸检资料,其中机械性损伤为 2701例,占31.37%。这些统计数字,尚未包含机械性损伤后未死的案例。由此可见,机械性损伤是法医学鉴定的主要任务 暴力所致的机械性损伤,其形成方式有运动的致伤物打击静止的人体;如用棍棒或斧锤打击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人体;运动的

4、人体撞击于静止的物体,如人体撞击地面,墙壁,电线杆等;运动的致伤物与运动的人体相撞,如运行中的汽车撞击行人。 机械性损伤一旦发生,可造成人体各种不同程度的伤害。轻微者,可在局部造成疼痛,轻度红肿,不遗留瘢痕,无功能障碍。重者可在局部产生一系列的功能或形态改变,形成瘢痕,或造成肢体缺失残废(图5-1)。颅脑损伤或脊髓损伤可造成死亡、残废、瘫痪或其它后遗症。各种损伤的严重并发症可导致死亡。损伤的并发症主要包括:失血、栓塞、感染、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和其它继发性改变,严重者可致死。 (图5-1) 二、机械性损伤形成的机理 机械性损伤形成的机理(mechanism of mechanical injur

5、ies)受作用力的强弱、人体组织的结构特点和致伤物的性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影响机械力作用的物理学因素 机械性损伤的部分机理可应用物理学中力学和生物力学的有关知识来解释。 机械力是使静止的物体运动,或使运动的物体改变运动状况的外来作用,或指两个物体相对运动中相互作用的强度。导致损伤的机械力表示外界物体与人体相互作用的强度。从物理学角度,应考虑下列几点 1. 物体的动能或位能力的大小是由物体的能量决定的。物理学中表示位能(或势能) 的公式是Ep =mgh,式中m是物体的质量,g是重力加速度,h是物体所处的高度。因此,人体体重越大,离地面越高,跌倒或高坠时所受的力越大,损伤也越严重。人体从高处坠落

6、的过程中,若被障碍物所阻挡而分段下坠,则势能分段递减,从而转换成的动能较小,故所造成的损伤较未受阻挡者为轻。 表示动能的公式是: Ek=1/2 mv2,式中m为质量,v为运动的速度。如质量增加一倍,所受力也加一倍,而速度加一倍,所受力将增加四倍。如缓慢地将一块砖放置在头顶上,由于速度几乎为零,则不会引起损伤,但若以一定速度将该砖抛打在头部,则可造成颅脑损伤。同理,高速运动的弹头,尽管质量小,却可引起严重的损伤。 物体除直线运动外还有转动运动。作转动运动时产生转动能。由于外加了转动能,质量和形态相同的物体在作旋转向前的直线运动时比单纯的直线运动时产生的能量大得多。来复枪的枪弹因旋转前进,其致伤力

7、比不旋转的弹头大得多。 2.能量释放的时间物体作用于人体或人体撞击物体后,从开始碰撞到静止所经过的时间即为能量释放的过程。物理学中表示冲量的公式是I=f(t2-t1)。一定质量的致伤物,在冲撞过程中若其速度变化甚大,冲撞时间极短时,则能量释放到人体的时间甚短,冲撞力甚大,所造成的损伤严重;反之,如致伤物运动的速度变化较缓慢,能量释放到人体的时间较长,冲撞时间延长时,则冲撞力较小,所形成的损伤较轻。 3.人体受力的面积根据P=F/S公式,可知在作用力(F)相同的条件下,作用面积(S)越小,则压强(P)越大,故有锋利尖端或刃缘的锐器,容易穿破体表组织造成深部组织器官的损伤。 4.力作用于人体的方向

8、垂直作用使人体所受的力大于斜行作用力,更大于切线作用力。人体受力时有无转动也影响受力的大小。 5.力的作用方式可分牵拉、压缩、剪切、扭转、折曲等多种,其后果各不相同。 6.力在体内的传递受力部位体内器官是固体实质性脏器,抑或空腔脏器,后果不同。空腔器官内容很少时与充满流质时后果也不一样。按流体力学的原理,空腔器官内充满流质时如受到外力,则外力将向该器官的四周均匀传递,因而在该器官的最薄弱处引起破裂。脚跟受力时,力可经下肢、骨盆、脊椎一直传递到颅底。 人体组织的结构特征 人体各组织和器官所具有的特点,是在种系发生过程中,经过逐代形成和获得的,并在个体发生过程中保存和遗传下来。例如,处于生理机能状

9、态下的组织,皆具有反应力,当切断血管或肌束后,两断端均出现收缩现象。又如,当血管被切断后,因凝血反应,在短时间内可在血管内形成血栓,使出血停止。 人体表皮肤是外伤的主要对象。全身皮肤均由表皮、真皮、皮下结缔组织及脂肪组织构成。这是它们的共性。但全身不同部位皮肤又各有不同厚度、不同角化程度、不同的皮纹方向和不同的皮下组织结构。因而同是皮肤,各处形成的损伤可有不同。 人体外形基本上是一类圆柱形结构。从这一概念出发,可阐明一部分损伤的形态特征及其形成机理。致伤物垂直打击人体,与正切打击所形成的损伤,其形态截然不同。例如弹头垂直射入人体,其射入口可呈圆形或星芒状;斜向射击,其射入口呈椭圆形;若以切线作

10、用于人体,可形成沟状枪创。具有一定打击面的钝器,以平面打击人体,打击平面不可能完全接触体表,损伤大小不一定能反映钝器打击面的真正大小。锐器所致的创口长度,不完全反映锐器刃口的长度。 机体不同部位和组织器官的成分及其结构不同,其弹性,韧性和张力亦不相同。生物力学研究证实,不同组织对外力的抵抗力差异很大,人体的各种组织各有不同的弹性和脆性, 其致密程度,纤维排列的方向及数量的多少均不一致,故在结构和性质上存在着差异和不均匀性,对暴力的作用和反应不同,对损伤形成的机理和形态特征影响甚大。例如,松驰的皮肤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韧性,可拉长达40%,故能抵抗强大的机械暴力。肌腱的韧性和骨骼的硬度较大,故能抵抗

11、较大的暴力。而肝、脾、肾等实质器官,结缔组织少,被膜薄,脆性大,易发生破裂。有时,打击腹部,受击部位的局部皮肤可无明显损伤或只有轻微损伤,而内部器官则可发生破裂。脑组织含水量大,外力传入后呈液态波动性传递,易发生冲击伤、对冲伤。胃肠等空腔器官,在内容物充盈的状态下,外力作用可发生惯性波动,冲击胃肠壁而发生穿孔或破裂。 致伤物的性质和特征 无论气体、液体或固体均可造成人体的损伤。通常致伤物绝大多数是固体的。法医学上将致伤物分为三大类,即钝器、锐器、火器。每一类内又有各种各样的具体物品,大小、形状、性质各异。造成损伤力的大小,由致伤物的质量和运动速度决定。火器(枪弹或爆炸物)速度最高,损伤也严重。

12、钝器和锐器中有柄的致伤物,易于挥动,打击时速度快,力量大,故造成的损伤较重。铁质的致伤物在同等条件下造成的损伤较木质致伤物所造成的损伤更严重。致伤物与人体的接触面或着力面也与损伤密切相关。具有小而尖或锐利刃缘的致伤物作用于人体时,其作用力高度集中于其尖端或刃缘接触的部位,因其作用面积小,作用力集中,造成的损伤较重。钝圆的致伤物,打击人体时,作用力均匀地分散于较大区域,故所形成的损伤较轻。 第二节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一、 擦伤 擦伤(abrasion)是致伤物与体表摩擦致表皮的一部分或全部与其下层脱离而形成的损伤,又称表皮剥脱。擦伤多发生于遭受钝器打击,坠落,交通事故等情况。擦伤一般仅伤及表

13、皮甚至表皮层的一部分,但有时也可深达真皮层,可与挫伤,挫裂创以及枪弹创甚至砍创等并存。 擦伤的形态和法医学意义:单纯擦伤仅有表皮层脱离或缺损,常不伴有出血。仅见淋巴液渗出。但有时伴真皮缺损,就会发生出血。典型的擦伤呈条状、片状或梳状,大小不等,形态不一,常可反应致伤物表面的特征(图5-2)。单纯的擦伤在临床并不受重视,但在法医学中,擦伤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擦伤所在部位,常标志暴力的作用点;擦伤的形态特征,尤其是翘起的表皮可指示暴力作用的方向(图5-3),有时并能反映出致伤物的外形;擦伤局部组织的炎症反应或有痂皮形成,可证明为生前伤;根据擦伤的形态特征、分布位置和数目,结合其他损伤,可推断事件的性

14、质或凶犯的意图。 (图5-2) (图5-3) 擦伤的类型 根据致伤物运动方向及其作用机理的不同,可将擦伤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抓痕(scratches or finger nail abrasion)是指指甲等有尖头的硬物抓擦或划过皮肤表面,形成的损伤。抓痕可呈间断点状或平行沟状,有时可见细小和游离皮瓣(tag)存在。有时可见弧形擦伤,其形状与指甲相符。机械性窒息的案件中,抓痕多见于面颈部(图5-4)。性犯罪的案例抓痕常发生在受害者的外阴、乳房或股内侧等部位。虐待儿童的抓痕多见于上肢前臂。 (图5-4) 2.擦痕(grazes or brush abrasion)由体表与粗糙物体或地面相摩擦

15、而形成的损伤。作用力沿切线方向擦过皮肤,皮肤受力作用的面积大,损伤广泛,多分布在人体较突出的部位,呈片状,条状,或片状中带有细条状,表面可附着粗细不等的砂粒,泥土等。伤及真皮时可有出血及痂皮形成。通常擦痕的起始端较深,末端浅,可据以推断暴力的作用方向。在有的外文书籍中将较小的擦痕称为graze而将较大面积的擦痕称为brush或brush burn。 3.撞痕(impact or crushing abrasion)是由致伤物以几乎垂直于体表的方向撞击体表,形成的表皮损伤。在致伤物陷入皮肤时,其边缘形成擦伤。这类擦伤多伴有深部组织的损伤。多见于车辆撞击或坠落伤(图5-5)。此类擦伤有时因有特殊形状,故称为印痕状擦伤( patterned abra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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