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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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 国策,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资源合理配置使用,根据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农 村土地管理工作函告如下:一、严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一)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用于 非农建设,严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 设。必须坚持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防止耕地净减少。各乡镇人民 政府、X新区管委会作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耕地保护 目标任务要求,切实履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

2、保护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加大对辖 区内的耕地保护工作检查和考核力度,全面实行以耕地保护为重点、 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确保全区耕地总量不 减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实行“一票否决”。(二)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等有关要求,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 使用基本农田。严禁各种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1、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 设不准占用基本农田。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X坝)地 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 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3、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 果业。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 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5、不准占用 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三)加大耕地补充力度。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全 面推进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制度。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和土地整理 开发力度,积极有序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X村建设,适度开发宜耕后 备土地资源,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耕地“占一补一”制度落到实 处。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一)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4、 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 体所有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经依法 批准农用地转用。(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兴办乡镇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 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 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X234号)、X省农村住房建设 管理办法(乂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X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

5、)(X府发X21号)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 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 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 的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三)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 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林地的,必须按 程序呈报,经依法办理林地手续后方可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依 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各乡(镇)、新区

6、管委会应根据实际需要 于每年年初向区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计划,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办理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一)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 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X村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须经土地 所有者和区国土、规划部门同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 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 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

7、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规模。(二)严禁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不得将农 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严禁任 何单位和个人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违 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 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严禁以“农村土地流转” 为名配置建设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8、的节约集约利用(一)严格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 企业,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标准(国土资发X24号)执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 事业建设的用地规模,参照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超标准用地建房,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 X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暂行)(X府发X21号)规定的标 准。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对农 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农民住宅建设要符 合土地利

9、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遵循节约合理利 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新增住宅建设用 地先行安排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凡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未 复垦之前,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乡镇企业发展要以园区经济为模式,以产业集聚为方向,以集约 用地为基本要求,促进企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的形成。五、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一)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尽可能利用废 弃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 农田,原则上不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选址。任何用地单位

10、和个人不得 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二)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任何合作经济组织或个人兴 办设施农业需要使用土地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 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X127号)文件精 神办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 的应复垦为耕地。各乡镇、新区管委会及国土所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合理界定设 施农用地范围,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六、落实各项措施,有效维护全区农村土地管理秩序(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通 过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培训会、广播宣传

11、等多种方式,进行农村集体 土地管理的法规宣传等方式,向村民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 一步增强农户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二)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1. 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区政府X年下发X市X人民政 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X府发【X】 18号),建立了由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区国土、公安、 法院、检察院、发改、监察、农业、住建、经商、电力、工商、税务、 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依据 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供水、供电、通讯、有线 电视等公共事业单位只能对提供合法用地手续单位或个人提供

12、专业 服务,不得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提供专业服务。供水、供电、通讯、 有线电视部门应当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转供通讯、转供电视的管 理,禁止转供单位或个人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供水、供电、供通讯、 供电视;区发改部门在办理项目备案时,要与区国土部门进行会商; 区税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税务登记;区旅游部门不 得为违法建设“农家乐”评定星级服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 为违法建设办理经营许可证照;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不得向 违法建设提供道路等基础设施服务;区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 用,积极保障行政执法,及时查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 为。2. 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

13、。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 加强对本辖区要建设行为(特别是基本农田和耕地)的监督检查和动 态巡查工作,完善巡查工作责任制,强化巡查工作保障,认真执行巡 查发现、制止、登记、报告、通报和总结等工作制度,实现对违法行 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发现违法 建设的,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并会同主管部门查处。村民委员会、社 区居委会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同时报告乡镇 政府,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3. 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准直接出让集体农用 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非法批地行为和“以租代征”占地建设、未批先 建、边报边建等非法占地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

14、违纪问题,采取联 合办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措施,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建设 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到位,该没收的坚决没收。(三)严格实行问责制。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巡查等方式发现违 法用地,以各乡镇政府、新区管委会为单位,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 或者没有超过15%,但是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报请区政府同 意,由监察部门严格参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乡镇主要领导 严格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各乡镇、新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 职责,主动作为,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置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 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区级有关部 门及乡镇政府、新区管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 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 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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