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计价办法汇编(完整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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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计量计价办法汇编(完整版)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制度名称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受控状态编 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一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为了规范工程量的计算、审核(简称“工程计量”)及工程造价的确定(简称“工程计价”)工作,保证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相对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责任部门及责任人(1)造价管理部负责工程计量、工程计价等相关工作,工程计量、计价分专业由造价工程师完成。(2)设计管理部、工程技术部、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3)总工程师、总经理负责审核计量得出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第二章 工程计

2、量管理第3条 需要工程计量的工作环节包括以下6项(1)编制施工图预算。(2)编制非委托招(议)标标底。(3)设计变更的调整。(4)经济签证的确认。(5)审核竣工造价结算。(6)工程进度付款的计算。第4条 工程量的计量必须有依据,无书面依据的工程量为无效工程量。(1)施工图预算(或标底)的计量依据包括设计施工图纸、书面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勘察设计资料等。(2)设计变更调整计量的依据包括设计变更、原设计施工图、必要的施工方案等。(3)工程进度付款及竣工造价结算(按实)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含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图纸、经济签证、必要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形象进度签证(进

3、度付款计量用)。(4)上述相关的计量依据由工程技术部、设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第5条 工程计量必须在具备工程计量的条件时进行。工程计量的先决条件包括以下四个。(1)工程部提供的资料齐全。(2)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符合质量要求(仅限于工程进度付款及竣工造价按实际结算额计量)。(3)技术交底或设计变更已经得到批准。(4)符合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第6条 工程计量方式必须与工程计价方式相统一,分项工程单价中包含的工程量不得重复计量。第7条 以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工程量清单作为附件。第8条 工程进度付款计量累计工程量不得大于合同工程清单量。第9条 工程计量必须精确,力争准确,计量误差率不得大于3

4、%。第三章 工程计价管理第10条 开发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一个持续管理的过程,自配合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为止。工程造价的确定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确定分项工程单价,它是实现单位、单项工程及开发项目工程造价的基础和前提。(2)确定单位、单项工程的造价。(3)确定开发项目的工程造价。第11条 确定分项工程单价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确定分项工程施工内容(做法)和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材料材质,由工程技术部负责。(2)确定材料的单价,由材料设备部负责。(3)确定分项工程资源(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由造价管理部负责。第12条 造价管理部要负责分项工程单价的书面形成及确

5、认。第13条 实现分项工程单价确定的方式(1)通过工程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此时,分项工程单价必须以清单的形式在合同中体现,并附有工程量清单,无工程量清单的必须约定分项工程单价包含范围。(2)通过工程承包商报送、企业相关责任部门审核的方式确定。此时,分项工程单价必须由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甲方代表三方签署确认。以这种方式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因甲方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合同中无相应分项工程单价。否则,不得办理确认。(3)通过行业定额来确定。此时,分项工程单价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14条 分项工程单价包含内容必须与工程量计量方式相统一(配合)。分项工程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不得进行相应的重复工程计量

6、。第15条 造价管理部有责任在相应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部分分项工程基准单价,以此控制工程成本。第16条 因采用甲方供应材料形式造成分项工程材料单价与分项工程施工单价相剥离的,材料供应数量及结算方式必须与分项工程施工单价及相应工程量相统一。第17条 企业对不便或不易计量(计量依据不足),且对工程无直接影响的施工措施等费用(如临时设施费、基础降水费、边坡支护费等)采用模糊计价。模糊计价的方式是合同包干,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费用的总额或标准。模糊计价的范围必须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第18条 因控制成本需要,企业自行编制的分项工程单价(企业定额)必须是实测实量得出的,并不得高于平均市场

7、价,且应根据人工、材料价格及施工工艺的市场变化进行周期(或异地)调整。第19条 工程计价的方式由造价管理部根据项目开发方式和施工合同类型经企业领导同意后确定。第四章 附则第20条 本办法由造价管理部协助总工程师办公室制定,其修订、废止、解释权归总工程师办公室。第21条 本办法报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实施。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天马行空官方博客: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文号: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颁布日期:1994-4-23 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

8、994170号通知发布)1 总 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水利部门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水利行业的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含流域机构)的计量监督管理。水利行业各事业、企业单位使用的公用和专用计量器具,由水利部计量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水利部门除直接使用社会公用的最高计量基准外,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建立专用的计量基准器具和标准计量器具。水利部门管理的,用于结算收费、安全、卫生及水环境检测的计量基准器具和标准计量器具,属部门规定的强检计量器具;其他计量器具为非强检计量器具。水利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制造

9、、修理专用计量器具,如水文仪器、土工仪器、大坝仪器等,必须取得国家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经部计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生产。水利部门根据需要成立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应依法开展计量检定和检验测试工作。2 组织机构水利部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行业的计量工作。各级水利水电部门(含流域机构)应明确一个归口管理计量工作的单位,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水利部门的事业、企业单位,应设有计量管理的职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各级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成立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各类“检验测试机构”,实行分级管理。但其所设机

10、构的组织情况,业务范围等,应报部计量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检查。3 管理职责水利部计量主管部门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配套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2)制定水利部门的计量工作规章并监督实施。(3)建立健全水利部门的计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定计量工作规划,指导标准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4)组织水利部门的专用计量基准器具和标准计量器具的建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部属“检定机构”的检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5)组织部级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测试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和计量监督工作。地方水利水电部门计量管理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计量法律、法规、方针

11、政策。推行法定计量单位。(2)制定地方水利水电部门的计量管理规章。(3)制定地方水利水电部门的计量工作规划、计划,编制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目录。(4)组织地方水利水电部门所属的各类检测机构和提供公正数据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5)组织企、事业单位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6)会同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参与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的处理。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计量管理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计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法定计量单位。(2)制定企、事业单位计量工作规划、计划,编制企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厂、水电站、变电站、

12、泵站、水文站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生产工艺流程的计量检测点,绘制计量网络图,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3)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编制计量器具的明细表,并确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4)组织计量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考核。4 计量检定水利部门使用的社会公用与专用计量器具,由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社会上法定检定机构,按国家和部门制定的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工作。水利部门使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和用于结算收费、安全、卫生及水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实行行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管理办法,由部计量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发布)。各水利水电企

13、、事业单位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制度,编制其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表,规定本单位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进行定期检定。对于无检定规程的工作计量器具,可按照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自编校(检)验方法或用比对的方法进行校准。未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或经验定不合格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可视为失准的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如经检定尚能符合下一级标准精度者,允许降级使用。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应办理经营执照。同时必须对其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以确保产品的计量性能合格,并应出具产品(计量器具)的合格证。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工作

14、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取得有效合格证书,应具有符合计量器具工作的环境条件,并有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等。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的技术档案,包括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或明细表),检定规程、检定证书、合格证书、操作规程、校(检)验方法、各种检定、检验记录及计量器具的产品技术说明书等。5 计量认证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和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必须通过国家的(或地方的)计量认证考核。计量认证的主要内容是:计量检定、测试仪器设备的性能;计量器具的工作环境;考核检测人员的素质;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

15、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的实验室等的计量认证,可直接向部计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部计量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报,纳入全国计量认证计划。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国家计量认证计划,由水利部门的“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负责考核评审,并约请地方计量主管部门参加。即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和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计量认证考核规程JJG(SL)1001-94,对申请计量认证的单位进行初查、预审及正式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同意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公布检测机构的名称及检测的项目范围。地方水利水电部门所属的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和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实验室,其计量认证应向当地同级计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地方计量认证计划,在进行计量认证时,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应约请“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参加评审考核。评审合格后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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