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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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判例、学说所确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外许多国家、国际性立法文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我国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领域,而对于违约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持怀疑和否定态度。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在许多情况下仅仅赔偿违约的财产损害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全部损害。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需要打破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在严格限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与严格使用其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立法价值;

2、立法设想AbstractDefault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has been for many countries has confirmed cases and theories.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rties many foreign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documents are sure to specific situations in the mental damage caused by t

3、he breach of the compensation. Chinas traditional theory is that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exists only in tort law, while for the default domain of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has been skeptical and negative attitude.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in our judicial practice appeare

4、d a lot about the default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cases, in many cases just compensation defaults to compensate for the damage to the property creditor all injury. This suggests that real life and judicial practice need to break responsibility of breach are not present in the mental damage com

5、pensation theory, in strictly limited default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range and strictly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its constituents, we should set up default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Key Words: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breach ;Legislation value ; Legislative idea 试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

6、建立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或相关的法定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而应以物质赔偿的形式承担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违约责任中产生精神损害等新问题频繁出现,虽然我国合同法确定了责任竞合规则,但它无法解决因为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上,为力争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也出现了在违约之诉中支持债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判决。因此,面对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我们迫切需要建立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建立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获得救济,精神

7、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法范畴,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外许多国家、国际性立法文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然而我国立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并且在处理上做法不一。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建立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1.传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严格区分的理论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在实践中,原本各自独立的各种民事责任制度的联系日益密切,彼此渗透交叉,促进了统一民事责

8、任制度的形成,呆板地坚持传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严格区分的理论框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有些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从而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已不再是损害相对权人利益的唯一责任方式,加害型违约使得违约责任扩展到侵权责任领域;侵权责任同样不是侵害绝对权的唯一责任方式,某些侵害债权的行为已被作为侵权行为对待。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87如果只承认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使当事人得到全面赔偿。因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不一样的,责任竞合意味着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诉由,否则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侵权,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

9、偿,但是却不能要求违约的财产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其可以获得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赔偿,却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不管选择哪一种,当事人都不可以就其损失得到全面的赔偿。如果违约的财产损失很小,则当事人自然可以只选择侵权之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违约的财产损失数额也很大,当事人应当舍弃哪一个呢?毕竟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精神损失,都是切切实实发生了的损失,为何不可兼得?2.侵权责任不能周全保护合同债权人的非财产法益有些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造成另一方精神损害的行为只构成违约而不构成侵权,无法通过侵权责任保护受害方的精神利益。在“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之兄去世

10、后其骨灰由亲属有偿寄存在被告处,以后每年死者忌日时其亲属都去祭骨灰以寄托哀思,后被告将该骨灰遗失,于寄存期满时不能返还该骨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死者亲属精神损害费1000元,被告以骨灰无价值不能赔偿作为抗辩。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有过错,对于死者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苦应予赔偿。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现金550元;原告同意撤回起诉。王泽鉴民法学院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C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 ,635被告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此时如不允许受害人追究违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其合法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

11、显然是不合理的。实践中,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即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是很常见的。关于这两种责任的竞合,学说上有多种不同的主张。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内容、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范围、诉讼时效、对第三人的责任等多个方面具有显著的不同,因此,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其利益得失具有重大影响。本人认为,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请求违约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则无异于强制受损害方在受到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必须提起侵权之诉,这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及民法学界允许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的通说是相违背的。在违约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赋予守

12、约方以选择权,而不应强制守约方必须提起侵权之诉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合同法保护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的非财产法益我国民法学界很多人一直认为,合同法只涉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得失,合同的履行与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精神利益以及其他人格利益无关。事实上,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其履行与当事人的人格、精神等非财产利益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甚至有些合同的标的就是当事人的这种人格、精神等非财产利益,如冲洗珍贵照片的合同、寄存骨灰的合同等等,违反该类合同所造成的损害更多的表现为精神利益上的受损。对于受害人来说,该精神利益的价值大大超过了合同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而且受害人当时订立该合同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获取这种预期的精神利

13、益。再比如旅游服务合同,合同标的本身就是精神利益的享受,即旅客通过订立合同并支付金钱购买使之赏心悦目的精神利益,而旅游服务公司收受金钱并要为之提供这种精神利益,如果旅游公司违约造成旅客的这种预期的精神利益享受不能实现的话,这时旅客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害就应当是精神利益上的损害,而并非其支付的金钱损失。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外,合同法第233条、第246条等多个条文也涉及合同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范围也在不断扩

14、展,保护的利益也日益精细,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以人格利益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不断出现,其目的主要在于精神利益而非物质利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人认为,合同法保护的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并不局限于人身安全,其他如名誉、自由、情感等人格利益亦可依据具体情形而包括在内。4.精神损害具有可预见性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但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一方所负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5、”。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确认了可预见性规则。但是由于合同的内容是千差万别的,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预见的,例如拍摄结婚照、洗印照片等合同,又如旅游合同,其内容为了满足合同当事人的某种精神享受或者精神利益,照相馆、旅行社等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并且也能够预见到如果其违约,顾客可能会遭受到精神损害。当然,我们所承认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在这些特定类型的合同中,约定了含有精神享受内容中才能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这种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第二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16、社,1998 ,107并且,我国的审判实务中已经出现了若干宗法院支持受害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例。因此,现实生活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可能存在的,不能完全抹杀。既然合同法保护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的非财产法益,而侵权行为法又不能周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非财产法益,并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可以因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而存在,因此,应当把特定的精神损害纳入违约责任的保护范围,使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害的合同债权人获得合同法上的救济,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二)建立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随着商品交换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的劳动力涌向市场,进入交换领域,成为商品。交换的发达,使越来越多的人身权和人格权牵涉其中,有财产因素的人身权和人格权的范围越来越大,没有财产因素的人身权和人格权的范围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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