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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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 试论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 内容提要: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侵权责任、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都有规定,而对雇主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未作规定,实践中又常遇到此类状况。笔者认为,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对雇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雇用关系。雇用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根底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存在的根底是雇用合同。雇用合同是雇工根据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供应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供应劳务,雇主向供应劳务的雇工支付劳动酬劳的合同

2、。雇用合同的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雇主与雇工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工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办法志的支配与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雇工根据雇主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主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其次,雇主与雇工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系雇工直接造成的,但雇主对雇工选任不当、疏于监视治理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一个主要缘由。再次,雇工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制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工据此得到酬劳。雇工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对这种损害,雇主是否应当担当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我国

3、民法通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侵权责任、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责任都有相关规定,而对雇主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未作规定。关于雇工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责任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雇主是否担当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来解决,雇主无过错即无责任;其次种认为,对雇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雇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据雇工过错大小,可相应减轻雇主的责任,局部损失由雇工自己担当;第三种认为,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除非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外,应担当全部民事责任。

4、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下面就雇主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进展分析和阐述,以探讨解决审理雇工损害赔偿案件中雇工受有损害的司法救济问题,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判指正。一、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有损害应当担当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爱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爱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爱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任意侵害。”该批复精神对审理雇工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所受损害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由于:第一,雇工是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依据公正原则,在受益人与受害人之

5、间的应当维护利益平衡。其次,雇工为雇主完成肯定工作,雇主负有供应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应供应适于效劳的劳动条件,如供应适当的生产设施、安全的工作场所、供应适当的安全的工作系统等,以保证雇工在完成工作中免受损害。假如雇主没有履行其保障雇工安全的义务,导致雇工因工受伤,无疑于雇主致人损害,雇主自应负责。第三,雇用关系虽然是以生产资料私有为根底的,但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公平的。雇工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因而也应享有受劳动爱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二、雇主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而非合同责任雇主对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担当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理由是,雇工要求赔偿的权利不

6、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爱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担当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用合同的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给予的一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害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工的债权。三、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详细担当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前述有意见认为,雇主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依据的权威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受理法院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雇主见学珍代理人违章强令雇员作业,致雇员受伤后死亡,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侵害了

7、雇员的人身安全,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由于该案被告代理人违章作业,具有明显过错,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使原告得到了赔偿。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事故,雇主是否有过错很难证明,且有相当的事故其发生与当事人过错无关,或者雇工受到损害,并非是出于自身有意,如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雇员受到损害无法救济,或者救济不到位。又如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人身损害赔偿案。陈某受雇于黄某为他人住宅安装地板木的过程中,不慎被切割机割伤左手拇指,向陈某索赔。一审法院以陈某在从事雇用合同活动中有过失责任为由,判决陈某自行负担20的经济损失,此案虽在二审调解结案,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相当局部的雇工损害赔偿案件,是以雇工自身有过失过错为由,适

8、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审判的。笔者认为,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理由是:第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受劳动爱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患病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必需担当工伤待遇。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雇员与雇主的民事地位公平。雇工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同样也应当享有受劳动爱护的权利。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同样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其次、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有利于爱护雇工的利益。从雇主与雇工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工。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在一般状况下,雇工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9、的,而且有时雇主的确也无过错。假如认定雇主不担当责任,将极不利于爱护雇工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正原则。而由雇主担当无过错责任,外表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安排给社会群众。因此,雇主担当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并不会加重雇主的负担。第三、雇主担当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依据:一是雇主的雇佣行为是意外损害的来源;二是在肯定程度上只有雇主可能掌握这些危急;三是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急是公正原则的要求;四是雇主虽负担危急责任,但可能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第四、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的通例。大陆法国家德国、法国,英美法国家英国、美国的劳工赔偿条例通常都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工受伤所负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仍须负赔偿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高法(2023)361号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损害的,雇主应当担当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上述规定,确立雇工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无须考虑或推定雇主和雇工的过错,雇工在受雇过程中患病损害是归责的最终要件。四、雇主责任的构成雇主对雇员所受损害担当民事责任,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 受害人须为雇工雇工为雇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关于雇工的范围,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 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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