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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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健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文吴有红从 2010 年开始,关于融资担保机构的负面消息就没有断过,融资担 保机构违规经营带来的风险事件接连发生,到 2012 年,部分地区出现大 面积的担保危机,甚至发展成区域性金融风险。对此,人们普遍认为融资 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体系是出现一系列风险事件的 罪魁祸首。近年来,融资担保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和外部监管滞后于担保机 构数量的膨胀速度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若仅将重点放在如何规范担保机 构方面,恐治标不治本,因为融资性担保风险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在于银担 风险分担机制缺失。一、银担风险配置失衡是造成融资

2、性担保风险的根源 从国内银担合作现状来看,商业银行普遍采取了向担保机构收取高比 例保证金、近乎全额转嫁担保代偿损失、 提高担保机构准入门槛等多种 方式向融资担保机构转嫁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银担之间长期缺乏风险分担 机制。工信部的调查显示,多数银行向担保机构收取10%20%的保证金, 有的甚至将向担保机构收取资本保证金、基础业务保证金作为银担合作签 约的先决条件。除极少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外,几乎所有代偿损失均由 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此外,银行通常会对担保机构合作授信提出多项要求, 特别是 2011 年下半年以来,部分银行大幅提高担保机构合作准入门槛。目前,商业银行普遍要求与其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

3、资本金在 1亿元以 上,这意味着 50%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将被排除在外,部分省(市)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甚至寥寥无几。部分银行对合作担保机构有明确的名 额限制,数量超过限制的,上级行不予授信准入。一些银行还提出所有制 歧视政策,合作对象仅限于政策性担保机构。现有机制设计,一方面,造成风险管理责任和能力的不对等。银行在 贷前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还可通过企业开设 的账户随时掌握企业的资金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与银行相比, 融资担保机构显然不具备上述优势和条件,其难以进入银行的征信系统了 解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贷前审查与贷后管理的能力与条件都非常有限。 即使担

4、保机构可采取反担保措施来缓释风险,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企业反 担保涉及的部分抵质押物登记无法办理、缺乏抵质押公示体系、无从确认 抵质押物是否存在重复抵质押等一系列问题。将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贷 款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方,显然有违责任和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无疑加剧 了信用风险扩散的潜在可能性。另一方面,风险集中于担保机构的机制设 计,容易诱发银行的道德风险,影响银行对评估企业信用的积极性,甚至 产生降低贷款标准,放松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乃至放任风险的动机,这事 实上使担保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尽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了超出自身能力的风险,却没有获得 相应的高收益。目前,担保机构法定盈利渠道只有两个:一

5、是担保费收入, 这是担保机构的主要盈利来源。由于中小企业对资金成本非常敏感,担保 机构很难为获取高收益而大幅提高担保费率,而且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 担保费率越高,担保机构面临的逆向选择问题也就越严重。二是投资收益, 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产品, 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 20%的其他投资。 其投资总额和投资方向都严格受限,投资收益比较有限。可见,既有的分担机制将风险集中于担保机构,造成后者所承担风险 超过所获收益的结果。这既违背了风险管理责任与能力相匹配的效率原 则,也

6、无助于发展融资担保机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在此情形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功能与业务均有可能出现异化,不 仅难以有效发挥分担风险的经济功能,反而集聚和扩大风险,也激励融资 担保机构偏离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定位,选择追逐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或 贷款业务。二、银行业市场结构性问题是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形成的主要障 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风险分担责任的划分,取决于双方 在博弈过程中的议价能力。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主要功能定位于 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因此,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必然依 附于银行,这自然决定其在银担合作博弈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 不同的银

7、行业市场结构则会影响甚至改变银担地位的强弱程度。一般地, 中小银行数量越多、银行业市场竞争越充分,担保机构在银担博弈中的谈 判地位就越有利,抵抗银行风险转嫁的能力也就越强。从成本、收益及风险匹配的角度来考量,大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不具备比较优势,发放中小企业贷款不符合理性原则,而中小银行为中小 企业服务的优势更突出。假定大银行和中小银行同时为中小企业贷款服 务,它们都面临着承担决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基于组织行为的代理成本两 项支出。在信息成本方面,由于地缘性,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容易建 立关系型贷款模式,其处理银企信息不对称特别是中小企业“软信息”的 能力较强,贷款决策所耗费信息成本较低。

8、如果大银行为同样的中小企业 提供信贷服务,由于其决策终端与中小企业的距离更远,银企信息不对称 的问题更突出。在代理成本方面,伴随银行规模扩大,委托代理层次不断 增多,上下层级间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剧,代理成本也必然上升。综合信息 成本和代理成本,中小银行最优决策点的成本要低于大银行,这就是所谓 的“小银行优势”。在大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业市场中,中小银行的金融服 务能力受限,而大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本身就缺乏内在的市场动 力,更甭提与融资担保机构分担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我国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缺失现象长期存在,折射出国内银行业市场结 构所存在的本质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和银行准入 的

9、放松,我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有较明显的下降,但大银行占主导的市场 结构还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2011 年大型商业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人民币新增贷款的市场份额达到 80%,其中,大型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 占 50%以上。尽管银监会于 2012 年 5 月发布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 本进入银行业,但离业界对实质性突破银行业市场准入管制的期待仍存在 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机构准入的严格限制依然存在。为缓解中小企业贷 款难的问题,在行政手段的强力推动下,近年来国内大银行纷纷成立中小 企业专营机构。然而,只要大银行的贷款决策体制和模式没有出现实质性 变化,其对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动力仍主要来自外部的

10、行政推动,而非激 励相容下的市场动力。现有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决定国内银行在银担博弈中 的强势地位很难被撼动,银行既有强烈的意愿也有足够的能力将风险转嫁 给融资担保机构。三、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应着力于健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此看来,从根本上解决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关键在于健全银担风 险分担机制,藉此纠偏银担之间风险配置的严重失衡,有效改善融资担保 机构风险和收益的错配问题。为建立健全银担风险机制,应在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的基础上,尽快从 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提出并合理划分银担双方的风险分担责任。2010 年出台 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行业管理规定,主要从对融资担 保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的视角提出了一系

11、列防范风险的举措,但没有涉及银 担风险分担机制缺失的问题。反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较健全的国家, 大多确立了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为防范贷款 机构的道德风险,明确规定银行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代偿损失,15 万美元 及其以下的贷款担保率不超过 85%,15 万美元以上的贷款担保率不超过 75%,最高担保贷款额度为 500 万美元。在日本,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协会(CGCs)对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担保比例也仅仅为70%80%。借鉴国 际经验,应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对银担 风险分担比例予以明确规定,并限制银行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禁止银行对 合作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名额限制和所有制限制,规定融资担保机构只要符 合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均可被纳入合作范围。应该注意到,倘若仅从法律法规层面确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而银行业 市场结构没有作相应的调整和优化,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仍只是行政力量推 动的产物而难以产生激励相容的经济效果。长期而言,加大放松金融管制 的力度,进一步提高银行市场的竞争程度,大力发展中小银行,才是建立 符合激励相容原则的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内在动力。这既是我国银行体系 改革与发展需要长期坚持的方向,也是从根本上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 系的市场条件。(吴有红,1982 年生,浙江东阳人,经济学博士,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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