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57771605 上传时间:2022-09-1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韩国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韩国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韩国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韩国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韩国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韩国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韩国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大韩民国国家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 2005-5-30 14:34:00 大韩民国国家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大韩民国国家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计划由韩国海洋警察厅根据OPRC公约第6条的要求制定,已经在2000年1月11日的内阁会议上通过。1.一般规定1.1目的1.1.1本计划符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1990)第6(1)(b)要求建立国家油污防备反应应急计划的规定。1.1.2国家应急计划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国家级的反应体系,以确保有关主管机关之间对海上油污染事件(以下简称“污染事件”)进行快速有效的防备与反应方面的合作。另一目的是组织协调一切有关污染防备和反应、污染

2、损害评估赔偿等有关的工作和行动,减少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1.2适用范围1.2.1根据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法的有关规定,本计划适用于发生在韩国领海、内水以及专属经济区内的污染事件。1.2.2除了上述定义的区域外,本计划同样适用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对韩国海域环境保护造成影响的一切油污事件。 1.3与其他计划的关系1.3.1本计划应该与其他国家计划,如根据民防法制定的“民防系统计划”、根据国家灾害控制法制定的“国家灾害控制计划”以及根据国际公约制定的国际性应急计划保持协调,以便确保对污染事件实施快速有效的反应。1.3.2对于本计划未规定的事宜,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则适用于

3、依据国家灾害控制法制定的“国家灾害控制计划”。2.油污反应系统2.1 国家反应系统2.1.1为了对紧急溢油事件作出反应,应根据防止海洋污染法第51条的规定建立以下机构:a)海洋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海洋与渔业部)b)区域海洋污染反应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海洋警察厅海上警察站长官领导)c)污染反应决策总部(该总部隶属于海洋警察厅专员领导)2.1.2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海洋警察厅专员将作污染反应决策总部主席来管理指挥机动反应队伍。2.1.3一旦发生污染事件,对人们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污染事件影响到大面积的水域,需要政府的决策支持时,海洋与渔业部部长可以根据灾害控制法

4、第45条的规定,建立污染反应决策总部以获得中央政府的应急决策与支持。2.2 污染反应决策总部2.2.1建立污染反应决策总部a) 污染反应决策总部主席由海洋警察厅专员担任;b) 污染反应决策总部成员由海洋警察厅的官员以及有关主管机关派遣的官员组成。2.2.2污染反应决策总部主席的职责如下:a) 污染反应计划的编制与实施;b) 对油污事故应急反应中的人员和设备进行指挥和管理;c) 对油污应急反应方法进行决策;d) 其他与油污应急反应有关的事宜。2.3 海洋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2.3.1. 海洋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成员a) 海洋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分别由海

5、洋与渔业部副部长、海洋警察厅专员担任;b) 决策委员会由包括主席、副主席在内的15名以下来自财政经济部、外交通商部、政府管理与家庭事物部、民防部、产业能源部、环境部、科技部、海洋与渔业部、国家事务合作局的政府官员,或者由各部长提名的3等以上官员或者海洋与渔业部委任的反应专家组成。2.3.2决策委员会承担的具体职责如下:a) 对海洋污染应急反应的体制进行改进;b) 污染事件发生时,制定反应行动方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务,包括人员、财政预算、后勤保障、装备、处理设备等各方面;c) 就有关事项与区域海洋污染决策委员会进行合作;d) 拟订海上污染事件应急反应与防备的各种措施;e) 对难以清除的失事

6、船舶,决定是否清除;以及f) 分管应海洋与渔业部部长或委员会主席提出的其他与海洋污染应急反应有关的事项。2.4 地方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2.4.1委员会的组成a) 地方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委员会”)主席由对污染事故区域具有管辖权的海洋警察厅的海上警察站领导担任;b) 地方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被各地方环境机构、地方海洋与渔业机构、海洋警察站、海军地方司令部以及其他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委任的官员,以及其他由非政府部门之外的团体包括地方渔业协作联合会、船东及海上污染事件处理设备所有人、炼油厂委任的人员以及居民代表组成。2.4.2地方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

7、承担的具体职责如下:a) 海上污染事件防备、反应计划;b) 与地方有关行政机构的工作协调,以保证海污染事件发生时及时提供可能需要的人员、后勤保障、装备和处理设施;c) 有关海上污染决策的技术建议;和d) 其他应海洋警察厅领导或者地方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主席要求的有关海上污染事件应急反应的事项。2.5 污染反应决策总部2.5.1总部成员总部主席由海洋与渔业部部长担任,总部成员由财政经济部、外交通商部、司法部、民防部、政府管理与家庭事务部、信息与通信部、保健福利部、环境部、劳动部、交通建设部、计划与预算部的副部长组成。2.5.2总部主席的职权a) 对各部长分管的与污染事件应急反应相联系的事务

8、实行全面管理,以便对污染事件做出有效处理;b) 行使要求各部长对与行政和财政决策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给予协作的职权。2.5.3总部职权如下:a) 对损害的设备的恢复与赔偿作出决策;b) 为损害量的计算制定标准;c) 控制灾害并支付恢复费用;d) 对类似灾害事件采取预防对策;以及e) 委员会主席要求的与灾害控制和恢复相关的其他事项。2.6 相关行政机关的参与与合作2.6.1各部之间的合作各部部长应按照有关法律和各部内部工作指南的要求,为减少油污损害,努力保持一种相互合作的机制,作好全面的应急措施的准备与实施,并参与该委员会的活动。2.6.2有关地方行政管理负责人之间的合作考虑到地区条件的不同,地方行

9、政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应在减少油污损害决策的制订与执行以及地方委员会的参与等方面努力保持适当的互相合作的机制。2.6.3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当海洋警察厅专员要求有关行政管理负责人在以下方面予以协助时,无特殊原因各负责人应给予合作:a) 政府与家庭事务部:负责调动警察站、消防站、民防团等单位的人员;b) 国防部:负责军事装备和人员的供给;c) 信息与通信部:提供通信技术支持,以及通过该行业相关公司为反应行动提供有线/无线通信设备;d) 林业局:为污染应急反应提供飞机。3 油污事件的防备3.1 区域应急计划的建立与实施3.1.1考虑到地域条件,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建立区域油污防备与反应计划并负

10、责该计划的实施。3.1.2区域油污防备与反应计划应包括:a) 对管辖权限内的溢油的最坏影响作出评估;b) 准备必要的船舶和其他设备以应对溢油造成的最坏影响;c) 上述情况下,有关机构、地方政府、船舶及设备所有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通信与信息交流;d) 上述情况下的清除作业以及对因此导致的损害的预防;e) 执行区域油污防备与反应计划所要求的其他事项。3.1.3一旦溢油已经侵入岸线,具有岸线管辖权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应按照海洋污染决策法令第50条的规定实施清除作业(如果溢油扩散到的岸线涉及2个以上的行政区域,负责人则应包括市长或者辖区地方主管人员)。然而,如果溢油仅扩散至港口设施(水上设施除外)

11、,该设施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则应按照港口管理法第2(6)条的要求,计划并采取必要的措施。3.1.4按照防止海上污染法第10条的规定,凡其船舶重量超过一定总吨位的船舶所有人,均应持有说明发生污染事件时应如何采取行动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3.1.5岸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照防止海上污染法第36条的规定,配备能说明发生污染事件时应如何采取行动的油污应急计划。3.1.6对于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岸线清除或港口设施污染清除计划以及船舶和岸上设施的油污应急计划,其内容不得与区域应急计划相抵触。3.2 有关信息的共享3.2.1海洋警察厅专员应收集并保存一份关于有关主管机关所属的应急反应专家和设备的信息的最新资料,并

12、在主管机关负责人需要时,向该主管机关提供。3.2.2有关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尽力保证油污应急反应信息的共享。3.2.3油污应急反应信息应包括诸如渔场、水产业、浴场、潮间带、海洋哺乳动物和鸟类栖息地等内容。3.3 环境敏感图的准备3.3.1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准备环境敏感图,表明应急反应信息,尽力利用环境敏感图识别敏感资源、确定反应方式和优先保护原则等,以减少油污染造成的损失。3.3.2有关行政机构负责人、地方政府、有关研究机构和公共团体,应相互合作并提供适合于环境敏感图制作的有关应急反应信息。3.4 应急反应设备的获取与动员体系的维持3.4.1海洋警察厅专员应保证随时获取溢油回收船、设备和其他应急物

13、品,以保证对油污作出迅速有效的应急反应。3.4.2有关地方海洋与渔业机构,市、县、区的负责人,应按照防止海上污染法第50条的规定,保证清除设备、物品的获取以清除其辖区内上岸油污。3.4.3韩国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协会会长,以及污染清除签约人,应按照海洋警察厅专员或溢油回收船舶所有人和岸上设施所有人的指令获取并使用适宜的回收船和其他应急设备清除油污。3.4.4溢油回收船所有人和岸上设施所有人,应按照防止海上污染法第49条和49(2)条的规定,供给清除作业所需的必要的设备和材料。3.4.5对有关主管机关、有关机构、清污签约人所持有的污染应急设备和材料,应加以维护并使之随时处于可用状态。a) 海洋警察厅

14、专员应维持好调用海洋警察厅、相关主管机关、机构、清污签约人的拥有全部污染应急设备的动员体系。b) 应急反应设备所有人应努力维护保养好设备,使之随时处于可用状态。3.5 污染应急反应的演习与培训3.5.1为保证对污染事件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对污染的面积和形式、海上气象条件、油的特征等作出确定,并定期组织联合应急反应演习以增强与有关主管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协调。演习完成后,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对演习进行评估,尽力改进应急反应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3.5.2地方政府负责人和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协会会长应尽可能参加海洋警察厅组织的演习。3.5.3海洋警察厅应对其官员进行应急反应培训,努力提高公众的

15、环保意识,通过训练向船员和岸上设施人员传播应急反应知识。3.5.4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协会会长应通过油污染方面的培训和演习培养应急反应专家。3.5.5船舶和岸上设施所有人,以及清污签约人应组织其职员进行培训和演习,以便对污染事件作出迅速有效的应急反应。3.6 建立国际合作系统3.6.1为了应对需要国际合作的重大污染事件,外交通商部部长应与海洋与渔业部部长和海洋警察厅专员协作,以使国际合作机制有效、协调地建立起来。3.6.2为了对大规模污染事件迅速作出反应,司法部部长、福利与健康部部长、海关专员应相互合作,以使国外派遣的油污反应工作人员、设备快速办结入境、检疫、海关等有关手续。3.6.3交通建设部部长和海洋与渔业部部长应协作,以对来自国外的反应船舶和飞机的航行手续进行简化,并向其提供机场和港口设施。3.7 通信系统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建立有效的通信系统,包括可供污染应急反应总部使用的现场通信方式,以及飞机、作业现场、船舶和其他通信方式。3.8 事故报告3.8.1一旦出现油品泄漏,下列人员应通过任何可利用的途径无延迟地通知海洋警察厅专员:a)已经发生油品泄漏或可能发生油品泄漏的船舶的船长和海上设施的管理人;b)除了船员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