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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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浅析 学校:贵州工商职业学院 姓名:袁实 学号: 24 作为一名职业院校的教师并且是一名教龄很短、经验不多的老师,我们不光要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高等院校尤其是职业类院校作为国家的人才“生产基地”之一,也需要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基本秩序。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和老师介绍的参考文献的学习,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初步的了解。当然,若要在以后的教学生活中充分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学习。下面,我将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作简单解析。要想知道何为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先知道何为高等学校,

2、何为高等教育,何为法律地位。在我国高等学校泛指对公民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与大学词义相近。大学,是指综合性的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和授权颁发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现在的大学一般包括一个能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院和数个专业学院,以及能授予学士学位的一个本科生院。高等学校也包括高等专科学校。从学校类型上讲,高等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那么高等学校中的高等教育又是什么呢?高等教育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大学,后来历经发展,主要是英国、德国、美国的大学的不断转型,形成了高等教育的三项职能即:培养

3、专门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获得长足发展,改革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初步形成了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学科门类基本齐全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级专门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地位(实即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称为权利能力),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常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根据具体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1、自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规范生效区间内法律

4、主体自动获得该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公民的劳动权。2、主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主体事实参与法律关系的状态为法律承认而获得,如注册一家公司法人。通过上述的定义与解释我们可以知道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探讨、解决学校与教师、学生、社会四者之间的法律地位。一、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

5、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我学院是依据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 这些年来以高校为行政诉讼主体的有关的案件屡现不止,高等学校在法庭上频频出现,从不同的侧面引发了人们对我国高等学校

6、角色思考与探讨。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即高等学校所具有的多重身份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高等学校被定位为“法人”。三、高等学校的民事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是民事主体的角色。教育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2款也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

7、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的高等学校,其对外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与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如1995年张旺及其家人诉东南大学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以及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等,内容较为繁杂,涉及所有权、契约及侵权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 作为民事主体的高等学校,其对学校事故的赔偿越来越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焦点。学校事故一般可分为:因学校设施、设备、建筑物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事故;在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教学活动之外,因学生自身

8、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而与学校赔偿责任有关的则主要集中于前两者。学校事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其中,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是由于学校(包括教师)的民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其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在美国,学校或教师由于过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根据普通法关于过失的规定来确定的,大量的法院判例表明,学校及其教师犯有过失,可能比一般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学生由他们负责照管,其负有尽可能使学生免受伤害的责任。总之,高等学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积极参与到了各项社会活动中,也由此引发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身为民办职业学校的一名老师,我们应该时刻不忘“服务”二字,以“培养人才、

9、科技开发、服务社会”为己任,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力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四、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有: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2、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3、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4、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教育法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

10、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五、 高等教育对我学院的影响我们学院是一所年轻的职业类学院,主要培养的是可以毕业就能够就业的学生。是教授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学院。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发展需求,职业化教育的需求逐年增加。年龄低、中等文化的学生开始充斥在学院内,保障学生权利、保证学院权力,履行学院教书育人服务学生本质本职,要求我们要坚定的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教师队伍标准配置、教学资源配备齐全、经费得到充足保障。 一份辛勤一份收获,不断的学习、积累,使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也更清楚了自己今后应当怎么做好职业教育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认真学习各种教育理论和政策性文件,遵守相关的教育法规,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依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真正的以父母之心育人,帮助学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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