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制度.doc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57767981 上传时间:2024-03-0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6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市公司监管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上市公司监管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上市公司监管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上市公司监管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上市公司监管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市公司监管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市公司监管制度.doc(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上市公司监管制度 篇一:论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完善 论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完善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 随着上市公司被掏空以及造假问题的接连曝光,如何完 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引起了广泛 的关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有关公司剩余控制权 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来规范如何配置和行 使控制权,规定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对公司收 益的有效分配。为了改变现行监事会监督不力的局面,20xx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以后,有关我国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 如何取舍和兼容问题的讨

2、论日趋激烈。我认为,对于公司的 治理结构和监督制度的建设不能简单的抄袭和糅合外国的 制度模式,而是更应该立足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实践。本着从国情出发、联系实际的原则,本文对我国上市 公司监督制度完善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 119 一、上市公司设立监督制度的原因 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出资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 的分离,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的财产失去了控制权,只享有 股东权,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权独立支配股东投入公司的 财产。现代公司透过其组织形态,依靠证券公开转让制度和 有限责任制度,从数万人手中筹集资本,然后交由公司的组 织机构统一行使法人财产权。股份公司与诸如合伙、独资这

3、类古典企业相比,所有权对公司运行的直接影响呈弱化趋势, 尤其是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几乎没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壮大和经营的复杂,公司必须配备专业 人士才能进行有效管理,于是有出现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公 司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不可避 免地会导致一种现象,即大部分的股东若想参与管理,则其 成本将会很高。股东要维护利益的必要条件,并非股东本身 去做积极的参与,他们只要不让管理者将纯收益做不公平的 安排即可。 于是公司交由执行董事和经理来管理,一方面 股东要求自己投入公司的财产得到有效的利用,并实现利益 的最大化,总是设法监控和制衡公司管理者的不适当行为; 另一方

4、面公司的管理经营者为了实现公司的管理目标,必须 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股东也希望管理者的才能、智慧 得以充分发挥。为了在制衡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利和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各国公司法均设立 219 了公司治理制度。尤其针对上市公司,各国立法更是强调建 立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监督机制。股东个人和股东大会 本应成为监督董事会的天然主体,但是由于董事会不是 常设机关,股东个人势单力薄、过于分散,且由于个人监督 的高成本、搭便车的心理和现象客观存在,从而使得股东大 会和股东个人对董事会的权利制衡几近丧失。股东会、董事 会和经理层的关系也在不断的演变: 19 世纪的公司法是股 东会中

5、心主义,20 世纪的公司法逐步从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 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甚至有些国家一些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 又从董事会中心主义,走向经理人中心主义,这是一个趋势 。2上市公司中这种特定的委托代理的权利运行形式和 普遍的内部人控制的实践,加强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和 制衡,正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共同面临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点和监督制度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采取的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 权限不是来自股东会的授予,而是来自法律的规定。我国公 司法确认了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地位和权 利,现代国家政治上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原则成为我国 公司治理结构确立的基础。可以说我国已经建

6、立起来了股 东个人、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三层监督制度,但是鉴于我国 股权结构先天性的缺陷,公司法规定的这种监督制度完全流 于形式。 319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 93 年我国的公司法出台,前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公司法 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把公司法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样板,围 绕国有企业改革来设计公司法。为此,我国公司法的产生不 是直接缘起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当然我无意 论证是先有公司还是公司法的问题。由于历史传统、企业文 化和企业管理实践决定了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同西 方国家的股权结构有着本质的区别: 1.我国上市公司一方面股权集中程度相当高,控股股东 一股独大,另一方面社会

7、公众股又高度分散。我国上市公司 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后上市,股票被人为地分割为流通股和 非流通股。非流通的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 60以 上,大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作为大股东的国家对 财产的控制力非常弱,其派出的代表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 往往是有权无责,就算规定了所谓的义务,最后因为义务人 无力履行,也不了了之。这样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无人对产 权负责。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由于都不是真正的所有人, 缺乏牟取股权利益最大化的动力。其不但不能积极经营,甚 至有些还不惜手段牟取私利。因此,我国 的内部人控制实质是大股东控制 而不同于西方国 ,家的真正的管理层内部人控制 而在公众流通市场,我

8、 。国上市公司的股份确极度分散,机构投资者未能形成规模, 419 中小股东无法与大股东抗衡。 2.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由于割裂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使得占 2/3 的非流通股的股东对股票价格升跌的漠视。中国 股民将新股发行,增发和配股称为上市公司圈钱的三大陷 阱 。事实上,上市公司考虑的是如何实现低成本融资,而 中小股东考虑的是如何套现股票买卖差价,对分红派息和股 东权的行使已经完全退居次要地位。 这种股权结构决定了不能避免代理问题和内部人控制 问题,也昭示了中国公司监督制度建设和完善的现实紧迫性。 (二)上市公司监督制度现状 前述已经谈到股东的搭便车现象和股东会的非常设性 的局限,使得对董事和

9、董事会以及经理层的监督重任自然和 应然地落到监事会身上。我国公司法设立的监事会是否在现 实中发挥了其应有作用呢?上市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侵吞 公司资产,造成上市公司被掏空等问题,一再显示监事会监 督力度的弱化, 其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 1993 年 公司法 专设 5 个条文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依其规定, 监事会乃股份有限公司之必设机关,由股东代表与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同董事会平行处于公司股东会之下, 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董事会和总经理进行监督的的机关。 监事会的权有如下几项:列席董事会会议权、公司财务的检 查权、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对董事、经理违规行为的 519 制止权

10、及要求其纠正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公司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1999 年的公司法修正案还将监事 会制度引入了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上我国已经建立了规范的 监督制度,但是监事会职权事实上的空泛化和形式化,实践 中未能产生相应的功效。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该条款也使 得监事会的法定权利在操作性上大打折扣。20xx 年 8 月,中 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了指导意见 ,从此我国开始全面 启动和执行独立董事制度,这是我国监事会制度虚设,监督 不力,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实践中大量花瓶独董的出现, 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沦为监事会制度的难兄难弟,

11、无所作为。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督制度的建议 面对我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业已存在的情况,以及我国 公司治理面临的内部人控制的具体特点,我认为,国务 院的具体办法应结合中国的实际,在比较、借鉴的英美 法系、大陆法系模式的基础上,改进和推行监事会和独立董 事制。 为了探究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失效的原 因,以及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督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 议: 第一、改革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股权结构不合理是我国 619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的根本原因。 国有股减持将削弱国有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促 使公司控制权真正回归到全体股东手中,由股东大会选举的 独立董事和监

12、事会也将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监督董事 会及经理层,向股东大会负责,从而促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能有效地抵制公司大股东操纵公司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第二、参照独立董事标准设置专职独立监事制度。监事 会的灵魂在于其独立性,我国监事会之所以未能发挥应有的 作用,主要是因为监事会形式上独立、实质上不独立 。尽管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更大的职权,但其独立性仍 不容乐观。监事会功能的强化,必须改善监事会自身的结构。 而在现有立法的背景下,在监事会中引入独立监事不失为一 良策。关于独立标准,可参照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标准的界 定,主要强调独立监事要独立于公司大股东和执行董事、经 理人员;关于数量及比例,建

13、议监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应由独 立监事构成;与独立董事不同,建议独立监事应当是专职, 因为作为公司常设的日常性专门监督机构的成员,惟有专职 才能实现其所负载的监督职能。 第三、参照仲裁员管理办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尽管独 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的这几年里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 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对其立法和具体操作都存在着不足。 719 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具体办法时相应考虑,按照仲裁员 管理方式运作独立董事人。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可 以通过特殊的甄别程序事先对独立董事的资质进行把关,另 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情董事 关系董事 产生的几率,有利于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人才 库中还可为

14、独立董事分别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并供上市公 司、上市公司股东等查阅,以督促独立董事尽职履责。 此外、授权公司在其章程中自行选择单层制或者双层制。 选择单层制的公司经过一定程序,也可更弦易辙,改采双层 制;反之亦然。因为,惟有公司自己,而非立法者,才最清 楚哪一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适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立法者的 天职是给公司及其股东提供更多可资选择的法律路径,而非 堵塞和限制公司及其股东的自治。 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与本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 平、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并且应随之变化而及时做出 相应的调整。随着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互融步伐的加快和程 度的加深,引入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且已成

15、 定局。但独立董事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不可能完全取代 监事会的作用。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制时,对独 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和完善应该努力,但更应该关注对监事会 这一专设监督机构的完善。在监督机构地位认识上,应以监 819 事会为主,独立董事为辅。 综上,构建一个适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需要的有效监督 机制,有赖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自身建设,更依 赖于两制度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不难预测,独立董事 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兼容体制的构建,为包括立法机关、司法 机关、证券监管机关、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股东大会、董 事、监事等在内的诸监控主体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充分可能 的空间。 篇二: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经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 授权要立法建制度,重奖要利润算成本 1、为规范和强化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 总公司经济效益,确保总公司向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制定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