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雇劳工诉讼及必要生活费用补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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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大量解雇劳工诉讼及必要生活费用补助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9-17【正文】大量解雇劳工诉讼及必要生活费用补助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符合本法第二条被解雇之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诉讼者,得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申请诉讼补助:一雇主未依法给付劳工工资、资遣费或退休金者。二雇主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或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规定解雇劳工者。前项诉讼补助,包含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第 3 条 符合本法第二条被解雇之劳工有前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因保险年资不足、或雇主未依法为其投保就业保险或未依规定缴

2、纳保险费,致不得依规定请领失业给付且未就业者,得向本会申请必要生活费用补助。申请前项补助者,至迟应自解雇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申请第一项补助,应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继续请领者,应按月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职纪录。领取就业保险失业给付、劳工保险伤病给付、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临时工作津贴等相关津贴者,领取期间,不得同时请领第一项补助。第 4 条 申请诉讼补助之劳工,其所涉及大量解雇之争议,应先经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协调或调解。第 5 条 申请诉讼补助案件,显无理由或显无实益者,不予补助。第 6 条 因同一大量解雇事件申请诉讼补助之劳工,应共同提出,以一案为限。但经审核小组认定有

3、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第 7 条 申请诉讼补助,至迟应于第八条所定各该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为之。第 8 条 诉讼补助标准如下:一个别申请者,每一审级最高补助新台币四万元,全案补助费合计不得超过新台币十二万元。二集体申请者,每一审级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全案补助费合计不得超过新台币三十万元。三保全程序全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万元。四督促程序全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五强制执行程序全案最高补助新台币四万元。本会为前项补助时,得扣除同一案件已获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补助之金额。第 9 条 申请诉讼补助,应检具申请书、相关收据与证明文件、劳资争议协调或调解纪录影本及下列各款之一之文件:一第一审:起诉状或答辩书

4、状影本。二第二审或第三审:上诉状或答辩书状、第一审或第二审裁判文书影本。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处分声请状、法院裁定书影本。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声请状、支付命令影本。五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声请状、相关证明文件影本。第 10 条 必要生活费用补助标准,以核定补助时就业保险第一级投保薪资百分之六十计算,补助期间以六个月为限。第 11 条 依第九条申请补助之文件有欠缺时,经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该次申请不予受理。第 12 条 本会为审核申请补助案件,应成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置召集委员一人,由本会指派之;另置委员六人,其中四人为专家学者,由本会聘任之。余由本会派员兼任之。专家学者之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第 13 条 审核小组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委员不能主持会议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委员为无给职。但专家学者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第 14 条 诉讼补助及必要生活费用补助之申请书,由本会定之。第 15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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