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如何确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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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如何确认一、企业股权转让行为1、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的行为,而这个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结果就是获取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以其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在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过程中,笔者认为需要重点关注如下三点问题。第一:允许扣除的股权成本为企业投资时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对此,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

2、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初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出现股本溢价,计入了资本公积,那么对于被投资企业账面记载而言,其投资成本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股本溢价”两部分,体现了资产计价的历史成本原则。对于这一点,可从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得到印证: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可见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初始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也应予以关注。第二:股权转让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投资企业享有

3、的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份额究竟能否在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问题,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在2008年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总局对这一问题的口径终于统一,并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中予以明确,即: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中,没有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扣除。这一结论也与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论调一致,即: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4、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m公司具有留存收益(包含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50万元,2010年a公司将m公司的100%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了b公司,则股权转让所得为:300-100=2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与股权转让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也就是说,对

5、于企业撤资或收回投资的情形,被投资企业累计留存收益视同其已经分配,按其减少实收资本的比例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上述按比例确认的股息所得,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从撤资所得的收入中予以扣除,不计算企业所得税。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则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第三:

6、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的币种换算问题。如果非居民企业初始投资时使用外币投入资本,那么应如何确认其股权转让所得呢?国税函2009698号文对此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也就是说应将转让价和成本价都换算为原投资时的币种,进而计算出股权转让所得,再换算为人民币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美国某公司2006年1月投资100万美元,在境内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资本到账当天的美元汇率为8.27。2012年1月,该美国公司将拥有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公司,转让价款为827万人民币,于201

7、2年1月15日支付。当天美元兑人民币汇报为6.36人民币。则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827/6.36-100)6.36=191万人民币。可见,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能以人民币为换算基础,如上例中以人民币为基础计算的股权转让所得为:827-1008.27=0,则没有体现因人民币升值所获得的收益部分。2、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是确认收入实现的必要条件。同时还需关注,如果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金额很大,能否分期确认计算企业所得税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9号公告)予以明确,即

8、: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对于股权转让收入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所得税,而不得分期确认收入。上述所指“另有规定”例如:财税200959号文)所规范的特殊性税务重组可以递延5年纳税的情况。3、如何确认扣除股权转让损失既然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那么自然也会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的出台,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企业

9、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即企业可以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确认损失予以税前扣除。接下来的又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就是企业如果在损失发生年度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确认损失,那么在以后年度还可以确认该损失吗?对此问题,总局在2011年重新修订颁布的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以前年度的损失未能在当年予以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然后再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情况调整,但追补确认年度不得超过5年期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0、(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

11、说起企业重组,不得不提起总局的两部重头文件:财税2009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以及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以下仅就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股权收购事项作出分析。1、一般性重组与特殊性重组59号文所指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持股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2010年a公司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该项股权经

12、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其公允价值为300万元,b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向a公司支付的对价。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则(1)a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300-100=2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且计税基础为300万。(3)b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其计税基础为300万。考虑到重组企业纳税必要资金原则,总局在59号文中规定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延迟纳税义务,在股权收购时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对外转让获取收益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满足的条件有5点:(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免除、减少或推迟纳税为主要目的。(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

13、企业全部股权的75%.(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以上5点体现出的思路就是:重组必须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行为,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不以短期持有股权获取利益为目的,且收购企业没有取得纳税必要资金。上例按照特殊性税务重组处理:(1)a公司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根据59号文规定:“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则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

14、0万。(3)又根据59号文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则b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100万。2、特殊性重组中非股权支付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前所述,特殊性重组条件中有一点是股权支付比例的限制,即收购企业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但需要注意,此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按照一般重组模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要将支付对价分为两部分处理,股权支付部分作为特殊性重组,非股权支付部分作为一般性重组处理。例如:b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100%股权的m公司,a公司持股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m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b公司以

15、30万元现金和定向增发的270万股权作为支付的对价,假设该项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税务处理如下:1)a对定向增发的270万对应的股权转让不予确认转让所得,b按100*90%=90万确认计税成本。2)对现金支付的30万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a确认股权增值所得为:(300-100)*10%=20万,b按20万确认计税成本3、非居民企业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需满足条件国家对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股权收购事项比较谨慎,因此在59号文中单独对涉及境内、境外间股权收购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作出规定,在满足前述5点条件的前提下,仍需满足以下三点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

16、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对此问题总结如下:(2)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时,税法否定特殊目的公司存在的规定。例如:境外a公司持有居民企业m公司100%股份,持股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09年将其以2000万元转让给某居民企业b公司,那么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1000万10%=100万。而如果a公司在设立一个中间层公司,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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