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及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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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及意义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发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发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实指出法律儒家化的发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以为汉代已有端倪。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看法,他们指出,固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存,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实表现法律特色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对于法律儒家化的原由,瞿同祖以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自己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可以被任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以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常常不是因为

2、当时缺乏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还有缘由。这缘由或许是法律次序道德的不利,或许是人们在合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掌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纳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以致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不过辨明事实,而未曾以经义否定成法。此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向来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何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合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看法左右法律的实行的踊跃方式。梁治同等学者以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纳何种形式,其主旨在于挖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入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加强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偏向,经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2)封建法制

3、史中的儒家思想的发源。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创建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跪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强烈动乱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分神权看法已经摇动,反应并保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不屑一顾,希望恢复周朝以礼为准则而修建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类制度而产生的社会次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此中“仁”指的是博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德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用。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代儒家弟子奉为

4、常理,常理即不行违犯的真谛,不时刻刻都要依照的1/9定理。而在后代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类信条施之以政,如“德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边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乱,战乱纷争的时代明显是不实质也不行能的。于是经过战乱事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盛国力一致中国崭露头角,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快速的兴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忍而快速崩溃,因其统治者偏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从头抖擞,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二浅谈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

5、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初步,也正是所以,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致其余思想都无可比较。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向来影响着绝大部分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1)汉代法律儒家化初步与背景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是从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用,从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用开始的。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的原由在于经历了秦代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后,汉初统治者侧重于重修社会生产力,推行以涵养生息为主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作为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

6、产力和社会财产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成效。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所以而权益强盛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迫,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类威迫已没有较强的拘束力,而纯真依赖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代消亡惨剧的重演。所以,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实行统治。这就孕育出适应该不时代潮流的中庸化的思想,儒家思想。汉武帝提出“举贤能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2/9董仲舒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联

7、合,更系统地将“三纲”阐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奇化的表述联合起来知足统治的需要。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联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适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归入了统治思想的范围,从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致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从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详细表现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第一,董仲舒提出了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以为“天子授命于天,天下授命于天子”皇帝是百姓与上天的中介,能够代天行赏或行罚。皇帝的至尊威望不受任何入侵,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苛的刑罚。凡是损害皇

8、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法,均构成“死罪”。如“欺漫”、“诋欺”、“诬”、“诋毁”甚至“腹诽”和“阿党”,等罪名。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这与此后儒家重申皇帝的威望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原来法律是用以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第一给予皇帝特别的人品,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入侵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犯上作乱的罪以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够,如“腹诽”罪即在内心诋毁朝政。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涵养这一特色在立法上的表现,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要素做为犯法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照。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他主张以教育和法律的手

9、段相互增补,减少肉刑,给犯法者以悔过时机,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分目的。以德教为主,创办学校,倡议儒家教育,把犯法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而刑罚不过辅助之作用,而不象秦代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重申“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作用。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汲取了秦代残忍统治的历史教训,联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此中间地点的德主而刑辅,即不纯真采纳法家纯真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处罚目的学说,又不纯真的以教育为独一方式,而是采纳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孔子的以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所以以德礼教育

10、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3/9治推向德政。所以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代更偏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保护和家庭伦理看法的拘束。其思想实质即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交融,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许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第三,“三纲五常”思想的形成。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以后的白虎通义中。可是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阐述的仍是董仲舒,能够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天子授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授命于父,君妾授命于君,妻授命于夫”,这类思想指导在好多汉律的条则都表现了这

11、一思想本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迫性的社会行为规范。“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假如保护大一统政治场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可见“三纲”是用以拘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含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此中君主的楷模作用亦不乏此中。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统治者讲究德政,而对百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至此,由董仲舒依据儒

12、家思想建立的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雏形取向便初步展现。2、在律法方面的表现第一,刑事立法方面。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与现代不同,汉朝的刑事责任年纪规定的年纪与现代大有差别,它将年纪区分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材负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依据汉书、刑法志记录,“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而七、八岁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气未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了卑幼匿长辈不负刑事责任。长辈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儒家的家庭、宗族伦理看法在这里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得以明确表达。该原则扔掉了法家“一断于法”的看法。而是从个人与家庭的伦理

13、纲常关系直接演变为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律手段。“先告自除其罪”原则,这象现代法律中的自首情节,但不尽同,现代自首情节只做为一个可减免的酌定情节,不至于因自首而免去刑罚,但在汉律中先告自免其罪原则就带有儒家4/9侧重自察内修的成份。对于一个犯了罪的人,儒家以为这是内修出了问题,只需能够“先告”则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所以也就能够免去对其的刑罚。也就使之近乎法定情节。“先请制度”原则,两汉时期公侯其子嗣和官史俸禄在三百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能够减刑或免刑。“造意”与“非造意”的原则。在汉律立法中开始在“成心情节”中区分出“造意”与“非造意”,而究其思想本源,

14、仍直指儒家的侧重的心性之区分,“造意”即指犯法前即有谋化、策划怎样实行犯法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预先无计划预谋的成心犯法行为,从而能够看得出,而区分的目的直指主观歹意的程度,而主观歹意则直接表现了其心性的“恶”与“善”的区分。第二,刑罚方面,汉朝多次减少刑罚,与秦代宽泛使用极刑连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形成了鲜亮对照,并且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确立了基础。在刑罚上,汉代不依赖司法程序,而在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指导下,礼制归并,崇尚忠孝,对君要忠,对长辈则以孝为先,即百善孝为先。以礼治取代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礼入律”后的结果。其直接结果是将法律的行为与结果平等

15、这一法律内在价值损坏无遗。,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议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次序,从而在民商立法上产生了很大的导向作用。如汉代在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其取向其实不重视规范市场次序而是在交易合同方面依老例或民间习惯,所以商人的社会地位极低(连马车都不可以够用)。汉代身份法律制度方面也多是将儒家的伦理纲常看法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现。汉律区分了社会等级制度,最上层是特权阶层,即皇室家属均封为贵族,还有军功爵位制,官吏等级制,依照军功大小不一样可分为二十等爵位,爵位也能够钱粮换取;官吏按职位高低赋以不等的俸禄,老百姓可以经过学习或辟举的门路成

16、为官吏;而犯法也会使爵位、官职遇到减少。家庭制度上“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在汉代家庭法中表现的酣畅淋漓,在汉律中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要处以极刑,而家长殴打晚辈则一般不受法律管辖。在婚姻立法方面汉律规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女之间在婚姻家5/9庭权益上得不到真实的同等,妇女只好“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在继承方面,财产的继承与现代差别不大。可见,汉律在民商法律中偏向于宗法家庭立法,重视伦理纲常的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小看了商业次序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与儒家重义而轻利的思想是分不开的。在司法制度方面汉代司法制度已拥有较齐备的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但在诉讼方面有几点较明显的封建礼教色彩。重要疑难宗件的最后判决权,由皇帝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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