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情绪障碍学生辅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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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重情緒障礙學生輔導手冊洪儷瑜、翁素珍 嚴重情緒障礙(亦見簡稱情緒障礙或情障)學生為我國特殊教育法所定義的身心障礙類別之一,特殊教育主要的精神在保障這群因為行為或情緒問題所致之學習不利的學生,很多人都以為特殊教育僅在保障因為生理(肢體或身體)或感官(視覺或聽覺)方面障礙的特殊學生,事實上,根據民國年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就說明了特殊教育所保障的身心障礙,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所以,嚴重情緒障礙就是條文中所指的心理顯著障礙之一,係行為或情緒方面有困難而致需要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的特殊學生。一、定義與內涵 (一)歷史演變 嚴重情緒障礙用詞於民國年首次出現在我國

2、特殊教育法,然而該類學生早在民國年即被納為特殊教育的服務範圍,只是這二十餘年的過程中,嚴重情緒障礙在名詞與內涵上出現過不少變化,因此,認識嚴重情緒障礙的名詞與內涵的演變,才不致於有所混淆。 嚴重情緒障礙在民國年臺灣省特殊教育推行辦法以性格及行為異常一詞被列為特殊教育服務對象,其後這類學生在我國特殊教育之發展中曾出現多種不同的名稱與內容,由表一可見我國官方法定名詞使用異常為多,然而,一般非官方的場合卻常見情緒障礙一詞,台北市立師院附小於民國年成立情緒障礙班即為一例,國內也常見混用美國法令所規定的嚴重情緒困擾(seriously emotional disturbance)、或美國學界所用的行為異

3、常(behavioral disorder)或英國的情緒或行為困難(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difficulty)等名詞,這些不同的名詞,事實上所指的都是因為行為或情緒方面的困難的特殊學生。表一、我國歷年來嚴重情緒障礙類使用名稱年代出處使用名稱民國59年臺灣省特殊教育推行辦法性格及行為異常 民國73年特殊教育法性格異常、行為異常民國81年第二次特殊兒童普查性格及行為異常民國86年特殊教育法嚴重情緒障礙 除了名詞的分歧外,我國過去在情障教育之定義與鑑定之實施也相當不一致,全國第一個以情緒障礙為名的特殊班,設於台北市立師院附小,以招收自閉症學生為主要對象,迄今仍有情緒障礙

4、班以自閉症學生為主要服務對象。然而,在年教育部首次正式所提出性格異常與行為異常之定義,當時除了說明對象在行為或人格之異常表現以及成因之外,對於如何鑑定以及異常的嚴重程度等二者並未清楚的交代。性格異常指青少年或兒童時期由於體質、生理、心理或長期外在因素之影響, 造成人格發展之缺陷, 導致其生活內容、思考方式或行為表現僵滯或偏差者, 此種現象通常持續到成年。(教育部,民81,語言障礙、身體病弱、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學習障礙暨多重障礙學生鑑定標準及就學輔導原則要點)行為異常指在生活中表現之行為顯著異於生活常規或年齡發展常態, 並妨害其學習表現、情緒、人際關係、或妨害他人學習者。(教育部,民81,語言

5、障礙、身體病弱、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學習障礙暨多重障礙學生鑑定標準及就學輔導原則要點) (二)定義與內涵 民國年新修訂之特特殊教育法除了將行為異常和性格異常二者合併外,定義的內容也較前者具體,而且也引用精神醫學診斷說明。根據民國年的身心障礙暨資賦優異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第九條之定義內容如下: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基準如下: (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

6、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二) 除在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三) 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綜合上述定義,可以發現嚴重情緒障礙主要包括下列六項重要特徵: 1.主要問題在行為或情緒反應顯著異常; 2.問題的嚴重程度需要長期而且明顯的,且經普通教育之一般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3.問題的異常性之鑑定以年齡發展、文化之常態為標準; 4.問題的結果需導致妨礙學習,或對學校教育成效有負面之影響者,且會出現在學校以外之情境; 5.問題成因的需要排除適應困難非智力、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影響

7、者; 6.問題的類型包括精神醫學診斷的五大項疾患(disorder)範圍。 (三)與心理衛生工作服務對象之異同 在特殊教育所定義的這類學生與一般心理衛生工作所服務對象雖有重疊,都是行為或情緒上有適應困難者,尤其是與一般學校輔導工作服務的對象,有所不同,主要差異如下:1.這些學生之行為或情緒的問題需顯著異於發展或文化的常態,而心理衛生工作所指之心理不適應或偏差行為的輔導,並不一定要求需要達顯著異於發展或文化的常態之標準,例如中學生的一般感情的困難雖是心理困擾,但卻不是發展常態的異常現象,所以,心理衛生工作會採取措施去減除青少年感情困擾的影響,但這卻不是特殊教育服務的範圍。 2.情障學生的行為或情

8、緒之問題必須是長期的而非因環境壓力所引起之暫時性的異常反應,心理衛生工作強調預防,因此服務範圍包括因環境壓力所出現暫時性的可預期之反應,例如創傷後焦慮症候雖會出現行為或情緒異常,但因為是暫時性環境壓力所致,並非長期持續的異常。 3.行為或情緒的問題必須跨情境的出現,不包括因某一情境所產生的問題。心理衛生工作的服務包括對特定情境的異常表現,如上台恐懼或懼學症,而特殊教育的服務對象限定其問題不僅要出現在學校,而且其嚴重程度也到跨情境的程度。如異常的現象不會出現在學校的情境,則無須特殊教育之介入,可能只需心理衛生工作服務即可。 4.行為或情緒的問題必須嚴重到影響學生的適應而出現困難,這些適應困難包括

9、學業、社會、人際或生活等方面,而如果學生的行為或情緒困難並未嚴重到影響學生在學校的適應,心理衛生工作仍會關心和介入這樣的困難。5.特殊教育的需求,指情緒障礙學生之問題非一般輔導工作所能滿足其需求者,如果行為或情緒困難由一般輔導工作即可解決的問題,則勿需高成本與標記性的特殊教育。因此,情緒障礙的鑑定應在轉介特殊教育鑑定安置之前,先試過一般輔導工作無效者,而心理衛生工作的服務對象基於及早介入,則不需等到某些工作無效之後。 (四)與其他障礙的關係 嚴重情緒障礙雖與其他身心障礙並列,但因為很多身心障礙常是導致心理或行為的異常的危險因素(游恆山譯,民85),例如智能、感官的障礙或是身體病弱的問題,因此,

10、在定義中特定提出情障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換言之,如果不是因為這些障礙因素直接所造成的行為或情緒的異常,嚴重情緒障礙可能與其他障礙同時並存,例如有些腦傷的成因會同時導致肢體障礙與情障、或是智能障礙與情障,惟這些障礙的同時並存的區別不易,必須謹慎診斷。二、特徵與類型 (一)特徵 為了幫助瞭解嚴重情緒障礙學生,特以生理、認知、行為、社會、與學業等項說明其特徵,但由於情障包括不同類型而有不同特徵,且各類的障礙程度也有輕重程度之分,因此難以概括性的特徵類化所有的嚴重情緒障礙學生,特此說明。1. 生理方面 除了心身症常會有生理方面的症狀,例如頭痛,一般情障學生的生理方面與一般學生差

11、不多,但是,因過度焦慮而致的心身症學生所出現的生理症狀難以查出生理的病因;另外有些慢性精神疾病學童會因長期服用藥物而出現情緒反應遲緩的現象,或憂鬱症學童會因經常的自傷行為,可能身上出現刀痕,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學童也會因衝動而容易有外傷等,但後三者生理方面的特徵與心身症不同的是,這些生理特徵都是藥物或是症狀的後果。2. 認知方面 一般人認為情緒或行為異常者智力比較高,這是錯誤的觀念。事實上,情障學童的智商的分佈也像一般學童一樣,呈倒鐘型的常態分佈,以中等智商者為最多數,兩極端高或低智商的人數最少,而一般情障者的平均智商略低於一般人的平均數,平均智商約為90者(Kauffman, 1997)。另外,

12、部分情障學生因為其焦慮或固執的症狀而導致注意力、記憶力表現差,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的症狀本身就有注意力缺陷或衝動思考的認知的問題,因此,不論是因或果,情障學生在認知能力的表現容易表現得較一般學生差。3. 行為方面 行為異常本是嚴重情緒障礙的重要特徵,其行為異常可以包括有無法適當的表達情感或行為表現、無法與一般人維持適當的人際關係、普遍的不快樂或憂鬱(Bower,1982 ),也有學者將行為方面的異常分外向性和內向性問題,如前文所述,這兩類的行為問題各因對行為的控制過低或過高所致,表現出不同的現象;也有學者認為行為異常可以區分為正向的行為過少,缺陷(deficit)的問題,以及負向的行為過多(exc

13、essive)兩部分(柯永河,民84;洪儷瑜,民88)。4. 社會情障學生常因其行為或情緒的異常導致社會適應的困難,社會適應包括學校、家庭、和社區方面。情障學生在學校的一般人際關係經常不是被同儕排斥,就是被忽視,很少能與同學或教師建立適當的友誼或師生關係。在其家庭也容易因其行為或情緒的異常導致家庭關係不適當的緊張或疏離,有的父母甚至因無法接受孩子的異常現象,而刻意限制或忽視孩子,而導致孩子未能在正常的環境下成長,所以有些學者認為情障學生常因其行為或情緒的特徵,易引發周圍的家長、教師、同學或親友提供不利的人際互動機會,而使得他們在行為和人格上的成長過程更坎坷。5. 學業方面 一般情障學生會因其症

14、狀出現低成就的現象,其學業表現會低於他的能力水準,甚至學業表現也可能出現不穩定,然而這些學業低成就的現象可能因為他們症狀影響了學習能力所致,或是因為他們的行為異常而導致的學習的不利,例如常缺席、容易分心或是難配合作業的規定或或過度固執無法在考試上全力表現;也有學者認為低成就也可能是部分嚴重情緒障礙的成因,例如長期的低成就導致自卑、焦慮,或是突然非預期的低成就給自己打擊太大,情緒失常。不論是因是果,低成就是多數嚴重情緒障礙學生在學業方面的主要特徵。(二)類型 情障學生在定義已經提出精神醫學的五種疾患以及其他行為或情緒的問題,可見嚴重情緒障礙至少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

15、注意力缺陷過動症五種疾患等五類。1. 精神性疾患精神性疾患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其主要症狀包括幻覺、妄想、思考異常智力和語言功能缺陷、以及情緒方面的異常。在兒童階段出現精神分裂症的學童人數非常的少,約僅有0.01%-0.04%的兒童,而且約僅有20%的精神分裂症者會在十歲以前出現,惟,到了青春期,由於青春期精神分裂症導致精神分裂的出現人數會遽然增加,整體而言,精神分裂患者約佔總人數的1%(Wicks-Nelson & Israel, 1997)。2. 情感性疾患情感性疾患主要指憂鬱症和雙極的躁鬱症,在學齡階段常見的是憂鬱症,而憂鬱症主要的症狀包括憂鬱的情緒、對日常事物失去興趣、中斷與人互動、食慾不振、睡眠不正常、精力衰退、活力減低、注意力渙散(施顯炫,民87)。在兒童階段約有2%-5%會有憂鬱症,而到了青春期會增加很多,由青春期到成人階段的人口中,估計約有20%-30%罹患憂鬱症(Wicks-Nelson & Israel, 1997)。3. 畏懼性疾患一般所謂的恐懼(phobia)是指特定型式的害怕,通常是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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