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十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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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丹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十项制度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地预防化 解矛盾纠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 进”平安山丹“建设,特制订以下十项工作制度。一、 矛盾纠纷联动调处制度(一)、县乡镇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负责,政法综治部 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联调联动,依托基层组织,社会 各方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 有效排查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二)、乡镇“大调解“工作机构统一规范为矛盾纠纷 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主任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综治的副书 记任副主任,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

2、庭、农经站、国 土资源所、民政办、计生办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中心办公 室设在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事物。(三)、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履行组织领导、受理分 流、对调处情况进行督导和加强联合调处等职能。主要行使 三项职权:1、矛盾纠纷案件分流指派调度权。调解中心将 受理的矛盾纠纷案件指派给有关村(居)和站所,相关村(居) 和站所不得推诿,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必须服从调解中 心的统筹调度,及时参加协调处理。 2、矛盾纠纷调处督办 权。3、对排查调处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行使“一票否决权”建议权。(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 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

3、结合的原则,集 中力量解决老问题,化解新矛盾,逐步形成人民调解、行政 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 工作机制。(五)、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小事不出社(组),大事不出 村(居),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六)、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的住、解决 的好、群众满意”的要求,全面掌握社会稳定状况,有效调 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预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点信访 案件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苗头。(七)、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与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问题结合起来,把全面于重点、集中调处与经常调处结合起 来,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

4、在萌芽状态。(八)、县法院、公安、农业、林业、水务、民政、人 口与计划生育、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积 极参与“大调解”格局构建工作,督促下属站所服从调解中 心统一调度,权利调处矛盾纠纷。二、矛盾纠纷预警制度(一)、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管辖区内矛 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报告,司法所 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 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二)、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 矛盾纠纷,司法所和基层调解组织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及 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最大限度预防 矛盾纠纷的发生。(三)、各基层司法所、调委

5、会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 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主要预 防方式有:1、信息预防。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和信息员的作用, 在第一时间掌握基层动态,发现矛盾纠纷并力争化解在萌芽 状态。2、普及法律知识预防。采取“法制宣传入户、法律咨 询上市、以案说法下村(居)”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各层面 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和明辨 是非能力。3、落实“三农”服务预防。充分发挥乡镇“三农”政 务服务大厅快捷、便利的优势,解答法律咨询,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4、回访预防。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实 行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巩固排查调处成 果,督促履行协议

6、,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三、矛盾纠纷记制(一)、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以及主动受理的纠纷详细登记,做到 忠实于客观事实,记录当事人意愿。(二)、纠纷登记设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电话 号码等项目。(三)、建立纠纷登记薄,确定专人进行登记。(四)、对于频临激化的纠纷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 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节后,再补办登记手续。(五)对不属于调委会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注明移 交的机关或承办人。六)纠纷登记后分类建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由调处中心、调委会集体研 究,

7、主任具体负责,调解员、信息员参加,根据易发生纠纷 的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进行排查,将每年元旦、 春节及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列为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时 期。集中排查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影响本辖区社会稳 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二)、县上每月重点排查1 次,乡镇每半月排查1次, 村(居)每周排查 1 次,调解小组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三)、制定严密的排查计划,确定重点社(组)、重点 户、重点人和重点纠纷,发现问题层层上报,不瞒报、漏报、 谎报。(四)、采取“拉网式”、“地毯式”等排查方法和手段, 在各自责任辖区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做到情况明、底 子清。(五)、坚持调防结合、

8、边排边调的原则,对发现的纠 纷苗头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集中排查出的各 类矛盾纠纷,能当场调处的必须当场调处;一般纠纷按调解 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 集中调处,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该由有关 部门或单位调处的,应及时进行分流。五、重大矛盾纠纷挂牌督办制度(一)、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上级领导批办、交 办、通报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 限期解决。(二)、包案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听取责任 单位、责任人关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督促 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帮助责任单位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 纷。(三)、对因排查处

9、置不力,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的单位,以督办通知单、卡的形式,督促该单位限期解决, 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六、矛盾纠纷回访制度(一)、定期回访。各乡镇对已调解的复杂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频临激化及长期缠访、闹访的纠纷,要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并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 一段时间定期回访,巩固调节成果。(二)、针对性回访。对履行调解协议的主要当事人以 及有利于履行协议的调停中间人、斡旋人要进行回访。(三)、回访内容。主要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影 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 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10、;对调解人的 意见、建议等。回访工作必须详细记录并归档。(四)、分析研究,制定对策。对有潜在隐患、纠纷动 向、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 报,对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予以纠正和改进。七、矛盾纠纷报表统计制度(一)、乡镇、村(居)要确定矛盾纠纷统计人员,建 立统计薄。(二)、建立纠纷统计表。在县司法局下发的各类报表 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将组织建设、宣传情况和其他工 作情况,逐项认真填写上报。(三)做好纠纷登记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凡申请受理、主动受理、移交受理的纠纷都应统 计。要逐一建立台账,内容包括事由、诱因、当事人情况、 处理意见、责任单位

11、和责任人等,办结一件,销账一件。凡 达成协议的视为重新统计;当事人有自杀、犯罪表示或正在 实施的,经调解后及时予以防止的,视为防止自杀或防止民 转刑案件。(四)、及时汇总上报。村(居)调委会每月 2 次将所 登记并已调解的纠纷按统计项目调表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 司法所,司法所及时汇总后务于每月 20日前报县司法局。(五)、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账。按立卷要求装 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查阅。八、矛盾纠纷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一)、基层司法所设专人管理矛盾纠纷调解文书档案 建立健全调阅保管制度。(二)、把好文书审查关。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原始 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调解未

12、 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等。调解文书档案要一 事一案一卷,立卷时要审查卷中文书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 是否规范。(三)、装订成册。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 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卷宗封 面;2、卷宗目录;3、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 表;4、人民调解调查记录;5、人民调解证据材料;6、人 民调解记录;7、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 表;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9、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 10、卷宗情况说明;11、封底。由乡镇、村(居)调委会装 订成册,在封面和目录中按要求注明卷宗内容、归档编号。 不需出具协议的应填写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

13、序或类别编 号,制作统一规范的封面后归档。(四)、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 应及时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一)、各乡镇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零 报告”制度。(二)、对重大、疑难纠纷应当在发现或受理当日以专 报形式向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反映,专报应明确纠纷发生 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 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内容。重大、疑难纠纷主要包括 以下六个方面: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 盾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

14、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6、其他应予以及时报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 最终是否调解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及时报告本乡镇、单位 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机关,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一)、各乡镇坚持每月分析一次矛盾纠纷发生趋势, 召开领导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 决措施和办法。(二)、凡上级批办及县上领导交办的矛盾纠纷,坚持 属地调处化解的原则,由县上有关部门督办,严格按照调解 程序和信访处理程序期限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承办结(三)、落实包案制。各乡镇主要领导、村(居)支部 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是矛盾纠纷调处的第一责任人, 包片包村领导负有协办责任。(四)、凡因矛盾纠纷排查不认真、调处不及时,不依 法调处,推诿扯皮,致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作出 深刻检查。(五)、摸排不认真,造成漏报,由此而导致发生刑事 案件、民转刑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越级上访等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的,建议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党内或行 政处分。(六)、凡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 和民转刑案件的,对该乡镇、村(居)、单位实行黄牌警告, 年终考核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七)、凡因干部对来访群众态度恶劣,引起矛盾激化而越级上访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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