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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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风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矿井通风工作中安全治理工作。通风队队长必需把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通风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打算。 第3条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准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状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依据实际状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准时讨论、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

2、度,并按规定进展考核。 第7条 合理调配本队职工执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准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准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通风存在的问题。 第9条 组织好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通风系统稳定牢靠。 第10条 组织开展好区队安全训练,准时参与安全生产办公会,仔细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1条 催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状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状况,定期组织评比活动。 第12条 监视本队安全措施有关规定的执行状况,准时订正三违现象。 第13条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准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视执行。 第15条 负

3、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视、治理。 第16条 组织进展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照实、准时汇报安全事故,帮助、乐观协作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人代行职务。 第20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 “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通风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4、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通风队长降级直接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承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准时组织进展通风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赐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实行措施进展治理的,赐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难以排解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赐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4条 在本队发生

5、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通风队长不马上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赐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展惩罚。 第25条 通风队长对煤矿井下通风设施安全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准时组织职工进展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训练,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训练,通风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没有根据通风作业打算、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通风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

6、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组织进展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仔细,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常常不按章作业的,通风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2条 通风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要求,但为准时实行相关措施处理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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