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瓦斯特大事故的重要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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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瓦斯特大事故的重要规定第一条各煤矿企业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煤层掘进巷道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第二条强化通风瓦斯管理、严格交接班制度。各煤矿企业必须配齐瓦斯检查员。不得擅离职守,要按规定严格执行井下工作面交接班和班中“三汇报”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巡检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瓦斯。第三条放炮员、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发现有裸露、断路、短路等情况

2、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第四条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检查和现场管理。井下电工、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下井时。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严格火区和瓦斯管理。启封密闭、巷道贯通、石门揭煤等都必须编制严密的防治火灾和瓦斯事故的措施。各煤矿相关负责人要现场指挥。严格控制引爆火源。加强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安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所有通往井下的轨道必须至少安装两对绝缘道板。严禁瓦斯积聚。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加强瓦斯管理。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

3、浓度超过%时。进行处理;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救护队负责排放。第五条各煤矿企业必须进行采煤方法改革。确保回采工作面有两个安全出口。第六条全区3处高瓦斯矿井和3处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都必须使用瓦斯巡检系统和实施瓦斯抽放。这6处矿井在年月日前必须安装使用瓦斯巡检系统;年月日前必须实施瓦斯抽放。第七条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域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实现

4、风电和瓦斯电闭锁。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第八条高瓦斯区域内的低瓦斯矿井。原则上实行“低沼高管”措施。第九条疑是煤与瓦斯突出的6处矿井。应当按照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第十条各煤矿企业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井下不得使用塑料管路进行压风和排水。第十一条自然发火期短的煤矿企业。以便在自然发火期内结束开采。采区开采结束后要及时对采空区进行封闭。要最大限度地提高采区回采率,尽量减少空区丢煤。第十二条实施瓦斯抽放的矿井在抽放瓦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发现有自然

5、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第十三条尚未设置专用排瓦斯巷道的矿井在抽放瓦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排放瓦斯的巷道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排放瓦斯的巷道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风速不得低于/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的巷道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排放瓦斯的巷道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排放瓦斯的巷道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当甲烷浓度达到%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排放瓦斯的巷道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第十四条被鉴定为低瓦斯的矿井开采原生煤层时。要查明原因。如确系煤层瓦斯含量增高所致

6、,要按高瓦斯矿井管理,并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第十五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一律不准安排生产、技改或整改。甲烷监测设备要定期进行调校。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要正确、品种要全、数量要够,并保证数据准确和24小时上传,24小时有人值守,持证上岗。第十六条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第十七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按要求配齐“一通三防”管理人员。落实好预防瓦斯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瓦斯事故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和分管领导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预防瓦斯特大事故的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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