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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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专项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拟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第四条 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

2、条应完善内部监控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贯彻到详细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除本办法中明确的特殊规定之外,关于授信风险管理职责、风险评级、授信担保、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放款审核、授信后管理、展期、重组和不良资产管理等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管理规定等依照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的统一规定执行,问责依照*银行全员问责暂行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第六条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详细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

3、款。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监控。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形,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监控用途和回款的情形下,依据有关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含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的综合授信申请中,需按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部分进行评估、测算和审批。其他授信品种按我行串用规则若串用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需按本办法进行评估、测算和审批,否则,不得串用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对于不得串用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的,需在授信批复

4、中予以明确。第八条 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九条应依据有关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十条 应与借款人商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置换借款人因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造成或产生的负债;不得向监管部门禁止的用途发放过桥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经营单位应依照商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形,防止贷款被挪用

5、。第二节 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备延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符合关于外汇管理政策;(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的材料和内容应依照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要求执行,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信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

6、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形;(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形;(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一)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形;(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形;(七)贷款详细用途及与贷款用途有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形;(八)还款来源情形,包括生产经营造成或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质和

7、能力等情形。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进行风险评级初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初步测算,授信用途、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等合理性分析,授信担保的风险缓释能力、定价政策等。在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与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存在偏差的情形下,经营单位负责人需在授信业务上报建议或意见表中,对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做进一步确认并详尽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授信调查也需符合*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中的关于规定。第三节 风险评估与审批第十六条 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信贷审批机构作为风险评估与审批的责任部门,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建议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

8、险因素。第十七条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十八条 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审查其营运资金需求,客观、准确地评估授信风险,依照平行作业等关于规定参加授信前调查,揭示、评估风险,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或意见。调查报告、审查报告、授信批复应明确列出贷款启用条件,并依据有关借款人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风险缓释的不同,结合授信方案和详细还款来源,提出有针对性的授信

9、后管理要求。第十九条 应依据有关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估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应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第二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批(含一般风险和低风险)也需符合*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中的关于规定。第四节 协议签订第二十一条我行应和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协议。第二十二条 我行应在借款协议中与借款人明确商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提款条件、支付、还款方式以及协助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有关检查

10、等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我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协议应使用我行法律合规部门确认的格式协议文本。如有特殊情形,协议内容必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认定。第二十五条 我行应在借款协议中商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协助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有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

11、(四)我行有权依据有关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形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第二十六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商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我行可所有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部分或所有贷款等措施:(一)未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商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商定财务指标的(如授信批复等有明确要求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协议商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五节 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七条放款审核中心负责贷款发放和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的支付审核。经营单位负责对贷款发放和

12、支付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之后提交放款审核中心进行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由经营单位负责定时(依照授信后管理规定)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商定用途。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前,经营单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协议商定的提款条件,并依照协议商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监控,监督贷款资金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

13、对象。第二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商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一年以内,且借款人信用评级为B级及以下的;(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10万元人民币的;(三)经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需在贷款发放前向我行提交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附件二);经营单位应收集交易协议等与支付有关的交易背景资料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放款审核中心对经营单位提供的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

14、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协议等证明材料相符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信贷业务通知书,并在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签署同意建议或意见,通知柜台人员进行支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应由经营单位及放款审核中心分别签署建议或意见,柜台人员以此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应做好关于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三十一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我行提交资金支付计划(附件四),贷款发放后应按借款协议商定要求借款人定时(依照授信后管理规定)汇总报告贷款实际资金支付情形(附件五)。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有关的交易材料,并通过账户分析、凭

15、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形。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如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可不提交资金支付计划,但应依照上述要求加强授信用途监控。第三十二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因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及其他重大预警信号的,我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六节 授信后管理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后管理体系,详细授信后管理依照*银行对公授信后管理工作手册中的关于规定执行(关于流动资金贷款授信后管理的主要要求详见附件三)。第三十四条 经营单位及授信后管理部门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时与不定时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第三十五条 经营单位应通过借款协议的商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形。经营单位可依据有关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形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商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经营单位及对公授信后管理中心应关注大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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