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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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论文摘要法律监督理论是列宁在苏联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统一;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必须有专门 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权、审判权分离,独立行使职权;列宁 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是列宁关于国家和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 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列宁的这一理论结合我国法制的指导原 则以及实践经验可以给法律监督下这样的一个定义:法律监督是指有法定的机 关对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的国家监督。宪法第129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 条又规定: “人民检察

2、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由此可见,人们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的法律 监督主体。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刑事立案监督、刑 事侦査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从这四个方面来看,我国检察机 关对刑事案件有着较全面、较广泛的监督权,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对维 护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起着重要作用。法律监督理论是列宁在苏联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列宁指出 :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统一;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 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权、审判

3、权分离,独立行使职权;列宁关于法律监 督的理论是列宁关于国家和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 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列宁的这一理论结合我国法制的指导原则以及实践 经验可以给法律监督下这样的一个定义:法律监督是指有法定的机关对遵守和 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的国家监督。宪法第 129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第 131 条又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由此可见,人们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 律监督机关,是唯一的法律监督主体。至于其他国家对于刑事法律监督的规定及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指导思

4、想、 工作原则、组织机构等,限于作者能力,不再一一论述,现仅就我国检察机关 刑事法律监督的四个环节及其现状,谈谈个人看法:一、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 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 序。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它是发现犯罪,纠举犯罪,进而处罚犯罪的一 道最初的、必经的程序,是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活动做斗 争的第一步骤,能否把握好这一程序,是能否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的关键。 在立案这一程序中,公安机关起着重要作用,为了保证立案权的有效行使, 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

5、立案活动进行监督,该法第 87 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实施立案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根据 197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有:( 1)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 的。(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的。( 3)被害人提出控告的。( 4)党委、人大 等有关部门提出的。(二)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发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经审查认为符 合立案条件,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由承办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 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对于被

6、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 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和必要调查的同时,应 当报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有的观点进一步指出,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这里 “应当”,不是“可以”或“认为需要”,因此对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 后,必须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审査意见,通知被害人。这既是法律 规定的要求,也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三)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

7、机关立案侦査。所谓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 我国刑法,构成犯罪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若犯罪嫌疑 人的行为不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的情形,则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就 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 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发出通知立案书, 并将有关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对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的,人民检察院

8、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应当同时填写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 书,把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结果通知被害人。如果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 由成立,也应当填写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书,把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情况通知被害人。(四)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过这种 方式对一些个案行使侦查权、追诉权,并不是包揽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权,而 是通过这种方式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五)刑事立案的现状

9、 在充分肯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立案监督制度的意义及其科学性、合理性的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其中的一些不尽善之处,主要是:1. 立案监督的对象不全面。刑事诉讼法第 87 条的规定,是检察机关实施立 案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从本条的内容不难看出,公安机关是立案监督的唯一 对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机关可作为刑事立案的主体外,检察机关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有立案权,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有立案权,可见,除公安机关外,检察 机关和人民法院也是刑事立案的主体,把立案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则 是不全面的。2. 立案监督的范围狭窄。根据刑事诉讼

10、法第87 条的规定,立案监督的范围 仅限于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消极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 在不破不立,破而不立,先侦后立,立而不侦,立了又撤等立案不实的情况, 没有纳入监督的范围。另外,忽视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这种积极立案行为的 监督,事实上,这种情况中违法现象也大量存在,特别是报复陷害的徇私舞弊、 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等,不少是通过积极立案表现的,其危害与消极立案中的违 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同样巨大。3. 缺乏有效的立案监督的手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发现立案活动 中有违法现象,只有权建议或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没有实际处分的权力, 这就使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强制性、有效性,势

11、必影响纠正违法措施的实际效 果。二、刑事侦查监督 刑事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侦查机关侦査刑事案件进行的监督。 侦查,是提起诉讼和审判的基础,是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由于侦 査行为的特殊性,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也是必需的。我国法律将对公安机 关的侦查监督权授予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査起诉 以及对侦查活动过程的监督等几个途径实现。(一)审查批捕 公安机关在侦査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 准。将审查批捕的权利交给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 督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和相关的案卷材料后,应迅速、及时地

12、对案卷 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 事实。(2)是否可能判 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 (3)犯罪嫌疑 人是否有逮捕的 必要。审查批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所指定的检察官就案件 情况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要有检察 委员会集体讨论,经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意见:认为 符合逮捕条件的,由检察长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交承办检察官制作批捕逮捕 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起送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应当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发回公安机关。公安机 关在接到不批准逮

13、捕通知后,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 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在发出决定书时,一并予以说明。(二)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如果需要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程序,则交有人民检察院 进行审査,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又一重 要途径。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予以起诉时,需要同时移交案件卷宗材料,人 民检察院在接到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査,以作 出决定。起诉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

14、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对移交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分别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1)人民 检 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对于下列情 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时犯罪的;犯 罪已过诉讼失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审查批捕、审査起诉是检

15、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主要监督方式,除此以 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中或者之后,对侦查活动的合法 性进行法律监督,这一监督贯彻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公安机关实施各种 侦查措施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缉拿犯罪嫌疑人等,其监督的方式主耍是通 过直接参与对重大案件侦查,补充侦查,接受人民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 对于发现的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纠正。对于一般的违法 行为,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 “ 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 纠正违法行为。在发出 “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 关责任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

16、立案,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四)刑事侦査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通过刑事侦查监督权,对维护法律、法令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刑事 诉讼中的法制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 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打不开情面现象。总认为公检法三家经常打交道,低头不见抬头见,因 此 对于一些违法现象纠正力度不够,常常以口头协商为主,书面纠正为辅,这就 无法使公、法两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引起高度重视。2. 监督方法滞后,致使一部分案件在某个环节超期审理,对于退补或者是起诉 到法院的案件,常有超期审理现象。由于各种原因且大部分是客观原因,如犯 罪嫌疑人年龄是否满18 岁的证明,远在外地,无法及时取得,使检察机关的纠 正效果不是很好。3.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不理不踩,检察 机关由于没有实际处分权,致使纠正行为没有强制性,只能继续发“纠正违法 通知书”或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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