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风险与防范对策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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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视角下的商业银行不良财富处理风险与防备对策纲要法治视角下的商业银行不良财富处理风险与防备对策09-04-2813:59:00作者:未知编写:studa090420重点词:法治;不良财富处理;问题;风险;防备对策内容概要: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财富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所引发的风险,应该惹起极大的关注,在法治视角下厘清这些法律问题、风险及防备对策就显得更为急迫和重要。本文商讨了商业银行不良财富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对抵债财富处理的时间问题等十二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及其风险,对这些问题进行解析,提出了成立健全不良财富处理的法律制度等九个方面的防备对策。在金融全世界化的文明演进过程中,适

2、应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加速改革和发展步伐,加大不良财富的处理力度。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财富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所引发的风险,应该惹起极大的关注,在法治视角下厘清这些法律问题、风险及解决对策就显得更为急迫和重要。一、商业银行不良财富处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一)对抵债财富处理的时间问题及风险旧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履行抵押权、质权而获得的不动产或许股票,应该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罚”。订正后的商业银行法将其改正为:“商业银行因履行抵押权、质权而获得的不动产或许股票,应该自获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罚”。订正后的商业银行法给予了商业银行

3、处理抵债财富的时间有所延伸,可是,在实践中,二年的时间仍旧显得很短。特别是土地及房产。这样很简单违犯,假如所以而对商业银前进行处罚,必然不公或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此同时,对商业银行因履行一般债权而获得非抵押或质押的抵债财富的处理时间没有规定,能否是能够理解为不受两年的限制呢?(二)债权转让或减免的问题及风险依照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一般原则,债权转让或减免是同意的。但作为特别的金融债权能否也同意呢?商业银行在办理不良贷款时常常对此掌握严禁。假如严禁,对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财富不利;假如同意,则会对只有银行才有放贷权的冲击,因为这样会为非金融机构公司间的借贷翻开方便之门。对债权减免的问题也相同面对两难的

4、问题。按贷款公则及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减免贷款利息。更不用说对本金部分的减免了。但现实是,/在办理不良财富时,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常常能将商业银行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三)商业银行非剥离财富债转股的问题及风险商业银行当前很多非剥离的不良财富实行了债转股。商业银行法本来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司投资。本法实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司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方法”。改正为此刻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

5、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司投资,但国家还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改正,成为商业银行法改正内容的一大亮点。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公司等问题,既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也留下了适合的发展空间。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在切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能够经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余形式来经营信托投资、证券等业务。“但国家还有规定的除外”这10个字,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赐予了发展的空间,使“混业经营”在特定条件下也有了法律依据,使我国的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在法律制度上已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1.可是,而非剥离财富实行债转股仍旧缺少明确的法律依照。(四

6、)不良财富处理的税费问题及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财富处理上各样税费负担过重,国家又缺少减免处理过程中的税费的法律规定,使得商业银行在实时有效地减少或盘活不良财富存量,处理不良财富时有较大的包袱。(五)债权转让中抵押权属的法律问题及风险依据合同法第81条、担保法第50条等有关法例的要求,在不良财富被收买后,收买方即获得了贷款债权的从权益抵押权,抵押权人随之发生更改,并需到有关部门从头办理登记手续,不然,将因为没有办理抵押权人更改手续而丧失原有的抵押权益。但是,从头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从头办理登记手续有一个时期,在这段时期内,债权实质上处于无抵押状态,抵押财富随时可能流失;二是要与抵押人从

7、头签署抵押合同后才能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而抵押人多数借机躲避担保责任,拒签抵押合同2.(六)对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在国务院国办发199966号文件规定收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范围中,很多贷款设置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假如对这一条不作出特意解说,公司收买的很多借钱合同债权项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所以而无效,抵押人将所以而免责,进而使本往返收已经特别困难的贷款债权失掉最后一项保障。(七)诉讼管辖权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按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良财富处理中波及诉讼的,应依照合同执行地原则,即银行贷款经办行和被告(即债务人)

8、住处地原则确立管辖法院。因为债务人、银行经办行住处地各异,则管辖法院各不相同,在需要诉讼时,公司将不得不奔走于各地和各法院之间。并且,在不良财富处理过程中,因各地司法机关对法律理解掌握水平的差异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办理有关法律问题的尺度不一,不利于处理工作的展开。(八)保证期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大批银行不良财富主假如在担保法出台以前发放的贷款,这一段时间发放的贷款,因为当时法律规定不明、政策性贷款多等要素,贷款担保极不规范,保证担保极少商定保证时期。依据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绝大多数不良财富从接手之日起就都超出了保证时期,担保人已免去担保责任,进而造成不良财富流失。(九)公司破产清理

9、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在当前我国缺少完美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状况下,一个公司破产后,随之而来的员工失掉生活根源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固,所以,人员布置是不良财富处理中一定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发(1994)59号”及“国发( 1997)10号”文件都明确要求,试点城市公司破产时其破产财富(包含抵押财富)一定第一布置好破产公司员工,国有公司破产应归入全国公司吞并破产和员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有序进行。但是,当前全国各地纷繁出台了近似的地方政策,私自扩大国务院文件的合用范围,以致公司在公司破产中受偿率极低。值得注意的是,正在订正中的破产法试图从头考究破产还债清账次序的价值,以及从头对破产清账序次作出制度性

10、安排,将完全改变现有破产法的清账序次,将公司员工的薪资及劳动保险花费列为优先受偿的顺位,别除权将列为后来。这样的制度设计表现法律的以人为本的思想,表现了法律的人文关心。可是,作为破产公司的债权人的银行在破产清理中的受偿率就殊值关注。(十)债务重组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在我国,债务重组法律制度还不到位,实践中办理的债务重组极不规范,不只难以达到化解银行不良财富的目的,并且有时转变成逃废银行债务的手段。所以,赶快完美债务重组法律制度,进而推进不良财富处理进度,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而现实的课题。因为债务重组的依据不一样,债务重组能够分为两种,即协议型重组和判决型重组。协议型债务重组的顺利实行,取决于有关法律制

11、度能否齐备和成熟。从当前状况来看,我国合同法制日臻齐备,影响协议型重组的法律问题,主假如现行法律和规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参加债务重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宽免部分债务(削债),调整利率、限期和币种,债权转变成债券,以及债权转变成股权等,都是常常采纳的重组方式。可是这些方式的使用在我国遇到很大限制。依据1996年6月公布的贷款公则第16条规定,即即是一分钱债务的减、免、停、缓,银行也要逐笔报请国务院同意。这样的规定难以操作,实质上基本堵死了国有商业银行宽免部分债务的门路。我外国汇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获得了重要进展,但对人民币利率仍旧进行严格管理。在办理债务重组时,银行可否自主决定人民币重组贷款的利率,当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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