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1马王堆三号墓岀土遣策释文订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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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王堆三號墓岀土遣策釋文訂補(首發)陳松長湖南大学岳麓书院馬王堆三號漢墓岀土遣策的圖版和釋文都發表在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 文物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第一卷中,應該說,編者已對這批遣策作了很好的整理、排序和釋文,特別是那清晰的圖版,給讀者提供了可資對勘的研究資料。这里,我们仅在编者所作释文和简注的基础上,覈對圖版,就部分釋文和简注作些訂補。1、 簡九:建鼓一,羽栓飭卑二,鼓者二人操抢。按,此简編者沒有註釋,其实问题很多。核对图版,此简第五字左边不从木,而是从“”。马王堆帛书竹简中的“施”、“旅”、“斿”等字的偏旁都与此相同,因此,此字应释為从生声的“旌”。此字早在2001年出版的马王堆简

2、帛文字编 文物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中就释为“旌”字。“羽旌”乃是建鼓上常见的裝飾物。曾侯乙墓出土的漆鸭型盒上所绘的建鼓上,就简单的绘有类似于羽毛的装饰物 参看湖北省博物馆编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车马仪仗图 参看傅舉有、陈松长编著马王堆汉墓文物,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的左下方也绘有一幅建鼓图,鼓上就饰有往四边飘动的羽旌。2002年连云港海州双龙汉墓出土的漆绘汉尺上也绘有象车建鼓图 参看连云港博物馆编连云港馆藏文物精萃,荣宝斋出版社2006年版。,那建鼓的四周都饰有随风飘扬的羽旌,可见羽旌乃是建鼓不可或缺的装饰物之一。“饬”下应加标点断开。“饬”當读为“饰

3、”,吕氏春秋先己:“子女不饬”,高诱注:“不文饰”,毕沅校正:“饬与饰通,太平御览二百七十九作饰”。据此,“饬”通“饰”,在此应与“羽旌”一起连读,也就是用羽旌为饰的意思。“卑二”亦见于简一四,简文云:“大鼓一,卑二”。整理者没作注释。按,“卑”或當读为“鼙”,鼙以卑為声符,乃以声兼义也。卑有微小之义,鼙之字义正是借用这个声符的义项组成。仪礼大射仪:“应鼙在其东”,郑玄注:“鼙,小鼓也”。清戴震乐器考:“仪礼朔鼙、应鼙。鼙者小鼓,與大鼓为節。作堂下之乐,先击朔鼙,应鼙应之。”据此,我们或可确定所谓“卑二”,乃是“鼙二”之省写,也就是小鼓二件的意思。这样,衡之简文也正好文义贯通。有“鼓者二人操抢

4、”甚为不辞。“操抢”是什么意思?整理者没有注释,从释文来看,可能是将“抢”读为“枪”的,但“操枪”与“鼓者”也没什么关系可言。因此,最后一字的释读显然有误。今按,此字當隸定为“抱”字。该字的字形非常清楚,左边从手,右边从“仓”,但这并不是现代简化字的“仓”,而是“包”的变体。马王堆一号墓遣册0一二中的“鹿肉鲍鱼笋白羹一鼎”中的“鲍” 详见笔者编著的马王堆简帛文字编,文物出版社2001年出版。,三号墓遣册简七五中的“鲍鱼”的“鲍”,右边所从的“包”都与此相同,有此可证此字当隸定为“抱”。“抱”应是“枹”之讹误。“枹”乃擊鼓的工具。左传成公二年:“援枹而鼓”,陆德明释文:“枹,鼓槌也。”据此,简文

5、的意思应该是,击鼓者二人,他们手头操着鼓槌。通过上述讨论,这枚简应重新句读、释读如下:建鼓一,羽旌饬(饰)。卑(鼙)二,鼓者二人,操抱(枹)。2、簡一八: 室各二。註:“ ,說文所無,疑為“筆”之省。“筆”與 “筚”音義相通。 “筚”為竹管。又“筚篥”、“觱篥”、“悲篥”為古代龟兹的管乐器。三號漢墓岀土竹笛二支,似為此物。”按,整理者之所以认为此字是“筆”之省,主要是将此字旁边的两横理解为重文符号所致。其实,此字上是“八”字,非常清楚,下是“聿”字,旁边两横应该是合文符号而非重文符号。整理者将其理解为重文释读后,只推论“筆”通“筚”,但并没交待“筆筆”或“筚筚”是什么东西,如果按照其句读理解,

6、那“筆室”又是什么东西,都说不清楚。我们在将其旁边的两横解读为合文符號后,就可确定,此字應是“八聿”二字的合文。从简文来看,后面的所谓“室各二”應是指每個槨室各有二件,這樣,四個椁室加起來正好是八件,如果这种理解不误的话,那么,“八”应该是數量詞,而“聿”纔是器物名。但“聿”到底是什么,尚无法确定。“聿”字就其本义来说,就是“筆”字,但随葬器物中根本就没有“筆”。如果按照整理者的思路,将“筆”读为“荜”,并推论其是竹笛的话,但出土物中,仅在东边厢的57号漆奁盒内出土了二支而已,与简文中所注明的“室各二”也没办法对应。因此,这里的“聿”该解读为何物,尚待考证。当然,或许也可这样解读,“室各二”仅

7、是器物随葬时的计划而已,实际下葬时,可能因准备不足,所以仅在东边廂放了两支而已。3、 簡一九: 蹇、帚各一註:蹇、帚意不詳。按,蹇字下從“走”,當隷定為“”。我们从下面的“各一”可以判断,和帚肯定都是一种随葬器物。“帚”當是箕帚之省称。急就篇第十三章:“簁、箄、箕、帚、筐、箧、篓”,颜师古注:“帚,所以扫除。古者杜康作箕帚。”说文解字巾部:“帚,粪也。古者少康初作箕帚秫酒。”礼记曲礼上:凡為长者粪之礼,必加帚于箕上。”唐韵之韵:“箕,箕帚也。”世本曰:“箕帚,少康作也。”很显然,“箕帚”是常常连在一起使用的,而且“箕”也可解释为“箕帚”,因此,我很怀疑这里所写的“帚”或许就是“箕”的意思。在三

8、号墓北边廂中曾出土漆绘木箕一件 详见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第157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如果上面的推论不诬的话,简上所记得“帚”一件也许指的就是这件木箕。在释读“箕帚”的基础上,我们以为,与之相连的“”也应该是与“箕帚”相近的某类器物。因此,“”或可读为“薦”。“”是元部见纽字,“薦”是元部精纽字,语音相近,例可通假。广雅释器:“薦,席也。”晏子春秋杂篇:“布薦席,陈簠簋。”楚辞刘向:“薜荔饰而陆离薦兮”,王逸注:“薦,卧席也。”是可知“薦”乃草席之类的东西。三号墓南边厢出土了一件编号为“标本南101”的草席一件,其形制是“莞草纺织,纵向有麻线为径。周围以绢和起绒锦緣边,长约200、

9、宽约80厘米。”简上所载的“”一件很可能就是指这一件莞席。4、 簡二六:卒不冑,操長鎩應盾者百人。按,马王堆简帛文字中“不”字常見,其构形與此完全不同。此字當是“介”字。战国纵横家書“地不與秦攘(壤)介(界)”中的“介”字的形体与此完全相同。 参见马王堆简帛文字编,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介胄”也就是“甲胄”,即铠甲和头盔。5简三六:柧(弧)弩一具,象幾一,越 (?)盾緹裏孝(绢?)繻掾(緣)。注: 字字迹不清楚,似从“圭”、从“矛”,说文无此字。 柧(弧),易:“弦木为弧,剡木为矢也”按,“柧”或不一定要读为“弧”。说文解字弓部:“弧,木弓也。”是知“弧”也就是“木弓”。如果照此解释的话,

10、“弧弩”就是“弓弩”的意思,也就是指弓和弩。我们知道,弩本身是“弓有臂者”,它并不需要用“弧”来修饰限定。简三四有“角弩一具”,其中“角”是“弩”的修饰语,说明这件弩是角质的。同理,我们认为这里“柧弩”的“柧”也应该是弩的修饰限定用语。因此,我们怀疑“柧”就可用其本义读解。“柧”犹棱也,“柧”或就是指弩机的两侧起棱的装饰线条。三号墓出土有木弩两件详见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第207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但并没发现“角弩”。因此,这“角弩”、“柧弩”的具体所指是否就是这两件木弩,还有待讨论。“越”字后一字從“圭”從“邑”,當隸定為“邽”。“邽”可解读为一种特殊的鸟名。太平御览卷九百二十八

11、引鲁连子:“南方鸟名曰邽,生而食其翼。”我们知道,“越”正是南方越地的专称,简文中的“越邽”或许正是这种南方鸟的专名,它置于“盾”之前,显然是其特定的修饰用语。简三四有“斿豹盾”,简三三七有“紫三采斿豹沈(枕)一”,简三六九有:“斿豹检(奁)一。”可见所谓“斿豹”乃是一种纺织品或漆奁盒上一种特殊文饰的专称,即报告中所称的“斿(游)豹纹”详见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第215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本简中的“越邽盾”与简三四中的“斿豹盾”在简文中的位置与意义基本相同,既然“斿豹”是一种特殊的纹饰专门,那么,这里的“越邽”也应该是一种以鸟为主要图像因素的纹饰专名。“盾”在这里不是盾牌的盾,而应读

12、为“”。对此,伊强曾做过很好的解释,他认为:简文中的“盾”當读作“”。说文巾部:“,载米𤲑也。从巾,盾声。读若易屯卦之屯。”“”多见于汉代简牍,如居延汉简:“居弩一,有”, 原注: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835A,文物出版社,1987.“弩一,完” 原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EPT51569,文物出版社,1990年。,尹湾汉代简牍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乘与弩,缇卅四” 原注:尹湾汉墓简牍103页,中华书局,1997年。,研究者多认为汉代简牍中的“”为盛弩器 原注: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94页,科学出版社,2003年。李均明尹湾汉墓“武库永始四年兵車器簿”初探,

13、尹湾汉墓简牍综论100页,科学出版社,1999年。简三四、三六的“”与之同义。 伊强谈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遣册释文和注释中存在的问题48页,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5年5月,转引自李家浩仰天湖楚简剩义,载简帛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按,伊氏之说甚是。所谓“越邽盾()”,也就是一种用“越邽”这种特殊鸟纹图像为饰的盛弩器,同理,简三四中的“斿(游)豹盾()”也就是一种用斿(游)豹纹为饰的盛弩器。从简文所描述的“缇裏,李()繻掾(緣)”来看,这种盛弩器应该就是一种有不同纹饰和“缇裏,李()繻掾(緣)”的布囊。“裏”后一字非“孝”字,此字在帛書老子甲本中習見,都隷定為“李”,讀為

14、“理”,這裏當讀為“”。玉篇糸部:“,文”,犹纹理也。“繻緣”即用有纹理的细绢作为边饰。综上所论,此简单释文句读当改定如下:柧弩一具,象幾一;越邽盾,緹裏,李()繻掾(緣)。6、 簡四三:“美人四人,其二人雔(裘),二蹇(褰)”。註曰:“雠”读“裘”,皆尤部字。“蹇”與“褰”通,小爾雅:“褲謂之蹇。均指服飾而言,前者指服袍服,后者指短裝”。按,从图版可知,释文中的“蹇”乃是“”。另外,这条註解中引用小尔雅原文的書引號應打在“蹇”字之后。“雠”的上古因是幽部字,“裘”的上古音是之部字。两字到中古的广韵才合为尤部字。这是从古音上分析通假所必须注明的。这里,我们并不想讨论“雠”读为“裘”,“蹇”读为

15、“褰”的可否问题,而是从简文的语义与出土木俑的资料来看,这里的注释还值得商榷。首先,如果将“雠”读为“裘”,说文解字衣部:“裘,皮衣也”。礼记月令季秋之月,天子始裘”。诗小雅:“彼都人士,狐裘黄黄。”可见,裘是一种很名贵的皮衣。但我们在马王堆一、三号汉墓出土的所有服饰中都看不到裘一类的皮制品,就是所有点随葬木俑中,也看不到有穿皮裘服饰的,因此,简单地将“雠”读为“裘”尚得不到随葬器物的证明。其次,注释用小尔雅的“裤谓之蹇”来解释马王堆汉墓出土文物,似乎也不通。因为我们从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服饰中知道,当时就没有裤装,而且我们也不可将小尔雅者所说的“裤”解读为短装。因此,这种解释也值得商榷。我们认为,“雠”就可取其本义为训。说文解字言部:“雠,对应也。”简文的“二人雠”,也就是二人作对答、对应之状。“”亦可就其本义为训。说文解字走部:“,走貌。從走,蹇省声。”可见,“”也就是行走的样子。三号墓出土的木俑中,有“着衣女侍俑”4件,“雕衣俑”4件。报告称:简四三“美人四人,其二人雠(雠),二蹇(褰)”,简四四“美人四人,其二人楚服,二人汉服”,疑分别指所出四件着衣女侍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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