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新版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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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 示(制作章程时应该时删除本方框提醒内容)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适用于设实施董事、不设监事会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独资);2、范本中有下划线,应该填写;3、制作章程时,能够依据本范本中“注”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该删除“注”内容。4、企业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内容,企业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对应修改。 有限责任企业章程(设实施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独资)。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遵

2、守。第二章 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 企业名称为: 。(注:企业名称应该经企业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第五条 企业住所: ;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该是企业关键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和企业住所证实记载一致。企业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要求,且企业决定不采取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方法在住因另外增设经营场所,曾设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法以下: 经营场所1: ; 经营场所2: ;)第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同意项目,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1、企业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为准。2、经营范围包含广东省工商登记

3、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应该按摄影关同意文件、证件表述;同意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表述不规范,参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包含上述事项,参考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新兴行业或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表述。)第七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长久,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营业期限届满后需存续,企业应该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营业期限也能够是“ 年”或“至 年 月 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取上述方法记载营业期限,营业期限届满后企业需存续,应该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企业登记机

4、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注:1、依法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企业,应该将本条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已实缴。” 2、企业设置或成立后降低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要求,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要求最低限额。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新设企业注册资本,应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相关做好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吞并重组意见确定。)第三章企业股东第九条 企业股东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注:股东名称应该和企业股东名册记载一致。)第十条 企业应该根据企业法要求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

5、改变,企业应该立即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注:能够就股东名册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订相关要求,并记载于本条。)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企业向其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记载事项应该符合企业法要求。 第十二条 股东享受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企业为其签发出资证实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要求转让、质押所持有股权; (四)对企业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决定统计、实施董事决定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有权要求查阅企业会计账簿,企业拒绝提供

6、查阅,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要求企业提供查阅; (五)在企业清算完成并清偿企业债务后,享受剩下财产。(注:能够依据需要依法要求股东其它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三条 股东推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二)应该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认缴出资额;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手续;(三)应该使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四)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五)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企业业务发展;(六)不得抽逃出资;(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利益;(八)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7、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法第十五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法: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其它出资方法)作价出资 万元。(注:1、其它出资方法包含: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2、 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企业,应该将本条中“在 年 月 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 年 月 日缴足。”3、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该依法公告;能够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企

8、业登记机关立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能够将股东分期出资期数和每一期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记载于本条。5、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该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法。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新设企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约定。 7、非企业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本章程应该载明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法,出资额等于原非企业企业法人净资产,出资方法为原非企业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出资时间。)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对出资非货币财产须评定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定作

9、价有具体要求,从其要求。(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七条 股东应该以自己名义出资。第十八条 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出本章程要求企业营业期限。(注:股东出资期限应该含有合理性及可行性。股东主体资格证实要求了存续期限,其出资期限应该在存续期限内;企业章程要求了明确营业期限,出资期限应该在营业期限内。)第十九条 企业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置企业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应该由交付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企业设置时有其它股东,其它股东负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应先缴足出

10、资。第五章企业股权转让第二十一条 股东能够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企业应该注销原股东出资证实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对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第二十二条 股东未推行或未全方面推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应该承继转让人出资义务。第六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注:企业法定代表人也能够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应该修改本条。)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全方面负责;(三)企业

11、法定代表人能够委托她人代行职权,委托她人代行职权时,应有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需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不得委托她人代行。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反企业股东、实施董事决定行为,不得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要求,损害企业或股东利益,应该担对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应该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任职资格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二)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实施董事或经理资格;(三)正在被

12、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无法推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五)其它造成法定代表人无法推行职责法定情形。第七章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换实施董事、非由职员代表担任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定实施董事汇报;(四)审定监事汇报;(五)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

13、作出决定;(十)修改企业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企业。(注:能够依法要求股东其它职权,并记载于在本条。)第二十八条企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对股东负责。第二十九条实施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能够连任。 (注:实施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出三年。)实施董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或实施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实施董事就任前,原实施董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实施董事职务。第三十条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汇报工作,并实施股东决定;(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4、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六)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九)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注:能够另行要求实施董事职权,并修改本条。)第三十一条企业设经理,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八)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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