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3年农村信用社考试改革信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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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考网 云南省2013年农村信用社考试改革信息31、实行统一法人由谁批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答:农村信用社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送银监会备案。主要程序是:(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对辖内信用社进行分类排队,初步选定实施统一法人的对象。(2)被确定为实施统一法人的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要以书面形式达成同意实施统一法人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有关决议。(3)按照清产核资方案,由当地县(市)统一法人机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清产核资工作。(4)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筹建申请。(5)银

2、监分局对筹建申请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审批,审批结果应报送银监会备案。(6)增资扩股,广泛吸收辖内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7)召开社员大会,制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并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长,理事会按程序聘任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8)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申请,由银监分局进行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在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对开业申请进行审批,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9)原农村信用社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更名、换发金融许可证、更换营业执照,并公告,同

3、时办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变更手续。32、国家为什么要给农村信用社以政策扶持?答:国家给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主要是两个目的:一是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使其轻装上阵,加快改革步伐。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形成了沉重的历史包袱,突出表现在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绝对额和占比都比较高,同时还有较大数额的挂账亏损。形成这些包袱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村信用社自身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经营管理不善;另一方面也是大的经济环境,特别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使农村信用社贷款大量沉淀;另外,还有多次体制变革中遗留的一些问题(如农村基金会撤并等),如开办保值储蓄、不正当行政干预、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

4、不良资产等政策性因素。大量的不良资产挤占了农村信用社的可用资金,恶化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阻碍了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的发挥。同时,沉重的历史包袱还对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壮大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因此,不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农村信用社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等各项改革措施就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在短期内也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善。这次国家下决心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政策扶持,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农村信用社轻装上阵,保证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二是“花钱买机制”,即通过政策扶持,促使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真正形

5、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良性运行机制。这次改革中的资金扶持政策,设定了一定的门槛,具体来讲,要拿到扶持资金,农村信用社必须要达到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不良贷款也要下降一定的比例。通过这种激励机制,撬动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从试点情况看,这次改革的政策激励效应十分明显,取得的效果也非常显著。有人甚至认为,这次政策设计带来的这种激励效应比政策本身还要明显。33、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哪些扶持政策?答: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主要有财政补贴、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几个方面:财政补贴方面,对农村信用社19941997年期间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

6、开办保值储蓄多支付保值贴补息而造成的亏损,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1997年期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资金扶持方面,按照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专项票据或专项再贷款,给予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方面,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中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利率政策方面,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在基准利

7、率的基础上,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1.02.0倍范围内浮动(注:这项政策在2003年已成为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普惠政策,不再仅是试点地区的政策)。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20%)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34、中央银行扶持资金的数额应如何计算?答:中央银行扶持资金数额是按照2002年年末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来核定的。具体计算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实际资不抵债与财务核算中资不抵债的概念是不同的,它特指按照国务院2003年15号文件规定公式计算得出的数额,即: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其中:实际资产损失呆账贷款呆滞

8、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抵债资产的50%+投资的10%;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二是上述公式所涉及的各项目数额,均以2002年金融监管统计数据为准,2002年后形成的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该项政策。三是资不抵债数额以农村信用社法人为单位计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在汇总时,按公式计算,资能抵债社的资能抵债部分不予抵扣。举例来说,一个县(市)有10个信用社,按公式计算,其中8个信用社资不抵债,资不抵债数额为30万元,两个信用社资能抵债数额为2万元。在核定扶持资金数额时,两个资能抵债社不能享受资金扶持政策,但其2万元的资能抵债数额也不与资不抵债社的30万元资不抵债数额

9、相抵消,该县应获得的扶持资金数额仍为30万元,而不是28万元。35、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政策有哪几种形式?答:这次改革试点,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有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和中央银行专项借款两种形式可供选择。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定向发行的、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专项票据期限为两年,年利率1.89%,按年付息,不能流通、转让和质押。在理解该项政策时,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以县(市)为单位进行。二是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有顺序规定,总的原则是不良贷款优先于历年挂账亏损,呆账贷款不足以置换专项票据额

10、度时,可按呆账贷款、历年挂账亏损、其他不良贷款的顺序进行置换,但以县(市)为单位计算,所置换不良贷款数额不得低于专项票据额度的65%。三是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仍由农村信用社负责管理,在票据期限内清收不良贷款的,不扣减专项票据额度。中央银行专项借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专项借款,并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向国务院批准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帮助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专项借款由省级人民政府统借统还,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代表省级人民政府承贷。专项借款最长期限为8年,还本宽限期为4年,第5年开始逐年等额还本,年利率0.945%,按季结息。在中央银行资金

11、扶持方式上,改革试点省(市)可实行“一省两制”,即部分县(市)选择专项借款方式,部分县(市)选择专项票据方式,但不能“一县两制”,即同一县(市)内不允许部分信用社选择专项借款,部分信用社选择专项票据。36、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相比较有哪些共同点和区别?答: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有以下共同点:一是专项票据与专项借款均为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资金扶持的方式,所需资金均由中央银行提供。二是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均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成效相挂钩,将国家扶持政策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农村信用社自身转换机制、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成效相结合,达到 “花钱买机制”的效果。在发放条件上,均明确规定了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12、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要求。专项票据与专项借款有以下区别:从政策力度看,专项票据对农村信用社支持力度更大。一是专项票据是农村信用社对人民银行的债权,不存在偿还的问题,只要在专项票据期限内达到有关考核要求,人民银行即按发行额度如数兑付,所置换的不良资产也仍退还给农村信用社,而专项借款为农村信用社对人民银行负债,需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二是农村信用社认购专项票据不需支付利息,而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1.89%向农村信用社支付利息,而借入专项借款则需在借入期限内按季向人民银行支付利息。从获得资金的难度看,专项票据无论是发行和兑付均设定了一定的条件,而第一批50%额度的专项借款不需任何条件,只有在发放第二批

13、30%及第三批20%的专项借款时才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并且所需的条件也都低于认购专项票据的条件。从发行程序看,专项借款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承诺还款,并且发放专项借款需要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中介机构;而专项票据则不需省级人民政府承诺,也不需中介,由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直接与人民银行签订专项票据协议书。37、哪些农村信用社适合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答:考虑到不同农村信用社之间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对选择专项票据方式的信用社,根据其产权形式(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统一法人体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分别

14、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发行条件。即以县(市)为单位考核,考虑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后,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零;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这里有三点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有关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县(市)为单位考核,无论是否享受扶持资金政策的信用社均应包含在内汇总计算;二是资本充足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报告期资本净额拟以专项票据置换呆账贷款数额拟置换历年亏损挂账数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拟置换的不良贷款数额)100%”;三是上述组织形式的界定不是指申请专

15、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而是指各省(市)上报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该县(市)的组织形式,例如,当某县(市)信用社在其省里上报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准备将来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那么,它在申请专项票据时就应适用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从以上说明可以看出,考虑到目前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状况,达到上述要求从而认购专项票据是有相当难度的,特别是对一些经营状况较差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更是如此。并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如果未能按期达到专项票据认购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不得中途将资金扶持方式变更为专项借款。因此,在选择专项票据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信用社自身条件、本地区经济环境和增资扩股的空间,不能盲目跟风。一般来说,自身资本充足率与要求差距不大,当地经济条件较好,居民入股意愿较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选择专项票据。38、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应如何办理?答:农村信用社申请认购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应按如下程序办理:(1)县(市)联社汇总上报本县(市)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信用社县(市)联社要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所规定的资不抵债数额公式,计算本县(市)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并报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及银监会县(市)监管办初审,初审同意后,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 (2)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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