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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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电监会17号令)各有关单位: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已经2006年1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举报。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处理举报应当依

2、法公正及时。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举报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传真登录电力监管机构网站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应当保存原始材料。举报材料是电子形式的,应当打印。能够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应当与举报人确认举报事项;不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应当注明情况。电力监管机构接听电话举报,应当填写电话举报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电力监管机构接待来访举报,应当填写来访接待记

3、录,经举报人核对后签字;举报人不愿签字的,接待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国务院交办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移送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处理。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举报信件举报材料打印件电话举报记录或者录音举报来访接待记录交办或者移送的举报材料进行登记编号。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受理。第九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一)举报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受理的举报,由

4、被举报人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办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认为举报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理。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电力监管机构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二)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三) 其他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举报处理决定:(一)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5、依法处理;(二)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三)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第十三条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一)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二)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第十四条举报办结后,电力监管机构有举报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第十五条举报事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当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电力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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