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合同违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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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经济合同违约研究一、违约与市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引入市场、发展市场就伴随着经济契约关系的萌发和生长。市场运行具有契约化属性,在我国也毫不例外。在改革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扩大到包括承揽、承包、租赁、科技协作等广义交易活动,映现出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我国在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契约运行总体上处于良性状态。自经济合同法实施以来,违约率在逐渐下降。目前,全国经济合同违约率约10的事实,反映出我国的制度演变在表现上较为顺利的进行。在产权明确,责任细化的市场经济中,违约率是作为评判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好坏程度的决定性标准。即:违约率高,则契约运行差,市场发育

2、程度低,违约率低,则契约运行好,市场发育程度高。违约率与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成反此。在初级市场的状态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和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契约运行高成本的局面。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的相对稳定和暴利机会的相应减少,使预期交易得到了发展,呈现出低违约率和契约运行的良性状态。从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的转变,是交易行为的短期化向预期化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高成本向低成本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良性化过程。套用违约率的评判尺度来衡量我国现阶段的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则只能被我国契约运行相对偏低的违约率所迷惑,过高估计市场的发育程度,或者陷入现阶段低违约率与

3、市场发育的低水平相结合的悖论中去。对于这一反常现象的理论阐发,必须接受一基本命题,合同化不等于契约化。合同化只是契约化的表象。在我国,合同化应认为是脱离原有体制迈向新体制的过程,契约化才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契约神圣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体制等种种原因,我国企业现阶段对履约质量的要求普遍过低,许多违约,包括轻度违约,般违约,甚至严重违约都未加追究,不能为违约率所反映。在企业权利还来彻底明确、责任还来彻底细化的状况下,企业法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法人的自由意志还难以得到彻底体现,利盆机制的刚性欠缺,致使对履约质量的要求较低,大量应表现为合同纠纷的合同案件被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淹没,同时,申于代表解

4、纷能力的仲裁力量和司法力量的严重不足和经验缺乏、解纷时间较长和费用较高,使得大量可能诉诸解纷机构的合同纠纷,通过当事人的私了解决或不了了之。这些因素,都降低了违约率。二、违约主体实施违约行为的主体就是违约主体。对违约主体之研究,可以把握我国不同经济成份的法人和个人的违约演变现状和违约与市场化的相互关系。我们通过对约2000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分析,在我国的合同违约主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伴随着我国经济成份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经济合同的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在我国,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还是三资企业都具有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经济利益。出于对自

5、身经济利盆的关心,他们都会做出履约还是违约的选择。第二,违约主体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比例在发生巨变。违约主体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比例在发生亘变。根据我们对2000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国有企业在违约主体中所占比例由1979年以前的80下降到1986年的14,体企业由1979年以前的不足20上升到1986年的55,个体企业由1979年以前的2上升到1986年的22。国有企业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急剧下降和集体企业、个体企业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不断上升构成了我国违约主体的变化图。这种现象的出现,无疑与我国各种经济成份的上升幅度有关联。改革、开放带来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急剧增多和蓬勃发展,致使他们签

6、订的合同份数亦急剧增多。这样,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比例上升也就成为意料之中了。第三,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共市场化程度成正比。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违约与其市场化程度无正比关系可言。这是因为共经济活动全部用契约关系来复盖,同时形成了契约种类的保障机制。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由于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以及与之相关的保障机制未臻完善,以致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说,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共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越高和契约的复盖面越大,共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就越大。反之,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低,其运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越低和契约的复盖

7、面越小,其在违约主体中所占的比例就越小。国有企业,特别是二些大型的国有工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控于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虽然这种计划的执行,部分也采用合同的形式,但是,这种合同并非冀正的市场运行中的合同,具有行政约束和无市场风险的特点。这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是基手上级指令的约束。由手利盎机制的淡化,导致了当事人对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以,这种合同以其低违约率或无违约率的形象出现。集体企业,大多数已直接以市场为驰聘的疆场。其整个经济活动,从原材料的购买,到产品的销售,都是以契约来加以组织的。由于集体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契约化程度高,契约的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可

8、能性也就大。因此,集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高比例也就顺理成章了。个体企业从一开始诞生就与国家计划无缘,只好到市场中去进行博奕。与农户有关的需要判决和仲裁的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承包合同领域。个体户和私人企业目前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所占比重较高,这种交易方式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较低。虽然不少农村已从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但就广大农村而言,还处在刚刚解决或正在解决温饱问题的经济状态下,组织经济活动的契约化还处在萌芽阶段。因此,个体经济的大基数与其作为违约主体的实际比例并不太高也就不足为奇了。三、违约内容违约内容是指对合同的质的规定的违反。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内容可分为标的、价金、

9、质量和履行期限、方式、地点四个方面。我们通过对2000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发现,违约内容呈现出下列特点;1.因质量和价金问题引起的违约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因质量和价金问题所引起的违约在违约结构中的高比例状态,反映了契约运行的实质;合乎质量的标的转移和价金支付的两极。卖方的履约义务就是转移合乎质量的标的物,买方的履约义务就是及时支付价金。卖方违约就表现为标的物的转移不能或转移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买方的违约就表现为不付价金或拖付价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违约比例呈下降趋势因质量所引起的违约比例在逐渐下降。在经济合同法实施之前,因质量违约和因标的违约的两项之和达38,而在1986年,两项之和则为20左

10、右。同样,在合同法实施之前,仅因质量违约就达,而在1986年则为14左右。因质量违约的比例下降趋势在其背后隐藏着这样一个经济事实;在以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控制为特色的组织经济的体制下,交易的实物形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供需双方的固定化或定向化,使“合同的实物履行”成为履约的首要原则。随着市场机制的引久,交易行为定向化格局的打破,交易伙伴的增多和选择,使交易的实物形态就再具有原来意义上的重要性了。应当指出的是,因质量的违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并不标明因质量违约的绝对量也在下降。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在1986年,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质量问题,就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普遍

11、存在的管理的落后,就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而言,则为技术条件的落后和管理水平的低下综合作用的结果。3、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和逐渐上升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在第1点已有论述。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逐渐上升,反映了我国以契约化为形态的市场化的进程。在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的洪流中,合同不再是执行计划的工具,而是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权利证书。契约加以联系的买卖双方在发生一种微妙的变化。在旧体制下,买方由于没有选择的交易伙伴,共交易的标的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卖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或不能交付合乎质量标准的标的物所引起的违约比例自然就高。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和交易伙伴的增多,卖方的优越地位发生了动摇。买方基于对自身利益的

12、关心和市场的判断,在能够取得更大利润的情况下,往往会作出违约的选择。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和有所上升,因质量违约比例下降,以及价金违约与质量违约之此上升的实质是:交易的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化。当然,不能忽视当前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对价金违约高比例的催化作用。这种作用在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中尤为明显。由于他们的生存欲望和竞争压力,使他们往往拆东墙补西墙,有的甚至以骗取对方的定金来维持企业自身的运转。这样形成了大量的价款追索的经济合同纠纷。 因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的比例在逐渐下降 因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在整个违约结构中比例下降的过程,是企业以合同法为 基础的法律专业知识逐渐掌握的过程,是合

13、同条文规定逐渐明确化和书面化的过程。在利用 契约方式来组织经济活动之初,由于人们对契约知识的缺乏,特别是对合同法知识的缺乏和 无知,致使大量的经济合同条款不明、期限不清、地点含混,以致引起违约纠纷。随着合同 法知识的广泛传播,签约质量的逐渐提高,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的比例就会自然下 降。四,违约损害与弥补违约损害分为违约的直观损害和违约的社会损害。违约的社会损害,是以契约为形态的市场运行的交易费用的增加,是市场效率和整个社会经济效盆的下降。违约的道观损害,是给当事一方或双力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表现为当事人 财产的直接损坏或减少,或者表现为当事人预期利盆的失去,更多的则表现为财产

14、直接减少和失去预期利盆的综合形态。违约的直接受害者-合同当事人,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和地位不同,所受损害自然也产生程度不同和性质不同的结果。对于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合同的不能履行带来的不只是企业本身的损央,而是国家计划的不能执行和落空。这种损失是难以估算的。然而,实践中解纷人员在产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只补偿直接损失的观念,使得受害方所受损失的弥补只是实际损失的很小一部分。对于一些刚刚兴办的贸易货栈式新型商业公司,他方违约则甚至可能导致这些企业的经营中断,乃至破产、倒闭。对于农业承包合同来说,发包方的违约往往会造成承包农户的生活、生命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也无法挽回。因为承包农民或农卢将全

15、部有限的家产、资金和人力全部集中在承包项目上,倾注了全部的心血。一旦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农民或农芦便陷入走头无路的困境。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作用的违约损害,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大量的混合违约所造成的损害中,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不等的,即;轻度违约和严重违约。违约程度与责任承担成正此是商品经济社会的法则。“违约承担责任”是契约法中一条永恒的原则。违约方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对受害方所受损害的弥补。但受害方所能得到的弥补程度因受损害的程度、性质以及违约方所处的地位而不同。以直接损失为表现形态的违约损害,违约方对损害的补偿只需支付一种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

16、补直接损失,违约方还需支付赔偿金。直接损失易于估算的特点,使得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采取比较坚定的态度。对于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已成为立法肯定和解纷机构遵循的原则。因此,违约仪引起直接损失的后果,受害方所能得到的弥补程度较高,对其经济活动的影响不大。然而,违约的结果不仅给受害方造成直接损朱的结果,而更主要的是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的失去。间接损失实际计算困难是解纷人员面临的十分棘手而又无法回避的难题。由于立法未对间接损失的计算标准加以规定,使得间接损失成为人际关系和解纷人员主观臆断共同作用的领域。由于对商品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预期利益认识不足,使得实践中普遍存在对违约的间接损失的不加估算或估算过低。受害方所受的间接损失的弥补也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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