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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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独资*市*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投资者名称:*公司英文名称:* LIMITED在*设立,法定地址:#J* #J* #J* #J* #J* #J* #J* #J* #J* #J* #J* #J* #J* #J* #J* #J* #J* #J*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国籍:* 电话:第三条 外资企业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市*区*路*第四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公司独资经营的企业,并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的责任。第五条 公司是经 *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 *市

2、登记注 册的外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 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宗旨: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客 户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 *及相关配套服务(涉及专项规定管理 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投资者 从境外筹措。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其中:现金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一次缴付出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第九条 公司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在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但若因投资总额和生产 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一条 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 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执行董事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手续。第四章

4、股东决议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 股东决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应由股东决议的重大事宜。第五章 执行董事第十三条

5、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委派及撤换。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依照企业章程和股东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 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执行董事对公司 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 的重要报告;(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

6、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其他应由执行董事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 行执行董事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 部门。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第二十条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实施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2) 组织和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建设

7、和经营管理;(3) 在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日常筹建业务和生产经 营业务,对内任免下属管理人员;(4) 行使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1 年,经执行董事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 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 事决议或依公司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 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8、、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 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 30 天向执行董事提交书面报告,经执行董事批准,方 可离任。第七章 监事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 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 纠正。4、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5、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第八章 财务会计第二十九条 公司

9、依照中国法律、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会 计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深圳市财政、税 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公司必须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册和进出口货物帐册,实 行独立核算,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深圳市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讫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 批准。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和报表一律用中文书写。第三十三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

10、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 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签字后,公司决议通过,并报原 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 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 为人民币时,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 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公司所有资金的收入、支出数量;公司所有物资的出售及购入情况; 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时间、数量、变动

11、、转让情况。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和出具查帐报告。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时,必须 附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储备基金和职 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执行董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 金只能用于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公司 亏损,提取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税后利润的 10%;当累计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 50% 时,可以不再提取。第四十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的利润,按股东投资比例分 配,每年分配一次。第四十一条 公

12、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 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第四十二条 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 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由汇出。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 依法纳税后,减除在中国境内的开支,其剩余部分,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全部汇出。第九章 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并可按有关 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 税。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13、汇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十章 职工及工会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 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所需的职工。第五十条 公司录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 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 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4、、双方其他的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 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 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深 圳市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 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公司应适 当提高职工工资。第五十三条 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五十四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 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协助调 解职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组织职工学习,开

15、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 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 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无表决权),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五十五条 本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 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每月按本企业 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 2%拨交工会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 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八条 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期满 180天前投资者向原审 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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