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运沪安[2009]57上海维管段牵引供电设备故障调车处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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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触网设备故障抢修预案 运管公司上海维管段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运营维护管理公司上海维管段文件电运沪安200957号 关于印发上海维管段牵引供电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段,各部门、供电工区、检修车间:根据上海维管段的实际情况,安技科修订了“上海维管段牵引供电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原上海维管段牵引供电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电运沪安200856号)同时废止。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附件:上海维管段牵引供电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二九年六月一日主题词:故障 调查 处理 办法 通知 抄送:上海铁路局机务处、安监室,杭州、南京、徐州、合肥供电段,公司生产技术部、安监室。

2、运管公司上海维管段办公室 2009年6月1日上海维管段牵引供电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QB/ZTYGHZHA572009B)编制:张良田 审核:周成昆审批:潘俊武上海维管段牵引供电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牵引供电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道部第32号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07168号)、上海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暂行)(上铁安发2007234号)、运管公司牵引供电设备故障

3、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电运技200912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维管段所属各工区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第3条 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牵引供电设备损坏并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需要临时要点处理或改变电力机车运行方式又尚未构成事故的,均构成设备故障。未影响行车的临时要点处理缺陷不计入设备故障。第4条 安技科是段设备故障调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第5条 发生设备故障时,相应工区应迅速组织抢修,最大限度缩短故障延时,尽快恢复供电、开通线路。第6条 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

4、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第7条 设备故障升级为事故时,按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上海维管段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牵引供电设备故障分类第8条 为统一段管内的设备故障定级定责,对全段范围内的设备故障不论繁忙干线与否考核时间一律按照不足120分钟考虑,120分钟及以上按事故有关规定处理。第9条 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责任故障根据影响列车时间长短和故障性质分为、级。未影响行车的临时要点处理缺陷不计入设备故障。第10条 级故障(包括作业、配合施工延点影响行车)主要指如下情况:1、造成弓网责任故

5、障;2、责任停电(或延点)90分钟以上及120分钟以下;3、影响重要列车的正常运行(专运、动车组、直达车);4、其他严重影响正常行车的情况。第11条级故障(包括作业、配合施工延点影响行车)主要指如下情况:1、责任停电(或延点)90分钟以下;2、未停电但临时改变了列车的运行方式;3、其他影响正常行车的情况;4、未影响正线的其他线路故障。第12条 责任故障的认定:按责任性质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由安技科根据故障情况核定。责任故障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管理和维修不到位造成的设备故障;2、容易发现而未能发现的设备缺陷或质量不良造成的设备故障;3、已发现的设备结构或质量缺陷,有能力

6、处理而又未能及时处理造成的设备故障;4、从各种途径已了解到该设备存在缺陷或隐患(如环境污染、机械动力设备撞击、塌方等)而没有积极主动协调解决造成的设备故障;5、误操作及设备误动作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6、配合外单位施工时,因安全监控不力或缺少必要的配合手续造成的设备故障;7、因组织救援、恢复不力造成供电延时的;8、设备大修、改造及检修由于组织工作不力造成天窗延时;9、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第13条非责任故障的认定要有充分的依据,经安技科确认后方可列为非责任故障。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故障;2、因设计、施工、设备质量直接原因造成的且不易被发现的设备故障;3、

7、经路局、地方有关部门确认的确系外界破坏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4、已发现设备缺陷,无能力短时解决或者正在积极解决过程中而发生的设备故障;5、无管理因素的外部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第三章 设备故障报告第14条 设备故障发生后,工区应及时组织抢修,按照“先通后复、先通一线”的原则尽快送电开通线路。第15条 工区应在故障发生后1分钟内电话报段调度和段领导,电调不知情的应先报电调处理。第16条 段调度应在抢修结束后120分钟内填写牵引供电设备故障速报,OA传送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和安全质量监察室。第17条 段调度(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对较大设备故障应及时向段长汇报。第18条 段调度随时和工区联系,

8、了解故障处理情况,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第19条 设备故障涉及其他单位时,段调度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第20条 工区设备故障分析报告应在故障结束后12小时内OA传段调度和安技科。第四章 设备故障调查第21条 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原则上由安技科负责。第22条 故障影响较大或工区对段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安技科可直接到现场组织调查,各工区要积极配合。第23条 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通过检查、检测故障设备状态,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明确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故障的处理建议。第24条 工区应尽可能地采集故障现场的图像,收集现场物证、现场记录、

9、测量记录等现场资料以及跳闸记录和设备操作等资料。对故障涉及其他专业(如机务、工务、电务)的还应积极收集其相关技术参数和实物,以备分析之用。故障有关材料、证据至少保存15日,供核查之用。第25条 故障定性由安技科在3日内拿出意见报段领导批准后计列。第26条 故障定性定责后由安技科通报。第27条 工区未按规定要求上报故障速报或故障分析报告的列工区全部责任。第28条 故障定责主要考虑故障实际情况以及段内部统一管理、考核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第五章 设备故障考核第29条 安技科负责设备故障的统计、考核工作。第30条 设备故障扣分统一纳入月度、季度考核中。第31条 非责任设备故障不纳入考核范围,不明原

10、因的设备故障每两件列所在工区一件全责故障。第32条 对故意隐瞒不报的设备故障,一经发现按照相应标准加倍处罚。第六章 设备故障统计、分析及总结第33条 安技科负责设备故障的统计工作,规范设备故障管理,建立完整的故障档案。第34条 设备故障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按照设备故障种类、原因、责任等因素分别归类。第35条 段安技科应在运行检修分析中对本管内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第36条 每日设备故障件数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填报故障发生时间时,以实际时间为准,从零点改变日期。第七章 故障责任追究第37条 故障分析1、故障分析主持人故障分析

11、由主管安全副段长或安全技术科长主持。2、故障分析参加人员故障分析会由主管安全副段长(或段长)、发生故障供电工区的工长(所长)、安技员、主要抢修处理人员、安技科及与故障有关的科室人员参加。故障工区要带全故障设备的相关巡视、检修(施工)、测量原始记录和抢修过程详细书面资料。3、故障分析程序由参加故障处理的有关人员介绍故障发生经过,查看调度的故障记录,查验故障现场设备的损坏程度,查看有关检修记录。参加分析的人员根据以上情况从气候条件、设备现状、记录资料、材质优劣、抢修组织、抢修方案等方面对故障发生原因、处理过程、设备损坏情况发表意见,找出故障原因,评价处理过程,进行责任认定,并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第

12、38条 故障定责1、正式运行的各类设备,发生带有明显故障点的故障(外界原因除外),均列设备所在工区(辖区车间)责任。2、凡发生原因不明的设备故障,每2件列设备所在工区(辖区车间)1件责任故障。3、能够人为控制的外界影响因素,但因自身原因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而造成的故障,列设备所在工区(辖区车间)责任。4、设备工区(所)发现问题而自身无力解决,应及时上报段有关部门,并保留有关实据。段相关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制定解决措施,不能解决时,应及时提交段领导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如设备工区(所)未上报隐患问题,或上报后未按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以及虽采取措施但执行中有明显缺陷而造成故障,列工区(辖区车间)责

13、任。如段有关部门接到上报问题材料,但未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有较大缺陷而造成事故,列该部门主要责任。5、运行的供电设备在大修、设改期间及验收交接后60天内发生的故障,列工区主要责任,部门次要责任;对正式验收移交60日后发生的故障,按分析结果定责。6、故障发生后,因指挥错误、操作失误造成故障延时、故障范围扩大的,列工区责任。7、变电检修车间负责试验检修的设备发生不正常运行或故障,列变电检修车间责任。8、对于确系设备材质问题造成的故障,由物资部门与供货单位进行交涉;如由物资部门或有关部门自行进料,因材质问题导致的故障,列进料主管部门责任。9、物资部门或有关部门一旦发现某材料隐患,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14、补救措施提出后,设备工区未执行措施而因材质问题造成故障,列设备工区(辖区车间)责任。第39条 责任追究级故障责任追究: 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400元; 重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300元; 次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元; 部门主管人员,给予经济处罚100元; 主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给予经济处罚200元; 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给予经济处罚200元。级故障责任追究: 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300元; 重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元; 次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100元; 部门主管人员,给予经济处罚100元; 主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给予经济处罚100元; 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给予经济处罚100元。第40条安技科将各工区设备故障通报以OA形式进行公布。第八章 附 则第41条 本办法由安技科负责解释。第42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上海维管段牵引供电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电运沪安200856号)同时废止。-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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