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评比挂牌制度和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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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运输大队安全生产评比挂牌制度和奖惩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本细则贯彻“以油为业、以和为魂,以法为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清洁生产,全员参与、持续发展”的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引进、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1.2 大队对各单位管理实行月度考核、季度评比挂牌、年度综合评定的办法;对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安全监督责任师、专职岗位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1.3 大队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1.4 问题及事故分类 1.4.1 问题按照性质分为事故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1.4.2 事故按照性质的不同分为:工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1

2、.4.3 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严重及以上事故。 1.4.3.1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故为轻微事故 (1) 工业事故 一次造成轻伤1人; 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 (2) 道路交通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 一次造成轻伤2人以下(含2人); 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 (3) 环境污染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10000元(含10000元)。 1.4.3.2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1) 工业事故 一次造成轻伤2人; 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含50000元)。 (2) 道路交通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 一

3、次造成轻伤3人(含3人)5人(含5人); 一次造成重伤12人; 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含50000元)。 1.4.3.3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故为严重及以上事故 (1) 工业事故 一次造成轻伤3人(含3人)或重伤1人及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 (2) 道路交通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 一次造成重伤3人以上(含3人); 造成死亡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 2 分工与职责 2.1 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监督检查,提出考核方案;负责组织开展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考核。 2.2 机关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业务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考核。 2.3 经营办负责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经

4、营目标责任考核。 2.4 各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及考核。 3 管理内容及方法 3.1 大队对各单位实行月度考核、季度评比挂牌制度。 3.2 月度考核以事故控制、管理指标、综合工作、专项工作、现场监督检查、其他考核内容六个方面为主要内容,采取单项验收、总分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详细考核内容见附件2)。其中: 3.2.1 事故控制共40分,主要考核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健康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以及其他事故的控制情况。 3.2.2 管理指标共15分,主要考核员工培训持证率、新员工及转岗员工安全教育到位率、车辆及特种设备检验率等与各单位签订的年度责

5、任书中的管理指标。 3.2.3 综合工作共15分,主要考核组织建设、领导干部带班、观察、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3.2.4 专项工作共10分,主要考核直接作业环节管理、环保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民用气安全管理等专项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3.2.5 现场管理共20分,主要考核现场平均问题数、问题重复发生率、千人违章行为发生率情况。 3.2.6 其它考核内容主要是集团公司、油田和采油厂检查中表现突出单位加分项等内容。 3.3 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参加,每月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1次考核,对得分80分及以上的挂红旗,8060分(含60分)的挂黄旗,60分以下的挂黑旗

6、。月度考核情况在大队网页上公布。 3.4 季度评比挂牌以各单位的事故、月度考核结果为主要考核依据,分“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分别挂红牌、黄牌、黑牌。 3.5 大队委员会每季度组织1次评比、公报,并按评比情况分别授牌,各单位应将评比牌置于党政正职办公室处。 3.6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为“先进单位”,挂红牌。 3.6.1 汽车一队、汽车二队、汽车三队、小车队季度内发生不超过1起轻微事故,无一般及以上事故;月度无黄旗、黑旗。 3.6.2 综合队季度内无事故;月度无黄旗、黑旗。 3.7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为“合格单位”,挂黄牌。 3.7.1 汽车一队、汽车二队、汽车三队、小

7、车队季度内发生不超过2起轻微事故,无一般及以上事故;季度内不超过1次挂黄旗,无黑旗。 3.7.2 综合队季度内无事故;季度内不超过1次挂黄旗,无黑旗。 3.8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挂黑牌。 3.8.1 汽车一队、汽车二队、汽车三队、小车队季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轻微事故;季度内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季度内2次及以上挂黄旗或季度内挂黑旗;“私车公用”发生事故。 3.8.2 综合队季度内发生轻微及以上事故;季度内2次及以上挂黄旗或季度内挂黑旗;“私车公用”发生事故。 3.9 大队每年底根据季度评比情况,对各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优胜单位”称号;对出现“合格

8、单位”的授予“合格单位”称号;对两个季度出现“合格单位”或出现过“不合格单位”的授予“不合格单位”称号,取消其参与采油厂年度文明建设单位评比资格。 4 检查与考核 4.1 大队对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1.1 工业事故 4.1.1.1 工业事故造成死亡的,按照人均100元扣罚事故单位效益工资,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2000元人,扣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人,扣罚其他责任人1000元人; 4.1.1.2 每造成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人均2元扣罚事故单位效益工资。 4.1.2 道路交通事故 4.1.2.1 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按照人均100元

9、扣罚事故单位效益工资;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2000元人,扣罚其他责任人1000元人; 4.1.2.2 负同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按照人均50元扣罚事故单位效益工资;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8%;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1000元人,扣罚其他责任人500元人; 4.1.2.3 负次要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按照人均25元扣罚事故单位效益工资;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500元人,扣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0元,扣罚其他责任人200元人。 4.1.3 环境污染事故按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扣罚事故单位效益工资,扣罚事故单位第一

10、责任人5002000元人,扣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3000元,扣罚其它责任人1001000元人。 4.2 符合现河采油厂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问责管理细则规定标准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制度要求进行问责。 4.3 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大队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大队委员会办公室汇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扣罚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2000元人。 4.4 轻微事故由各单位参照本细则4.1条要求自行处理,处理意见报大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4.5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管理人员、岗位员工的考核。 4.5.1 对负有连带责任人员的界定 4.5.1.1

11、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业务系统的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及时处理基层反映的安全环保问题;到现场开展工作时,应对现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现场检查出的问题或基层反映的问题,能帮助整改的应及时指导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问题应做好临时防范措施,发现危及的重大问题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由于到现场没有进行检查或检查没有记录、基层反映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事故的,以上人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4.5.1.2 共同从事一项生产活动的人员,相互之间对工作负有监护和提醒的责任,由于监护和提醒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责任人之外的其他现场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4.5.1.3 驾驶人执行运输

12、任务时,带车人员和采油厂其他同乘人员对驾驶人负有提醒的责任,车辆驾驶人因违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带车人员和其他采油厂同乘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4.5.1.4 科级干部基层单位安全承包人对被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 4.5.2 对负有连带责任人员的处罚 4.5.2.1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扣罚负有连带责任人员5001000元人。 4.5.2.2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及以上的,扣罚负有连带责任人员5001000元人。 4.5.2.3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含50000)-100000元的,扣罚负有连带责任人员300500元人。 4.5.2.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

13、的,扣罚负有连带责任人员100300元人。 4.6 采油厂日常监督检查实行“日公告、旬通报、月考核”制度。 4.7 采油厂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科级干部安全承包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4.7.1 采油厂内部监督检查责任部门的界定 4.7.1.1 遗留问题,由于原投产的设施与装置因标准升级导致不满足新标准要求或因资金投入受限导致设备设施超期服役的问题,三级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负同等责任; 4.7.1.2 “三同时”问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施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规定造成的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不符合的问题,建设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全部责任; 4.7.1.3 属于采油厂解决

14、的问题,三级单位没有能力自行解决,已经在整改时限内以报告形式上报采油厂业务主管部门,但是没有得到解决或答复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全部责任;三级单位没有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也不掌握情况的,三级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负同等责任; 4.7.1.4 属于三级单位自行解决的问题,三级单位负全部责任,业务主管部门负连带责任; 4.7.1.5 承包商现场存在的问题,该类承包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连带责任(各类承包商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见附件)。 4.7.2 采油厂内部监督检查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处罚 4.7.2.1 遗留问题,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对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不进行追究,整改时限内三级单位应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

15、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7.2.2 “三同时”问题,依据现河采油厂监督检查考核细则的规定,扣罚建设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该项问题处罚金额的10%; 4.7.2.3 属于采油厂解决的问题,三级单位已经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承包人,但是没有得到解决或答复的,依据现河采油厂监督检查考核细则的规定,扣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承包人该项问题处罚金额的10%;三级单位没有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承包人也不掌握情况的,依据现河采油厂监督检查考核细则的规定,扣罚三级单位,同时扣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安全承包人该项问题处罚金额的5%; 4.7.2.4 属于三级单位解决的问题,依据现河采油厂监督检查考核细则的规定,扣罚三级单位,同时扣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承包人该项问题处罚金额的5%; 4.7.2.5 承包商检查出的问题不分类别,按处罚金额的10%扣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4.7.3 三级单位对基层队和班组的责任追究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4.7.4 油田上级部门及政府等组织的检查中发现问题并处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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