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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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2010-05-11 14:13:32 向日葵保险网 我要评论(0) 13679298779 6101121984070830212 15905563363导读: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条款中,包括了条款所规定的今本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的方式、享受合同提供的保障、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及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等内容。 摘要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条款中,包括了条款所规定的今本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的方式、享受合同提供的保障、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及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等内容。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产品介绍 费率表 详细条款产品答疑点评专家在线免费咨询本阅读

2、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2.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3.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4.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2.4.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9. 您有退保的权利6.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3、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

3、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2.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险种简称:智盈人生 险种代码:810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

4、成部分。“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

5、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在本主险合

6、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2.3 期交保险费增

7、加 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6000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依次归属于第1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2.4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如果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2.5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第4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

8、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1)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并且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的2%,但对于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仅对其中归属于第4及以后保单年度的部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2.6 保单利息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

9、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4)。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5)对应的日利率。保单利息的保证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2.7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期交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每期期交保险费归属的保单年度第1保单年度第2保单年度第3保单年度第4至

10、5保单年度第6至10保单年度第11及以后各保单年度06000元部分(年交方式)03000元部分(半年交方式01500元部分(季交方式)0500元部分(月交方式)50%25%15%10%5%5%超出6000元部分(年交方式)超出3000元部分(半年交方式)超出1500元部分(季交方式)超出500元部分(月交方式)5%5%5%5%5%5%超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2.8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6)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

11、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2)保障成本的收取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2.9 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

12、您给付。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从给付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我们可以改变上述部分领取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次50元。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3.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

13、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3.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7);(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0)的机动车(见8.11);(6)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4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5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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