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中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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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程序中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原则下, 便于企业集合资金,为投资者共担投资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以 承受范围内提供了有效法律机制,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公 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不承担责任 的,也就时大家说的股东的有限责任。但凡事总有例外,如果公司股东有以下情形的,将有机会突破股 东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实践经验,归纳了在公司清算破产时, 股东有限责任被突破的常见情形,仅供参考。一、公司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

2、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 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 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 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 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 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 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3、应依法予以支 持。19世纪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说:使人负赔偿损害的,不是因 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股东未尽清算义务需要承担的民事责 任也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当股东故意不进行清算或通过销毁公司 账册、转移重要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时,其主观 心态为故意的过错,当然要承担责任。而公司非控制股东虽未积极为 恶意逃避清算之行为,但其未尽清算义务本身就不能谓无过错。之所 以这么理解原因如下:其一,股东对公司的清算属于作为行为,如果 义务人不去作为,法律就要通过增加其不作为的成本来激励其作为。 这种责任配置是向社会宣示一种倾向,潜在的当事人会按照法律的责 任配置来安排自己的行为,使得

4、实践中被当事人屡屡忽略的清算制度 慢慢受到重视。其二,如果消极不履行可以免责,一方面等于给股东 开了一条“搭便车”之路,关了一扇内部互相监督之门,那些对公司 事务不闻不问、仅获取利润不清偿债务者反倒乐得逍遥,这于情于理 说不过去;另一方面可能引发股东之间互相串通逃避债务,有偿付能 力的一方股东通过恶意串通,以修改章程、内部文件等手段将责任推 给无偿付能力的一方股东。其三,清算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实现,而股东之间过错的大小仅作用于内部责任的分担,对 外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而导致原 债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全体股东均应当因未积极履行清算义务而承 担责任。

5、二、股东不提供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开展。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 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能否进行清算,是清算义务人能否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前提条 件。由于“无法清算”这类情况对各方的权益均有着极大影响,所以在 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中,各方在“无法清算”的认定方面存在 着很大争议。人员下落不明、资料灭失、财产灭失、财务会

6、计制度不 够规范清算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诸如此类妨碍清算进程的因素。 而这些因素是否会影响、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清算程序,往往很难界 定。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形,公司是无法进行清算的。1,公司清 算义务人或主要责任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查明公司财产状况的; 2,主要或重要会计账簿或交易文件灭失,导致无法查明公司财产状 况的;3,主要财产灭失,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4,财务制 度不规范,导致无法确定公司账簿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三、股东有故意拖延清算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 损或者灭失。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 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 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 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四、通过清算,审查股东有出资未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情形。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 二款:公司财产不足

8、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13条第二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 务,

9、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 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 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 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 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 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五、通过清算,审查股东有违法分配利润的行为。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67条第五款:股东会

10、、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有 关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直 接规定违法分配利润追究董事责任,但根据第113条、第167条可以推 出我国公司法也有对相关董事追究责任的规定。公司法第113 条第三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而第167条第一至 四款规定了分配顺序,如果公司分配利润过程中违背了第167条的规 定,没有

11、在董事会仁提出异议的股东将要承担责任。另外,根据公司法新增加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违法分配利润制度 当中,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逃避公司的债务,严 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润,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此时, 应该否认公司的法人格,追究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的股东连带责 任。六、通过清算,审查股东有滥用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

12、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股东的行为何为“滥用”法律上规定的并不详细,本人 总结了几点:1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帐 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 务持续混同,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由控制股东 支派的;3,公司股东对公司长期不年检、不经营,也不注销、不清 算的;4,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 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股东利用其对于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 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 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

13、等等。以上几种情形,可以说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已经形同虚设。公司 财产与股东或者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几个关联公司的财产已经混同。这 种情况下,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促进社会 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有限责任虽然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所减少的经营风险并没 有消失,而是转移到外部债权人身上,从而容易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 得到切实的保障。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可依据股权享有管理公司 的权利,当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甚至可以控制整个公司的管理 和经营,而一般来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 不易的一条经验。”同时,由于有限责任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这 就容易造成投资者不关心企业、管理层权力过盛的状况。股东之所以 敢如此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使 股东只承担其出资内的风险,而对于公司经营不善的责任,即使是由 于股东滥用权利造成的,股东也不负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制度为股 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鉴于此,我国立法在不改革股东 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出台了诸多法律来弥补这一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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