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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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2、第三条 在公司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在公司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时,公司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监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第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第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该选举票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理解。第六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

3、有的投票权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一) 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二)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第七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第八条 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繁琐,为便于公司中小股东接纳和采用,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排除反对票累

4、积。第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一) 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监事。(二)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规定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第十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投票时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前述应注意事项和当选原则,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出席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

5、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第十二条 公司一次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生效且公司股票在证券所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生效。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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