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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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

2、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问:我企业2009年租用个人的房屋做为办公室,租期一年,期满后发现在租赁期间,房屋内部有破损,出租个人就要求我企业进行赔偿,我们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并将相应的赔款支付给了房主。但因其是个人,所以我企业对此赔偿款没有取得发票,可否仅凭双方签定的赔偿协议列支这部分费用?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

3、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你单位发生的赔偿如果是租用经营用房屋时产生的,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租赁协议,赔偿协议,房屋破损前、破损后的证明资料,破损和经营相关的证明材料,破损损失额的鉴定材料等能够有效证明此破损和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鉴于此赔偿业务无法开具发票,可以凭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付款凭据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问:我单位租一个人产权的商业用房,我单位所交的用于经营的水电费发票开的是房主的名头,我想问一下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的发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根

4、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名头与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此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但你单位租用个人产权的公建房,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所签的租赁合同明确表明水电费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在租赁期内,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的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问:公司经常与客户一起出差考察业务,客户的一些等费用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税法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据此,在税前扣除时,为客户报销的一些等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即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问: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经营的经理不在本单位开工资,其日常出差费用是否可以在本公司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的经理在你单位不开工资,但如果有

6、证据证明该经理在你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且与你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系,该经理的日常出差费用和其他的费用可以在公司的税前扣除。问: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答: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实际上是支付劳务费的一部分,企业未同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不属于企业的正式职工,因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问: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答: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问:我单位每年都拨专款给

7、离休干部订阅书报杂志,根据目前财税法规规定,这些书报费应如何处理?可否在税前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作为职工的延期福利,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支出时应该有费用真实发生的凭据或收款人签收证明,发票抬头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不影响该费用的列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没有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明确为福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文件对此明确之前,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仍不能将此类费用作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

8、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问:2009年12月已经计提的工资,在2010年3月支付,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的工资方可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文件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减少过多的税收同会计差异,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问: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五险一金,如果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

9、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五限一金的性质同工资相似,因此应当比照工资费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但比例应按照所属年度比例计算扣除限额。问: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答:没有取得发

10、票的存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年尚未领用,未进入销售成本,则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领用,则要根据约当产量法计算进入销售成本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问:2009年发生的一些招待费、办公费发票能否在2010年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

11、你公司2009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税前扣除。 问: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区分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即使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也要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比例限额的限制。 问:客户搞促销活动,我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请问我方是否可以税前

12、列支?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根据你所描述的客户搞促销活动,我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这种情况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公司成立周年日以及元旦,集体聚餐,餐费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吗?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聚餐费,如果是职工食堂支出、职工误餐补贴、职工食堂补

13、贴等应该属于税前福利费列支范围。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问:企业支付的差旅费及补助,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

15、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财政部门标准或企业董事会决议执行。企业董事会决定的差旅费补助方案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扣除。问:员工去上海出差,回来报销差旅费时,有一些员工个人出差期间在上海自己个人的餐费发票,请问这些发票是否可以计入差旅费中,还是只能记入业务招待费? 答:出差期间发生的个人餐费发票既不能计入差旅费中,又不能计入业务招待费中。涉及个人差旅费补助可以税前扣除,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比照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也可以通过履行企业董事会决议程序等自行制定内部控制标准。问: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保险费

16、,是否允许按照工资总额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问:跨年度支付的房租,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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