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赋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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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国赋役制度曹魏的赋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征收的田租与户调,一种是对典农部民与士家征收的租赋。较之汉赋,有很大的差别。在曹操的经济政策中,维护和发展自由农生产的政策,占有重要的地位。其表现为田租与户调新科的实行。三国志何夔传写到“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资治通鉴系此事于建安五年(200)官渡之战以前。所谓“新科”,便是魏书说的“其收田祖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按东汉田租以产量为标准,实行三十税一之制。灵帝中平二年(185)曾收天下田一亩十钱,用于营建宫宇。至建安五年,曹操推行一亩收租四升的制度,汉朝按产量收租之制遂为税亩制度所代替。又汉有算赋,是人头

2、税,即按人头收钱。曹操改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这是户调,收绢、绵。从此算赋制度被革除。税亩制依据田亩的多少收租,田多租多,田少租少。户调制是不是各户一律都出绢二匹、绵二斤呢?非是。魏略有这样一段话:初,太祖(曹操)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曹)洪货财与公家(曹操家)相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这段话说明发调是要“平赀”的,赀多之户则多出,赀少之户则少出。然则,所谓“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并不是说每户一律调绢二匹,绵二斤,而只是一个按照家赀户等的不同,各户所应出的平均数额而已。徐坚初学记卷二七引晋故事说到:“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曹魏

3、户调之法,当即九品相通。根据曹操、曹洪的家赀被“平”,我们还可知悉:在曹魏,上自曹操,下至一般官吏,都没有免税的特权。租调征收对象,包括了各级官吏、庶民中的地主、工商业者、小块土地所有者(自由农)。即所有的郡县编户。曹魏根据土地与家赀的多少征收租调的政策,对发展自由农生产是有利的。河东号称“百姓劝农,家家丰实”;冀州号称“户口最多,田多垦辟”。由此二地情况,可见自由农生产在曹魏时期,在北方,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曹魏时期的典农部民即屯田客,由特设的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等官吏管理,不属郡县管辖。所交赋税与郡县编户不同。据魏氏故事,屯田用的是黄巾

4、的资业。这种资业包括牛在内,都是官有。对典农部民,原来实行的是“计牛输谷”(或“僦牛输谷”)之制,即根据租赁官牛的头数交纳租赋。 三国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引。 晋书食货志。 三国志曹洪传注引。 三国志魏志杜畿传。 三国志魏志杜畿传附子恕传。 三国志魏志贾逵传有“都尉自以不属郡”的话。典农中郎将任峻认为什牛输谷,大收不增租赋,坚持要求实行“分田之术”。曹操遂规定“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典农部民)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此即任峻所谓“分田”。侯声说是“于官便,于客(屯田客,即典民部民)不便”。从“私牛而官田者”看,典农部民是带有家属的,他们都是作为屯田客户而非作为个人存在于典农部所拥

5、有的官田上。生产、交租均以户为单位进行。曹魏时期还有一种“士家”。此种士家原不屯田。魏文帝践祚之初,王朗建议“宜因年之大丰,遂寄军政于农事,吏士大小,并勤耕稼,止则成井里于广野,动则成校队于六军,省其暴徭,赡其衣食”。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才用士家去屯田。值得注意的是,曹魏把对屯田客户的剥削方式即“分田之术”,用到了剥削士家上。晋书傅玄传说到“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即可上溯到曹魏。傅玄说的兵、士,指兵家、士家,不是指出征之士。因为“私牛”只有士家才有。出征之士营田受廪,无所谓自持私牛。管理屯田客户的典农组织具有军事性,而对屯田客户的剥削形式,又被用到

6、了士家身上,这就使得屯田客户与士家之间距离缩短。魏末民屯废了,但士家屯田与剥削士家的方式仍旧继续下去。以上是赋法,在役法方面,根据三国志司马芝传所说: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毕。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可知典农部民只用于屯田,除了农事上的“治廪系桥,运输租赋”等以外,没有其他徭役。负担徭役的,是郡县编户、士家与吏家。下面分别叙述。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首先在年龄上,汉时民年二十开始服设,至五十六免役。曹魏时期末见改变。及龄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须侍养

7、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的规定。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种错役制。晋时刘颂曾说: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魏氏错役,亦应改旧。从刘颂所言可知这种错役法,始自曹操,直到西晋都未改动。按照这种役法,服役的(人役)与室家(居户)分离,各在天一方。因为户户如此,所以说“分离天下”。 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晋书慕容皝载记。 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三国志魏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 从汉简中所见汉代戍卒年龄,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十五岁以上服役在汉代是正常现象。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 晋书卷四六刘颂传。编户中公

8、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时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无士族免役的规定。魏明帝时期,百役繁兴,“使公卿大夫并与厮徒共供事役”。那时太学诸生有千数,他们来上太学,“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原因就在曹魏无士族免役之制。高堂隆说公卿与厮徒共役,“闻之四夷,非嘉声也;垂之竹帛,非令名也”。未说违制。士族免赋免役,在三国,只见于孙吴。吏、士之家的徭役负担:三国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说曹魏吏士皆有“暴徭”。高柔传说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又说“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可见曹魏吏、士之家皆给官役。但从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议,令“吏、士小大并勤稼穑

9、”开始,士家除了营田纳赋以外,士只服兵役。吏有吏役,如农吏、鼓吏等。如鼓吏当不在营田之数。曹魏吏、士有分休之制。三国志刘动传写到魏明帝青龙中,吴围合肥,“时东方吏、士皆分休”,满宠表请“召休将士”。杜恕传注引魏略写到孟康为弘农郡守、领典农校尉,“郡领吏二百余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这是关于曹魏兵、吏分休的明文记载。吴、蜀二国的赋役制度,由于史料短缺,所知较少,特别是蜀国。吴国孙权时,陆逊曾陈时宜,以为当“施德缓刑,宽赋息调”。然而由于“兵久不辍”,民总是困千役调。太元元年(251),孙权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这已到了他的晚年了。到永安二年(259),孙休在一通诏令中说:“顷

10、州郡吏民及诸营兵,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然乎?”他要求“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这通诏令涉及的优均对象,包括郡县民户、吏户和诸营兵户。民户主要是自由农户,兵户是用去屯田的兵和他们的家属。如赤乌中,诸郡出部伍,陈表、顾承等“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兵户指的便是这种有男有女的部伍。吏户是官府掌握的吏家。兵户“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有事则责兵以死效。吏户除了用于生产外,还给他役。永安元年的王子诏说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

11、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从“出限米”可知孙吴吏家是要生产的。打仗军出,原来吏须从行,这样的吏家与兵家或士家没有多大区别。五人三人为役,开三五占丁之端。孙休有所减轻,但到吴末孙皓时,却更加严重。陆凯说:“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廪食自张。.调赋相仍,日以疲极。”汉时“算缗”在吴末重新出现。兵家原来不给他役,吴末却“供给众役,廪赐不赡”。吴亡时户五十二万三千,兵二十三万,吏三万二千,均入于困境中。 三国志魏志王朗传附王肃注引魏略。 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 三国志魏志仓慈传注引魏略记京兆太守颜斐起菜园,“使吏役间锄治”。邓艾原为丛草吏。 三国志

12、吴志吴主权传黄武五年。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嘉禾三年。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太元元年十二月。 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三国志吴志孙休传。孙吴士族、将领及其所荫佃客,均可免税免役。孙权曾著令:“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法令不准过问人客,是少有的。潘璋之妻住在建业,孙权赏给她“田宅、复客五十家”。这即是孙吴的复客制。从此制可推知孙吴将领、士族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西晋士族及其亲属享受免税免役特权,是承袭孙吴而来。蜀国诸葛亮采取了“务农殖谷,闭关息民”;“以境劝农,育养民物,并治甲兵”的政策。这里所谓“民”,指的是负担赋税的自由农户。诸葛亮说过:“唯劝农业,无夺

13、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如此,富国安家,不亦宜乎?”这与息民、养育民物的政策一致。无夺民时也就是轻徭,让农民有时间生产。加上薄赋,蜀国的农业后来是发展了。蜀亡前,“男女布野,农谷栖亩”。如果不是轻徭薄赋,蜀国农业不会有此发展。蜀国也搞屯田,如诸葛亮在渭滨分兵屯田。但不是主要的。蜀亡时,有户二十八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这里所谓户,主要也是指自由农户。兵、吏的存在同于魏、吴,但在蜀,我们只见到带甲将士在前方屯田。 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算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天玺元年。 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此数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三国志吴志周瑜传。 三国志吴志潘璋传。 三国志蜀志后主传建兴二年。 三国志蜀志杜微传。 诸葛亮集卷三便宜十六策治人。 三国志蜀志蒋琬传。 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建兴十二年。 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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