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特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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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政策的特征学界对刑事政策的定义历来有最广义、广义、狭义几种说法,纵览各国学者(李斯特、费尔巴哈、德国学者克兰斯洛德、法国学者安塞尔、德国学者希泊尔、法国学者马蒂、法国学者拉塞杰、曲新久、梁根林等都曾对其下过定义)观点不下于二十余种。综合各学者观点,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根据犯罪的实际状况和趋势,运用刑罚和其他一系列抗制的手段措施,为达到有效抑制、预防犯罪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方针、准则、决定和方法的总合。刑事政策的特性,即指刑事政策自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反映的特殊属性。学界对刑事政策的表述历来存在较大分歧,由此导致对其特征的论述不一。然而从其纷繁复杂的争议背后,不难总结出刑事

2、政策的意向性、综合性、开放性等本质特征。一、学界对刑事政策特征的界定 在刑事政策特征问题的讨论上,许多学者莫衷一是。如侯宏林在其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一书中提出综合性、灵活性、开放性、指引性和倡导性五大特征;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09112梁根林在其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一书中提出综合性、整体性、开放性和动态性、稳定性、目的性和意向性、紧张性等特征;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267孙文红在其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司法理念一书中提出意向性、系统性和开放性等特征。孙文红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司法理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922何

3、秉松在其刑事政策学一书中提出目的性、导向性、规范性、系统性、稳定性和变通性等特征。何秉松刑事政策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55谢望远、卢建平等著的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一书中提出意向性、开放性、综合性、稳定性和灵活性等特征。谢望远 卢建平中国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二、评议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特征的界定 笔者在分析以上学者的观点时发现诸多非刑事政策的特征被套用,且诸多特征具有包容关系。如侯宏林在其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一书中的表述,细读之,不难发现其彼此存在交叉。开放性是指刑事政策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政策制定程序的宽松性,开放性不免有包容、引申出灵活

4、性之嫌;而指引性(也可称为刑事政策的指导性、导向性或方向性,是指刑事政策所具有的为预防、控制犯罪活动确定目标、指示方向、明确路径的属性)、倡导性(也可称为刑事政策的提倡性、号召性,是指刑事政策对行为的指引是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特征似乎又可被意向性所包容。梁根林在其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一书中的表述,整体性可为综合性所包容,动态性、稳定性似乎可为开放性所引申。而何秉松在其刑事政策学一书中的表述,规范性、目的性等特征似为刑法、刑事诉讼程序等学科所通用,无特殊之处,并未道出刑事政策的独特特征。鉴于此,认为有必要对刑事政策特征进行整合。三、刑事政策特征新论 刑事政策与刑法、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侦查规则以及

5、罪犯矫正工作等都是国家用以同罪犯作斗争的工具,因此他们有阶级性、时代性、目的性等诸多共性,但它们也有各自的特点而不能彼此替代。据日本大谷实刑事政策学的观点, 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刑事政策的核心是防止犯罪的国家活动,防止犯罪包括犯罪预防和犯罪抑制两方面。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也即强调构成社会的个人和集团之间的调和,安定并促进社会的发展。研究不难发现,刑事政策的目的和宗旨均可归结到“应对犯罪”上来,因为应对涵盖了预防与控制等方面。那由此推出刑事政策的特征中不可避免的糅合了“应对犯罪”的因素。笔者把刑事政策的特征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应对犯罪的意向性

6、 任何公共政策都是在观察社会现象的基础上对价值作出的权威的分配,反映着权威者的意志倾向性,刑事政策也不例外。意向即意向倾向,刑事政策就其基本精神而言是国家对付犯罪现象的意志倾向。意向性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为例,在国家控制犯罪的活动中必须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但不能一味惩办,该宽大的应当宽大,但也不能宽大无边,这是确定的。但是,惩办与宽大的比重关系如何配置则是不确定的,会因不同案件(在微观上)和不同形势(在宏观上)而各有侧重。所以,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适用何种方法才能实现惩办与宽大的结合,可能受制于很多偶然因素(包括极其罕见的突发恶性案件的影响、个别领导人意志

7、的突然转变、利益集团的压力等)的制约。同样,“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即是如此。这种不确定性的形成取决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刑事政策所反应的社会关系的极其复杂型(无论是犯罪产生和变化的原因,还是控制犯罪诸手段的运行机制)。认识论认为,对单纯的事物,主体容易获得精确认识;而对复杂事物的性状和变化,容易出现认识的模糊性。其实这种模糊性,是客体本身的模糊性造成的主体认识的模糊性。现代科学表明,精确性和模糊性是人类认识过程中的两种相反的认识形式。精确思维的优点是严格和精确,但死板和繁琐常常是其弊端;模糊思维在不损害意义表达的条件下则具有简洁、灵活和高效的优点。 在模糊认识中,主体有意识地将事物之间的区分予以

8、模糊化处理,然后抽象出相对明晰的界限,以达到对客体较确定的认识。二是刑事政策的任务是解决犯罪控制系统工程中深层次的问题,相应地它的作用便是导向性和调节性的,而不是操作性的(如刑法、刑诉、刑侦和罪犯矫正等),只有意向性特点才能引申出导向性、倡导性、调节性的作用。而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也在于此。由此说来,意向性是刑事政策的首要特征。 (二)应对犯罪的综合性 刑事政策的综合性是广义刑事政策的必然产物。根据我们对刑事政策本体概念的界定,刑事政策的综合性首先反映在刑事政策的主体的双重性。刑事政策既是国家对犯罪的有组织的反应,也是市民社会公共团体对犯罪的有组织的反应。刑事政策主体包括执政党、国家机关、领导人

9、等各种社会公共权威,而不限于作为刑事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其次,刑事政策的综合性还体现在刑事政策对象和刑事政策问题的多样性,刑事政策既要针对宏观的犯罪现象作出反应,也要针对微观的犯罪行为作出反应;既要对法定的犯罪行为(规范意义上的犯罪)作出反应,也要对法定犯罪以外的其他实质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作出反应;既要对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作出反应,更要对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作出反应。再次,刑事政策的综合性还体现在手段的多样性,其手段既包括刑事法手段,也包括各种社会手段。刑事政策既涉及到刑事法领域的行为,也涉及非刑事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社会领域的行为。最后,刑事政策的综合性还表现为刑事政策

10、目的的双重性,即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即政策目标必须兼顾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效率和公共的统一。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双重性是刑事政策手段、载体多样性的内在决定因素。刑事政策的综合性是刑事政策的系统特性的直观反映,并且构成了刑事政策系统的存在基础。 无论是刑事政策的系统性、整体性都可以用综合性来诠释,刑事政策的综合性是刑事政策的系统特性的直观反映,并且构成了刑事政策系统的存在基础。刑事政策应对犯罪的综合性体现在诸多方面,如上所述,主体和对象的两层含义、刑事政策目的双重性、刑事政策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刑事政策表现的层次性,集中说明刑事政策的综合性。 手段多样性,是刑事政策综合性的最

11、主要的体现。随着犯罪原因研究的深入发展,人们认识到犯罪的发生和变化是由许许多多复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有犯罪者本人的心理意识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在社会原因中,有经济的因素,有政治的因素,有文化的因素。在经济原因中,有经济结构的因素,也有经济运行的因素。在文化原因中,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因素。在现实原因中,有本土的因素,也有外来的因素。如此等等,说明犯罪原因(产生的原因和变化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这就是刑事政策面对的现实。为控制犯罪,刑罚及其相应制度当然是必需因素。但是进入20世纪以来,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单靠刑罚手段不足以控制犯罪,对付犯罪应当运用多种手段,这是当代世界各国刑

12、事政策的一个共同特点。不同之处在于称谓差异,有的称“一体化策略”,有的称“多样性方法”,有的称“综合治理”等等。不同之处还在于发动社会力量的广度和深度方面有差异。手段多样性决定了刑罚是重要手段,但还必须有一系列非刑罚处遇措施,诸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等等相互配合。 (三)应对犯罪的开放性 刑事政策本身是一个开放系统,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是以与外界不断交换信息为前提的,开放性是刑事政策的生命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是寻求符合目的的最佳手段的不断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为有效达到控制犯罪即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国家必然愿意选择最佳手段。稳定性和灵活性都都可以归结为开放性,从一段时间来看,政策具有稳定

13、性,但长期观察,则其非一程不变,而具有灵活开放的一面。刑事政策的稳定性是刑事政策发挥其政策导向和调节作用必不可少的前提。刑事政策本身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是以外界不断交换信息为前提的,动态性是其开放性的外在表现,刑事政策只有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能量、物质和信息的交流,而随着作为刑事政策对象的实际犯罪态势的不断变化以及决策主体对隐藏在犯罪态势变迁之后的犯罪规律的认识的逐渐深化,而不断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才能保持刑事政策的生命力。 刑事政策以对犯罪规律的把握为认识基础。对犯罪规律的把握各不相同(虽然刑事政策的制定者们都认为自己把握了犯罪规律),但是承认犯罪具有很大可变性是人们

14、的共同认识。刑事政策(制定和调整)要受到不断变化着犯罪现象的左右。不反映犯罪态势(犯罪的现实状态和发展趋势)的刑事政策是没有活力的(至少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不以反映犯罪态势(认识世界)为满足,其根本目的在于控制犯罪(改造世界)。为有效地达到控制犯罪即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必须选择最佳手段。在选定某种(某些)手段时,主观上总认为这是最佳手段。然后事实上有些手段并非“最佳”,甚至是愚蠢的手段。因此,刑事政策(存在和调整)不得不接受手段运作效果的信息反馈。刑事政策的有效与否取决于所选用的手段的运作效果,因此手段的选定和配置是刑事政策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所有手段各自孤立起来都是中性的,只有当它们相互结合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与目的联系起来才能进行价值判断。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政策本身是寻求符合目的的最佳手段的不断改革与完善的过程,刑事政策的动态性是其开放性的表现。认识刑事政策的开放性,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对刑事政策理论研究均具有重要意义。四、结语 打击与预防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研究犯罪与防治科学理论任重而道远。当前,刑事政策学正处于低谷之中,面临着严重危机,相信,在未来不久会迎来它的春天!而本文得出的刑事政策的应对犯罪的意向性,综合性、开放性特征也将随之得到强有力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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