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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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治理秩序,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倒查责任、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 (区、市 )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

2、县 (区、市 )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 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 (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 )、“卸” (卸载超限超载货物 )、“罚” (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记” (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 )、“赔” (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拘” (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 )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

3、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法制、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在 2007年 12月 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4、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它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2008年2月28日前,对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进行规范,并在媒体公告。经公告后的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同时,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煤焦及其它矿产品封闭厢式货车的研制、生产和改装,实现环保运输。 要将确定的非法超

5、限超载运输集中区域的重要路口及责任人、治超站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负责人的名单,本地货物源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于2007年12月19日前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在 2007年 12月 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年第 6号令),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每次处以 1万元罚款;超过 3台次以上的,每次处以 3万元的罚款。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

6、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从 2007年 12月 19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年第 9号令)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存在非法超限超载等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 10日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年第六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依据中

7、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改装 1辆次的并处 5000元的罚款,改装 2辆次的并处 1万元的罚款,改装 3辆次以上的,每辆并处 2万元的罚款。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复原状。 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加大科技投入,按照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网络。普通公路治超站点工作人员编制 35 45名,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编制 16 32名。在公安部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在检测站点前方 1公里处设置硬隔离设施,疏导和分流货运车辆。 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

8、结果最高允许有 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对超限车辆,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 2000297号)规定的标准吨公里 0.2元收取道路补偿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费字 200346号)规定收取装货费( 3.5元 /吨)、卸货费( 2.5元 /吨)和保管费( 2元 /吨),向当事人出具货物保管等事项告知书。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 3日( 72小时),超过 3日的按无主

9、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 ( 1)配合交警部门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 ( 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作出认定。如超限超载,要对其滞留,并按规定严格卸载。同时,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进行处罚; ( 3)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 4)在卸载后,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状态进行复检确认,已消除违法状态的予以放行; ( 5)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 ( 6)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部门要按照国标要求 ,设置统一规范、标志清晰、视认方便的

10、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 , 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 交通部门要购置必要的清障设备,满足清障需要。特别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购置必要的大型清障设备,确保发生事故后尽快恢复道路畅通;在重要的收费站出入口、弯道、爬坡道增加引道,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可在服务区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稽查,对检测后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实施强制卸载,同时实施处罚,对超限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以交警支队为单位对各类货车、挂车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重型汽车、挂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切实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严格按照有关

11、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汽车、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 2007年 12月 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警总队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

12、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 处罚、记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 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 公安交警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 超限 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 ( 1) 2公里以内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 5公里以内押送货车进入治超检测站点检测; ( 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与交通部门共同进行认定。如不超限超载,予以放行;如超限超载,则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执行; ( 3)滞留非法超限超载

13、车辆,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同时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4)在卸载和处罚后,与交通部门共同对车辆进行复检确认,对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给予放行; ( 5)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当事人进行教育; ( 6)对本辖区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非本辖区的驾驶人,将违法信息转递驾驶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7)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警可以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配有称重设备的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单独执法,但必须在称重和严格卸载的基础上实施处罚和记分。 公安交警在治超检测站点 5公里以外的国省道、

14、县乡道发现并经 检测确认 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车辆,立即责令停驶,就地就近 卸载 消除违法状态 ,不经检测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不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对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在 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实施卸载并处罚。 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第七条 经委部门要加强对 公告内车辆生产、改

15、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 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 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 2001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 20027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车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 20052529号)要求,已列入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企业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公告公布的产品;必须与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相一致,否则为违规产品;产品生产地址必须与公告公布的地址相一致,否则为违规拼装;企业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与公告公布的内容相一致,否则

16、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协同 配合 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售)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非法经营者。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储(售)煤场为重点的管理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经省批准设立、领取了省经委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储(售)煤场,凡发现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要收回煤炭经营资格证。 加强 对焦炭装载、运输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有关焦炭运销票据。 焦炭生产企业和运输车辆在申领焦炭运输票据时要向省焦炭集团有关运销服务工作人员或者开票营业站提供机动车行车证的复印件,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申领运销票据。焦炭公司要派出工作人员进驻治超检测站点,检查焦炭公路运输票据使用情况,倒查超标准装载焦炭和超额开具票据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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