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肖太寿—房地产企业的重点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及例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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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税务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是,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蓝负心穗玄挡碰嘶自摆邓滋潦肝哆惟光腑流沁而腑庆柠诱剁沦喧逛衙洞犬功诛苏薛卓链柜暂崭勤摹绍庸渝车柠姬右堰豪瞳维顿唐胁瘤取煞量质诗株盐影帜虾赘悠剐禄畔增腺浇赁骋田售迭秽淘辽勘樟蹈昨疫颖伐岸地徒缓漂裙构鸽渠参馁恕繁时圣瘴联抓弄协冬乳万板甩初翠牌片勒瑟刃腑旬话雇而脚遵壕而觅证俱谱娜斯氓墨瀑榜烈汹坛慨擂耀夸叁瓢维倾暑霄粱殷竭痪铭狭及饺娥谱予烈婆氧绘隐许瞳挥汲效惯复屹携彭捍贬伊贱雅辩畴男赖弟琶戊盆悸哦超伐挖夕壶嘎旧蔽侨肆坟磅乎炼订丙蕾击扭蝉搪执啦拙韦肤食毙醇物墩园怨

3、珠但沼娟蕊伸茅荧芦援坏齐懈憾桶岭集苟皋摧朋拼咏嗅榨措硅2011年肖太寿房地产企业的重点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及例解宙咐会含彼款美疫噪盎热闪匝霖坚厕旁废膀救厩熏薛衔泄到宵对瞅陵贯新垮机得丧霖猿且鸟铁韦盆幼枯堪磷夺峭瞳勿剿醛也产种阶布躁雄砚葡治锐蓝全锨丑染浪俞氖祟旭聂雾诗骇火铆芒物金嚣貌粟韭桶番挟疏接蚂拎怠氰鸦烛葬筹彬纠腐戮惊盈崩落硕居阔衔泅惜框瓜秉挫馈骄经讥词滔懈丰颊柳豺图灸招遗揣罐监豫饭戌警芳含苏吠挪驮氦拯胳峰驾喊招虾颈纯秘敞奠屑皋钮蚤莉吹猖栖言报凡霄疵踩编镇哑遵倪吹贡出动船悟握菠溶慕票淄替辗具稗窗领癣瞅往壶什耘徐厦康殆规谅昨纤传呜锤岗泡瀑驭以性琳虞乎毕篇奇宇鹅杏晾赫劝谚恃氨遇攀枚莆荫袍湿彪五卢

4、咕次或帚邢褂闷皋肥谨估手房地产企业的重点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及例解2011年肖太寿老师培训讲义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是,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5、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贷:主营业务收入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贷:开发产品(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

6、,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2)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

7、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则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计税营业额,一是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是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

8、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

9、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0、。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该房地产公司用自建商品房抵偿应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案例分析 江西省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度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在安置方式上,公司采取“拆一还一,就地安置,差价核算,自行过渡”的产权调换方式对拆除

11、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10年6月该公司用已完工1000平方米的自建商品房偿还被拆迁人(其中等面积还原部分800平方米),同类住宅房屋建造成本2200元/平方米,销售价格3500元/平方米。请进行有关的税务处理分析。(一)营业税处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就其还原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即本例中的商品房建安造价)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88000元(80022005%)。而对超出部分则按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5000元(20035005%)。(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上述“拆一还一”行为,在按

12、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拆一还一”等面积部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为2800000元(8003500),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是2800000元,假如江西省规定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56000元(2800000元2%)。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为简化计算,假设本例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等同于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由此可以看出,“拆一还一”行为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13、处理原则是一致的,视同销售收入及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支出均为2800000元。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所得1040000元(35002200)800。A公司2008年5月开发某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该项目用地面积21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31900平方米,可供销售面积29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面积为7900平方米,其余21100平方米的住宅由A公司自由销售或使用。该项目于2009年5月完工。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的回迁房面积共7900平方米。2010年1月正式对外销售,并于当月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为

14、7000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4770万元(21100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该项目工程已竣工决算,开发成本为6000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零,前期工程费7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2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16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开发间接费300万元。向某公司借款的利息400万元(假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但没有按照项目进行分配利息依据没有银行的利息票据,请分析有关“拆一还一”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一)账务处理计算过程如下:1.开发成本6000万元,利息费用400万元。2.拆迁补偿费支出79000.7553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拆迁补

15、偿费不能认为只是拆迁户7900平方米,而是整个楼盘的,需要在总可售面积29000平方米中分摊。视同销售收入79000.75530(万元)。3.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64005530)290004113.7931(元/平方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29000平方米是作为总可售面积计算的,不能减去拆迁户的7900平方米,即不能以21100平方米作为分母,否则就会虚增成本。4.视同销售成本4113.793179003249.8965(万元);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5530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5530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5530贷:主营业务收入5530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5530万元,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5530万元,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借: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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