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基线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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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海基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是测量沿海国领海的起点,通常是沿海国大潮低潮线,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在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便使用直线基线划分的方式,即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自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点,这些点就被称为领海基点,这些直线就是这一海域的领海基线。1种类介绍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

2、,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延伸信息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这早在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

3、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

4、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等活动的主权权利;并对该区域内的人工构造物、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享有管辖权。 新华网北京9月1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0

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2、钓鱼岛2北纬2544.2东经1232743、钓鱼岛3北纬2544.4东经1232744、钓鱼岛4北纬2544.7东经1232755、海豚岛北纬2555.8东经1234076、下虎牙岛北纬2555

6、.8东经1234117、海星岛北纬2555.6东经1234138、黄尾屿北纬2555.4东经1234149、海龟岛北纬2555.3东经12341410、长龙岛北纬2543.2东经12333411、南小岛北纬2543.2东经12333212、鲳鱼岛北纬2544.0东经123276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赤尾屿北纬2555.3东经1243372、望赤岛北纬2555.2东经1243323、小赤尾岛北纬2555.3东经1243334、赤背北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55、赤背东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71、赤尾屿

7、北纬2555.3东经1243373月30日,菲律宾正式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提交长达4000页的诉状,指控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又称“断续线”)主张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至此,自2013年1月以来,已持续1年多的南海仲裁“闹剧”开始进入高潮。近期,美国也开始公然为菲律宾摇旗呐喊,美国助理国务卿拉塞尔2月5日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要求中国就南海“九段线”作出明确说明;美国国务卿克里在2月访华期间,再次指责中国不遵守公约,要求中方澄清“九段线”诉求。还有一些区域内和区域外国家也或多或少认为“九段线”与公约以“陆地决定海洋”的精神不符。一时间,仿佛中国的“断续线”主张与公约水火不容,已成“

8、众矢之的”。然而,事实究竟如何?首先,中国的“九段线”主张并不违背任何公约条款。中国的“九段线”主张主要基于中国先民在南海漫长的历史实践事实,它包括断续线内的岛屿主权以及线内水域的历史性权益。中国早在汉朝就开始了在南海的航行及生产活动,东汉异物志就出现了有关南海的记载;自唐贞元以来,中国已将南沙群岛列入了中国的版图,宋元时期实现了对南海诸岛及海域的命名、管辖和控制,初步奠定了南海海上疆域雏形;明清时期,中国在南海活动的范围和疆域进一步明确,四大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渐成为中国渔民传统的作业范围。基于此,民国政府经过10余年的调查审定,最终在1947年以“九段线”的形式绘制了中国在南海的传统疆域。新中

9、国成立后,继承并坚持了“九段线”主张。随着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制度的形成,“九段线”内原有的法律事实演变成了三大类,一是岛屿主权及其领海;二是依据公约主张的岛屿专属经济区;三是法律效力待定的传统海域,即历史性权利或权益,这也是当前争议的焦点。“九段线”并非领海线,中国政府也从来没有这样认定过,这是一条现有海洋法体系无法诠释的法律事实。对于这类传统疆域或根据历史实践形成的权益,作为国际海洋基本法的公约并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也没有对此类实践和既成的法律事实予以明确。公约虽在第15条及第298条第1款(a)项提及历史性权利,表明公约是承认历史性权利的,但并没有条款说明何为历史性权利。中国的“九段线”主张

10、之所以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也实属无奈,因为国际法学界在历史性权利的概念内涵上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公约确立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无法解释、界定历史性权利。既然无明确标准和规定,违反又从何谈起?其次,相关国家借公约抨击中国“九段线”主张明显动机不纯。“九段线”地图的普查绘制工作开始于1933年,此后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内,“断续线”主张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意和承认,这段时期,包括越南、菲律宾在内的东南亚国家绘制出版的地图均将“九段线”内的南沙、西沙、东沙、中沙等群岛标为中国所有,法国、西班牙等西方国家出版的地图甚至还用“九段线”标明了中国在南海所属海域的范围,当今的南海问题各相关

11、方在此段时期内也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今天,一些国家置此前的缄默和默认于不顾,指责“九段线”主张违背公约,实际上有违“禁止反言”的外交原则,无非是眼前利益作祟。菲律宾、越南等国出于经济利益和战略利益的需要,既想稳固已占领岛礁和其他既得利益,还想继续扩大收益;美、日等国跟着搅浑水,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主要是为了给中国找点麻烦,从海上牵制中国。如果因为这些国家的私利,就置国际道义和国际法原则于不顾,是否有违国际法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最后,强行用公约裁决“九段线”主张有悖于时际法等国际法原则或习惯。时际法是“解决法律时间冲突的法律,也就是决定法律时间适用范围的法律”,即法律事实必须依据与之同时

12、的法律,而不是依据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换言之,我们不能拿今天的标准和情况去要求前人,不能用现今的法律去裁决前人的行为,或后人继承前人的法律事实是否“合法”。在“九段线”主张确立30多年以后,公约才签署,又过了10多年,公约才正式生效;即便是与1958年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相比,“九段线”主张也要早10余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来自于以公约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制度,中国“九段线”主张则来自于当时的习惯国际法,两者法理来源迥然不同,指责“九段线”主张与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不符,岂不是要让公约进行时空穿越?此外,盲目扩大公约某一条款的管辖范围,夸大其解释力,还可能

13、引发公约条款整体一致性问题,并可能导致公约与其他国际法原则相矛盾,直接引发公约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的“合法性”危机。因此,就法理和相关历史经纬而言,公约的条款及实践均不能否定中国的“九段线”主张,就国际法通行原则而言,公约作为新的法律体系,其实践不能与已有的国际法及法律事实相悖,公约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也不能损害中国依据其他法律制度取得的既有权利。公约是现代海洋法及海洋秩序的基础,其公正、公平的精神及其权威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但国际海洋法一直是在动态发展之中的,公约自身也远非完美无缺,它本就是个折中妥协的产物,有大量的模糊条款需要厘清,也有诸多类型的海洋实践需要被囊括。中国的“九段线”主张与公约间看似尖锐的矛盾,主要是由于公约在历史性权利上的法理缺失造成的。未来,中国固然需要通过其国家实践进行新的努力,但包括所有沿海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也切实需要通过持续的沟通与谈判,推动公约的进步与完善,以给诸如南海争端在内的世界各大海洋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全面、公正、合理、清晰的法理依据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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