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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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8.29 【文 号】卫生部令第 36 号 【施行日期】199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 5月 8日 实施日期:2002年 5月 8日)宣布失效(原因:已被卫生部1997年 6月 19 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部令第 53 号)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 6号)现发布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请遵照执行。部长 陈敏章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必 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 用本程序。第二章 管辖第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一般违 法行为。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 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 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3、 以上管辖权的具体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在其他地区违法行 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需要移送的案件,由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违法案件移送书(附表1)。受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

4、来源的案件:(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三)举报有据的。受理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附表2)。第十三条 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经办人必须填写立案申请书(附表3)。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将批准立案的交监督管理办公室承 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应在接到立案申请书后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案的 决定。第四章 调查与取证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由监督管理办公室建 立由医疗机构监督员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 的单数。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称承办人。第十五条 承办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

5、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 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承办人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决定。对承办人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承办人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第十六条 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参加,并向被调查人 和被取证人出示有关证件。现场调查应做好现场调查笔录(附表4)。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 得拒绝。第十八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 由提交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 同”字样或文字说明。第十九条 承办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条例的行为,均要当场取证。第二十条 凡能证

6、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 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为定案证据。第五章 定案与送达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 情、违法事实、处理意见等。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附 表5)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部 门办公会议审议。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或办公会议应在接到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意见 书后十日内作出具体决定。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附表6),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在的,交该单位其他

7、负责人或收发管理 人员签收;被处罚个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二十三条 拒收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承办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 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附表7)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 期,由承办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留在被处罚单位 或个人处,即视为送达。第二十四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用挂号邮寄送达,当事人的邮件签收日 期即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现场给予处罚,并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对收到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收 据。实施现场处罚的经办人,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罚对象、主要违法事实及 证据、现场

8、笔录、适用的法规条款、处罚等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第六章 没收财物和罚款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七条 没收的药品和器械,必须填写没收药品器械凭证(附表8)o第二十八条 没收的假劣药品和伪劣器械应就地销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执行。在实施销毁前必须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实物品种和数量,并填写销毁药品 器械凭证(附表9),由到场单位代表和当事人共同签字,同时做好影像和现场 记录等。第二十九条 处理没收药品、器械支付的一切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支 付。第七章 结案第三十条违法案件查处完毕,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附表10),按 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存档。行政处罚结案表应

9、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二月底前报卫生部。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卫生部。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1 9 9 4年9月1日起施行。附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违法案件移送书我们受理了 一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该案不属于我机关管辖,现移送给你单位进行审理。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厅(局)备 查。 附:案情简介及有关材料 (公章) 年 月 日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移送单位,第三联随案存档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来源日受理时间年月电话由E 编案发单位(人)地址内容:处理意见:领导签字:经办人:年月 日年

10、 月 日附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立案申请书案发单位(人) 法人代表案件来源受理日期年 月日案由立案依据:拟调查方案:经办人:年 月日审批意见:领导签字:年 月日附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调查笔录共 页第页调查事由:被调查人: 性另H: 年龄:职 业: 与本案关系:工作单位:地址:调查人: 单位:笔录:注:被调查人、调查人应在调查笔录末尾或修改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表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行政处罚意见书案由:案件来源:被处罚单位(人):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 电话:主要违法事实:上述事实已违反了之规定。 依据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签发:

11、I审核:I承办人:I I I I 年 月曰I年 月曰I 年 月曰11 附表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 )卫医罚字( )第 号被处罚单位(人):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 电话: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违反了之规定。 依据 之规定,现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将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年 月 日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随案存档 附表7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行政

12、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送达文件文件编号送达方式送达地点签发人签发日期年月日送达人送达日期年月日收件人收件日期年月日备注注:本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件人签字后收回随案存档 附表8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没收药品器械凭证()卫医没字( )第 号:根据()卫医罚字()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决定,对下列药品器械执行没收。 被没收单位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没收单位(人),第三联随案存)卫医销字( )第 号:根据()卫医罚字()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决定,对下列 假劣药品伪劣器械执行监督销毁。 销毁时间: 销毁地点: 销毁方式: 被销毁单位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签字: 特邀参加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销毁单位(人),第三联随案存档 附表10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行政处罚结案表()卫医结字()第 号被处罚单位(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案发日期:年月日处罚日期:年月日处罚文书号: 结案日期:年月_日承办人:填写人:处罚内容:执行结果:执行方式:1 .自行履行 2.复议结案3.诉讼结案4.强制执 行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档案归类: 保存期限: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上报,第三联随案存档V/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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