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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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中规定:7.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a)水基型灭火器6 年;b)干粉灭火器10 年;c)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7.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a)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d)筒体严重变形的;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n)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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