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残障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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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残障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6-06-03【正文】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残障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残障人员考试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考试录取人员,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训会) 委讬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录取等级、类科及考试成绩分配至其考试录取分发区之各用人机关 (构) 实施训练,其期间为六个月,训练期间不得改分配原分发区以外机关 (构) 。第 3 条训练所需经费,由各用人机关 (构) 编列预算支应。第 4 条受训人员由各训练机关 (构) 指派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指导。第 5

2、 条受训人员不得申请延期训练。其未按分配函指定之时间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退 (离) 训者,注销受训资格。第 6 条受训人员在训练期间之公假、事假、病假、丧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不延长其训练期间,但事假及病假日数应按训练月数比例计算,超过之日数仍应相对延长其训练期间。延长病假期满 (六个月)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应注销其受训资格。第 7 条受训人员应占训练机关 (构) 编制内实缺,并由各职缺所在之机关 (构)发给津贴,二等考试比照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三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三等考试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四等考试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五等考

3、试比照委任第一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依规定支给生活津贴及参加福利互助。分配在事业机构训练者,从其规定比照相当等级发给津贴。第 8 条训练成绩之计算,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受训人员训练期满成绩不及格者,得于一年内向保训会申请核准重训,但以一次为限。重训期满成绩仍不及格或未依限提出重训申请者,注销受训资格。第 9 条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训练机关 (构) 有关规定,其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得由训练机关 (构) 函请保训会核定予以退训。经退训者注销其受训资格。受训人员因涉及刑案经提起公诉者,应予停止训练。其判决结果未受刑之宣告或经判决确定而未构成免职条件者,得向保训会申请核准恢

4、复训练。第 10 条训练期满,由各训练机关 (构) 填具训练成绩考核表 (如附件一) 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 (如附件二) 函送保训会核定成绩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请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发任用。附件一 总 编 年 号 公务 姓 人 名 员特本种占考质百试分残特之障四人性十员考试服二三四五占等务百考分试成之训六练绩十成绩考 合 核 计 表训练 训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机 练 至至至至关 时 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间 构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备 注 附件二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残障人员考试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总等名姓身性出训训考备分生练练证年期机试编统满关等职科一月日编期构号第次名号别日别系别注年年月月日日年年月月日日年年月月日日第 11 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训练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第 12 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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