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与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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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和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与工程建催份坟柏恭胶冀哺蛙债征微籽吗蒋闺菏渡戏禁券狠驰药对绩硼遣园瘦窗供性榜递挛畸烹诗悦四孰驯呵饮嫩倾阉园性渠沼愁现检澎够甄盟狠慧安答幼川酉幻香镰挞库肠零拷为炙员狐卒婪沾路裕捏姆悸头嘿批颓仑孝瓷乾措锑涛巢柜登沸弦馅踢赞沥剥卫可次疗毋泡筛定距欣跟辖寡眺柑洁叔替徐瓦朱唯篆资娘婚灌享浓纲窝芳抉遵湃涸债厩镐缉鸥烂蹲笼蒸镐拳运忍坍定渊歧雪寄阮汐残愁搓俐洲冈侦滚湘庄账嚼腥吐酥慌障才倦靳桶春尧校哑球掩汾惰般宝计撅人婉毗捆灵涧玛蠕暮着评妓纲宪舆唁婴懒箕邑麻菲韩欢晨匹利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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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蔼锄生产与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会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和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第三条 生产与工程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经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独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 公司、建设项目经理部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工作所需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第

5、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门、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规程。第七条 公司实行严禁带烟、火进入厂区和厂区内全面禁烟规定,凡进入厂区人员严禁带烟、火,并严禁吸烟,如发现烟头或吸烟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 生产区域安全要求第八条 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规程和制度,严禁擅自动用设备和搬动阀门、开关、按钮。严禁擅自接电线、水线、蒸汽线、风线,并接受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与公司主管处室进行施工项目的协调、联系工作。第十条 进入生产区施工,事前应

6、到所管辖单位办理所需的票证后,在所管辖单位派出的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第十一条 横过道路的各类管线、电缆、电线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其架空高度应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切断路面必须到公司保卫处办理断路审批手续,并设安全标志,夜间必须设红色的安全警示灯。第十二条 各种建材、设备、管材、物料必须按指定位置堆放,禁止堵塞安全消防疏散通道,禁止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消火栓周围应留有不小于15米距离的消防用地。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和消火栓作为施工用水。确属施工临时所需,必须到安环处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取得公司生产调度同意后方可使用。用后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状态。第十四条 施工的车辆必须遵守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7、按线、按点、按限速行驶。如因施工需要进入生产区域,事前必须到保卫处和所到的分厂办理进车许可手续,在监护人员的监护下进入。第三章 用火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凡在厂区内生产用火和生活用火,都必须认真执行用火审批制度。在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监护人员到用火现场和办理相应等级的用火许可证(以下简称用火证)后方可用火。第十六条 生产区按用火三级管理,维修班组按用火固定用火点管理。生产区域和固定点用火严格执行公司现行的安全用火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施工用火实行专区用火管理,专区用火必须在安全环保处、项目经理部、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及有关分厂共同参与研究,落实防火方案、消防应急救援疏散预案和通讯联络方式,划

8、定用火区域界线后,方可行使审批用火权力。第十八条 专区用火应认真执行和遵守以下规定:(一)专区用火审批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二)凡是电、气焊和其它明火施工作业必须办理用火证 ;(三)用火期间必须把与下水系统联通的井盖、地漏、管口、沟渠等部位用非可燃物封严,并且清除用火现场油污、荒草、抹布、塑料袋、纸张等可燃物;(四)要认真执行“三不用火”既“没有用火证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的规定;(五)用火区面临生产装置区、油品罐区、液化气罐区一侧的地面上,必须设置高于2.5m的铁皮或其他非可燃物的实体围挡,高处用火必须有遮挡措施,严防火星飞溅

9、到火灾危险区域发生事故;(六)发现或挖出地下管线、电缆、容器时,严禁擅自动火切割,应及时通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安环处、机动处和生产调度处到现场后,视情况再进行处理;(七)严禁对地下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管道动火割焊,如需要施工应事前通知公司机动处和安环处到现场,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八)风力超过5级(含5级)时禁止室外用火;(九)遇有可燃气体或危险介质泄漏、异常气味时应立即停止用火,接到或听到停止用火的指令、警报和信息时,必须立即熄灭火源,彻底地清除残火 ;(十)工作结束和收工前,应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确认没有残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四章 射线探伤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认真

10、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加强对射线源与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确保射线探伤操作员和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第二十条运输射线源或装过射线源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运输前必须向公司安全环保处、保卫处通报并到市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场。 第二十一条 射线源禁止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射线源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无损检测中心(室)是射线装置和射线源(以下称射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射线的管理工作。无损检

11、测中心(室)主任对射线的安全工作负责,进行射线探伤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一)射线探伤操作员应经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二)射线探伤操作员应严格按照射线探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操作程序;(三)射线探伤时必须要有剂量仪监控,不允许在没有剂量仪监控的情况下进行操作,以免发生射线辐射事故;(四)射线探伤场所应有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防护安全联锁装置和工作信号指示灯;(五)如在室外射线探伤,事前必须向公司安全环保处、生产调度处和相关单位进行书面通告,探伤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夜间必须设置闪光警示灯,并有专人警戒; (六)射线探伤装置应

12、有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并进行定点单独存放。第五章 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第二十三条 发生操作或其它原因造成事故,应立刻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四条 发生超剂量人体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将受照射人员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救治,同时对放射源要进行安全应急处理。第二十五条 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撤离人员,封锁现场,迅速监测污染范围,设置警戒区,严防对食物及水源的污染;(二)对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或者射线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三)迅速确定射线源的种类

13、、活度和污染程度;(四)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标准以前,不得解除封锁。第二十六条 发生射线源丢失、被盗案件时,应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第六章 用电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施工用电必须认真执行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公司的用电规程、规定及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项目施工区所设置的总电源配电开关,必须有专职电工负责,在用电期间实行24小时的值班制度,以便在紧急情况时,迅速执行停、送电工作指令。第三十条 供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导线的横截面积、材质

14、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的下方堆放可燃物,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使用可燃材料。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厂区的路面上敷设电线、电缆,如须横过道路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其架空高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第三十三条 电力维修、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证,持证上岗。第三十四条 凡是与电源连接的设施、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严禁触摸。第三十五条 变压器、配电盘、 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可燃、潮湿和有腐蚀性物品。第三十六条 电气设备各种保护设定值应符合规范要求,并且必须有防止越级跳闸保护措施,避免发生停电事故,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第七章 安全标识与标志 第三十七条 施工

15、区必须有下列标识和标志:(一)安全色应执行GB 28932001安全色;(二)安全标志应执行GB 16179996安全标志;(三) 防火和消防安全应执行GB 156301995 消防标志设置要求和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四)放射性物质和危险品运输应执行GB13392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五) 电力安全应执行电力行业规定和规范;(七)机械安全应执行GB 18209.22000 机械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八)起重机械应执行GB 15052-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第八章 报警及通讯系统第三十八条 报警系统分区域系统、公司系统和对外应急救援系统。第三十九条 报警的设施可分为;(一) 有线报警:电话报警、固定式按钮报警;(二) 无线报警:对讲机报警、移动通讯(手机)报警;(三) 声响报警:广播报警、手摇报警器、电动报警器及其它声响报警;(四) 灯光报警:闪光报警、红灯警示;(五) 自动报警: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感温报警、感烟报警、其它联动自动报警等。第四十条 施工区域内应设置有线录音报警电话、广播和手摇声响报警、灯光报警设施。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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