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方案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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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方案隐患排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规程、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物业服务企业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所以为确保我公司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解决事关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开展公司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展开安全教育,完善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公司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1.各责任部门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转型行动,排查隐患并

2、及时整改。2.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重大隐患报告督查等相关制度基本健全,重大隐患动态资料基本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基本形成。3.全面加强我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内安全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司内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预警应对机制进一步细化。4.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限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排查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应急预案完善、执行情况;2.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3.培训、考试安全管理执行情况;4.各种易燃易爆的使用、保管情况及电路的使用保养情况;5.安全生产设施

3、、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6.各类场所防火、防盗设施的完好情况;7.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情况;8.各类危险设施的修缮情况;9.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四、工作措施1.全面实施排查,加强整改督查。各责任部门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切实落实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人员负责对公司内所以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指导。2.规范统计报告。按照公司统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告的要求,明确工作范围,掌握工作进度,科学统计分析,汇总重大隐患,落实工作责任,为专项行动有效开展及长效机制建立提供保证。3.及时总结提高,构建长效机制。各责任部门要边排查治理

4、,边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隐患排查工作的可行性、系统性、有效性,构建长效机制。4.对于安全检查,通常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一般情况下,评价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安全检查内容一般设计如下:(1)日常安全检查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经行检查;公司领导检查各自的承包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其它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督促有关部门解决。(2)定期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 a

5、、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露、防建筑物倒塌、防大风、防火为重点;b、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防静电、防风、防汛、防食物中毒为重点;c、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尘、保暖、检查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d、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滑为重点。节假日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对生产要害部位以防火防爆和岗位责任制、上岗人员、值班值宿安排、关键设备、备用设备、消防、保卫等为重点。(3)专业性安全大检查检查防火防爆、用或管理及消防设施;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设施、器具如通风、除尘、防噪声设施等;检查电气设备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查锅炉、压力容器

6、、特殊工作及用具等;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附件等;检查工艺操作,有无跑、冒、滴、漏、堵、串等;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4)不定期检查 新、改、扩建装置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的专业检查以及生产出现问题时必须组织的安全检查。五、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迅速做出工作部署,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真正形成全面负责的责任体系。要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各部门一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凡因排查工作不认真而疏漏重大安全隐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按

7、照排查治理范围内容要求,结合实际和重点时段特点,突出工作重点,建立重大隐患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3.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排查治理范围广、任务重、要求搞,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工作联系。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合力。4.强化宣传,广泛发动。要充分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全体领导职工,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直觉性,落实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领导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第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8、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

9、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

10、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生产

11、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

12、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

13、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

14、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

15、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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