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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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地震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全省地震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下列事项纳入省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全省涉及地震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类重要专项规划、地震会商意见、地震应急预案;(二)防震减灾法规、规章草案的报批和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三)编制和较大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筹建重

2、大投资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合同;(四)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地震事件、舆论处置。(五)其他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资金资产的处置,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则外,同时须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第四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一)对有关决策

3、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五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应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相应的责任处室应按照要求做好目录报送、整理、公布工作。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相应的责任处室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方案起草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

4、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对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认为必要的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该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第八条 决策方案应由起草处室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局政策法规处可以征求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第九条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

5、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抵触;(三)决策方案制订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处室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草案起草过程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三)各方面总体意见,包括按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及主要不同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6、;(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省地震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省地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起草处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保管。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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