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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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摘要)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但日益增加的失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便成了当今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就业中国现阶段的城市化,要靠政府驱动,但更多的是资本驱动。如果城市建设资金操作科学合理,可以提升城市价值,城市自身发展可实现良性循环。如果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或投资基础设施过度,超过了城市的负担力,不但不能创造价值,甚至可能破产。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

2、。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1.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可征用的土地也越来越少。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2003年做过失地农民现状问题调查,我们也在经济发达地区及西部地区做了些案例调查。令人吃惊的是,在发达地区的一个县,县城人口中失地农民已占了28;西部一个30多万人口的县,几年时间就有3万多农民失去土地。这是多么触目惊心的数据,单单只是社会的一点点的补偿又怎么能安置这么大量农民呢?更何况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这令失去

3、土地的农民,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那样的社会保障,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2造成农民失地的原因(一) 城市化和市场化。城市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的现代化无不伴随着农村的城镇化以及大量农业人口和土地的分离。英国历史上的著名的圈地运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正是由于圈地运动造成的大量失地农民为后来的工业革命提供了大量自由劳动力。(二) 征地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导致征地的程序不民主,漠视农民的意志。我国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4、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规定农村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国家征收。政府征收后转让所得却远远高于补偿价格,政府可以获得垄断利益,并长久形成制度租金。据农业和国土资源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征地的剪刀差从农民身上取走了近5万亿元。这些巨额收益悉归政府所有,对于农民极不公平。在巨额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与民争利”之实,低价征之于民,高价卖之于商,激化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但目前还没有一种法律能为农民土地提供有力的保护,使土地集体所有权能够成为农民对抗政府滥用职权,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保障

5、。(三) 安置办法单一,补偿费用低,且支付方式不合理。目前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多是采用一次性的货币支付,只是保证农民失去土地后几年以内生计的货币发放,而对于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再就业等问题,却极少考虑。(四)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使得失地农民成为外人。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的社会体制,这一体制构成了失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制度障碍。目前,在城市居民中已基本建立了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应保尽保”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这一制度并没有惠及广大的失地农民。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的农民排除在最低生活保障范

6、围之外。失地农民是不同于“农民”。 3.现行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计策及农民的反映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

7、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据调查,目前被征地农民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一是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从西部地区一些城市的情况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而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郊区农民的年纯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计算,其预期收益约为12万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万元左右。如果将1.8万

8、元全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近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据报道,浙江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的额度约为每亩312万元;南京市按市政和非市政项目类别补偿,安置标准为2.84.0万元。总体上看,东部地区补偿标准要高于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达,东部地区失地农民重新就业的渠道相对较多,而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维持长远生计的压力则相当大,矛盾也尤为突出。二是对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调村民集体资产的行为不满。西部地区一些城市从2000年开始,统一征地时不再留部分土地给农民。

9、在人员安置上,对男性5060岁、女性4050岁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或退养安置,1.61.8万元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由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部分农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因而对此不满。三是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满。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低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较为可观的收益。农民希望能分享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农民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据调查,2002年,西部地区某省的农民因土地问题上访人次比1998年增长了5.8倍。

10、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4.城市化进程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的改进4.1政府责任政府,作为一个为我们服务的机构,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站在失地农民的角度,来补偿他们的损失。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科学规划、依法推进,及时妥善的处理好农民的土地占用补偿、拆迁补偿、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11、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4.2加大执法力度政府应该从实际出发,从生活中贯切,接受人们的监督,增大政府的透明度,做到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使执法的力度增大。4.3鼓励农民我们要解除一些限制,鼓励农民去自主谋业,政府失应当为失地农民的创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例如,开一些就业培训班,免费为失地农民们上就业指导课,鼓励他们积极面对生活,打造一个新的生活。4.4 全面落实保障措施,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是与就业相关联的一个概念,在城市化进程中,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外,还必须处理好社会保障与就业的关系。首先,相对社会保障而言,要坚持把促

12、进和扩大就业放在首位。其次,要运用社会保障的政策缓解就业压力,充分挖掘社会保障的功能。再次,在社会保障推进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界定过渡性社会保障政策的对象、适用水平、时间、范围等。 4.5 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积极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首先,以农村产业化项目为依托,大力发展畜牧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其次,根据各地实际,逐步破除我国长期以来产业结构不均衡状态和传统就业格局,发展特色生产,扶持、开发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发展加工贸易。 4.6 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服务体系 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块:一

13、是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在加强失地农民的培训时,还应对其他农民进行培训,因为今天的有地农民可能就是明天的失地农民。加强教育培训,首先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其次是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资金,以党校、职工校、乡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技推广中心、乡村成人学

14、校等为载体,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三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l4.7适当的其他方面保障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应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总之,农民失地问题已成为威胁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无论是对城镇还是乡镇,都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必须改革现有土地征用制度,解决失业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使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就业的非农化同时实现,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城市扩张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收益,而不是失地带来的失望与焦虑,这样,才能真正融合到现代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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