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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胡世尧、胡世炎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胡世尧、胡世炎行政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渝五中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胡世尧,男,汉族,1939年11月6日出生,农民,住。上诉人胡世炎,男,汉族,1934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上诉人胡世尧、胡世炎因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巴行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胡世尧、胡世炎向一审法院起诉时称,二起诉人之父胡森云被错定为地主成份,其房屋被政府征收分给村民居住,平反后房屋一直未返还,多次要求巴南区南彭镇政府调解未果,南彭镇政府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南彭信访20XX信01号不予受
2、理通知单。现胡森云已逝。二原告诉请法院撤销南彭镇政府作出的20XX信01号不予受理通知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巴南区南彭镇政府作出南彭信访20XX信01号不予受理通知单是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胡世尧、胡世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胡世尧、胡世炎对一审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胡森云被错划为地主平反后,其被征收的房屋应予归还,上诉人20XX年7月、12月向巴南区南彭镇人民政府递交了调解申请书,但被无理拒绝
3、,并作出了20XX信01号不予受理通知单。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XX信01号不予受理通知单,是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上诉人胡世尧、胡世炎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决定,对上诉人胡世尧、胡世炎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正确,上诉人胡世尧、胡世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维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巴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瑛代理审判员 李 开 学代理审判员 吴 贵 平二七 年 六 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华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