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奖惩制度(其它房开公司)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57476451 上传时间:2023-08-1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6.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管理奖惩制度(其它房开公司)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工程管理奖惩制度(其它房开公司)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工程管理奖惩制度(其它房开公司)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工程管理奖惩制度(其它房开公司)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工程管理奖惩制度(其它房开公司)》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管理奖惩制度(其它房开公司)(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文件名称工程管理奖惩制度版次A总页数3文件编号*.08-2007发布日期2007年*月*日编制人*审核人 *批准人1、目的为确保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针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状况和安全隐患,依据国家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及建筑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适用于*房产公司所有建设工程。3、职责3.1工程部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工程管理的直接部门。3.2 质量检查小组为公司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部门。3.3总经理为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4、程序4.1 奖励4.1.1连续二次(含二次)检查,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的,通报表扬一

2、次,并对施工单位奖励人民币200元。4.1. 2 连续二次(含二次)检查,达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的,通报表扬一次,并对施工单位奖励人民币200元。4.1.3组织公司内各工程部评比一次,第一名通报表扬并奖励人民币800元。4.1.4 每季度视公司项目开发的情况将所有在建项目(以栋号为单位)评出最好的1-3个栋号,悬挂红旗并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4.2 处罚4.2.1 总则4.2.1.1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并返工。4.2.1.2 不按图施工,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4.2.1.3 违反施工程序,每发现一次

3、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4.2.1.4 不按规定办理分部工程验收备案手续,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工程不予验收。4.2.2 工程材料4.2.2.1必须经检验才能使用的原材料,先用后检者或未检者,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并返工。4.2.2.2 工程部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的报验情况进行抽查,若出现弄虚作假的资料或出现样品与现场不符的现象,每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同时处罚监理单位200元。4.2.3 勘探工程4.2.3.1 勘察未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岩土工程评价;未提供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

4、地质作用防治的意见和建议;且达不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一次性处罚金为勘察费的4%。4.2.3.2 因勘察报告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责任人向发包人赔偿为实际损失的50%。4.2.3.3 勘察报告中地基均匀性评价、控制性勘探点数目、勘探深度、软弱下卧层的埋藏深度及情况,达不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要求,一次性处罚金为勘察费的2%。4.2.4 基础工程4.2.4.1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主筋间距、长度的允许偏差不满足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同时处罚监理单位100元,并责令整改。4.2.4.2混凝土灌注桩的桩位、孔深的允许偏差达不到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每发现一次对施工

5、单位处罚500元,并责令返工。4.2.5 钢筋砼工程4.2.5.1 砼配合比不计量就使用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并责令整改。4.2.5.2 不按规定留置构件施工缝者,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并责令整改。4.2.5.3 砼构件拆模后有超规范的砼缺陷,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整改。4.2.5.4 浇筑砼过程中,踩坏附加筋或未垫保护层垫块,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并责令整改。4.2.5.5 钢筋绑扎偷工减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并责令整改。4.2.5.6 钢筋搭接接头或焊接接头及锚固长度未满足设计要求和施

6、工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并责令整改。4.2.5.7 钢筋焊接接头及钢构件焊接构件必须先检后用,未按规定送检者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并责令其停工整改。4.2.5.8 预制板之间的缝隙必须按规范设置,灌缝必须将缝内杂物清洗干净并按规范要求设置钢筋,如不按要求施工,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并责令其返工。4.2.5.9 预制楼板及构件未到龄期或未经现场检测就使用,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并责令其返工。4.2.6 砌体工程4.2.6.1 未湿水干砖上墙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并责令其返工整改。4.2.6.2 砖墙组砌不合理、不双面挂线,每

7、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令其整改。4.2.6.3 灰浆饱满度达不到规范要求,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责令其返工整改。4.2.6.4 砂浆必须按配比成份拌制,试块不合格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并将已砌不合格部分拆除重砌。4.2.6.5 不按规范设置墙柱拉结筋,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并责令其整改。4.2.7 屋面及防水工程4.2.7.1 屋面防水施工必须遵守施工规范和规程要求,不允许发生漏水、渗水现象,每发现一个漏点罚款200元,同时处罚监理单位50元,并及时处理。4.2.7.2 厕所隐蔽前要进行闭水试验,施工完毕进行第二次闭水试验,穿板管道采取特殊防水措

8、施,不允许厕所有漏水、渗水现象,每发生一处罚款200元,同时处罚监理单位50元罚款,并责令其重新施工。4.2.8 装饰工程4.2.8.1 外墙架眼必须按强制性条文留置,且架眼封堵要按程序规范施工,不允许出现架眼渗水漏水现象,每发现一处渗水、漏水现象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并责令其返工,并全部试水检验。4.2.8.2 抹灰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抹灰过程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允许擅自更改抹灰材料,不允许发生超规范的空鼓、起壳、开裂现象,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4.2.8.3 外墙饰面砖的品种、粘贴方式、接缝、宽深度、平整度、垂直度,未按外墙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实施,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处罚

9、500元,并返工。4.2.8.4 门窗的洞口与窗框的间隙超过允许值,门窗边有焊角开焊、型材断裂等损坏现象。框和扇的平整度、垂直度、翘曲度未按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实施,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处罚500元,并责令整改。4.2.8.5 窗框窗扇材质与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不符,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并责令清退出场。 4.2.9 安装工程4.2.9.1 水电管线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指定品牌,并有权威单位检测合格报告方可使用,不允许擅自更改品牌、规格,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并责令全部返工。4.2.9.2 电线预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套管到位,不允许使用非设计材料代替,每发

10、现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并责令整改。4.2.9.3 所有给排水管材必须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不允许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如发现擅自使用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并返工。4.2.10 安全文明施工4.2.10.1 现场照明,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室外灯具距地不小于3米,支撑不能直接固定在脚手架上,室内灯具距地不小于2.4米,在潮湿、金属容器内、人防工程、高度不能满足要求及使用行灯的,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电压。施工用电无漏电保护装置或有失灵的,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4.2.10.2设备操作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建立责任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上岗,每发现一次

11、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4.2.10.3 操作层在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按临边防护的要求设置带警示双色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脚手板应满铺不少于两层。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缝隙应不大于15cm。操作层不满铺架板或堆放物资过多,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4.2.10.4操作层在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按临边防护的要求设置带警示双色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脚手板应满铺不少于两层。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缝隙应不大于15cm。操作层不满铺架板或堆放物资过多,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4.2.10.5 未按要求搭设搭设防护栏杆,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4.2.10.6

12、 现场施工人员未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每人每次罚款20-50元。4.2.11 质量检查4.2.11.1检查中每发现一处不按设计文件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罚500元。4.2.11.2 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国家验收标准及施工规范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罚500元。4.2.11.3 检查中发现严重质量事故的,处罚对施工单位2000元,并由项目部承担返工所需的全部费用。4.2.11.4 上次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到下一次检查仍未进行整改的,每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元,监理单位处罚200元,现场工程师处罚100元。5、文件记录5.1质量检查通报5.2质量检查回复整改单6、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工程部。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