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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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学习材料 新时代的班主任要有法律意识 廉荷 2015-4 什么是班主任?我们许多人似乎都知道,但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恐怕连我们这些在班主任岗位上工作几十年的老教师都无法说清楚。班主任是学校中全面负责一个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作的教师。班主任是一个班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也是一个班中全体任课教师教学、教育工作的协调者。中小学班主任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是沟通家长和社区的桥梁,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从这些对班主

2、任内涵的阐释中,不管怎样定义,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和影响是最大的,也是其他授课教师所无法比拟的。所以,一个合格的班主任,除了要具备教育学生的艺术,热爱学生的精神,适应时代的思想,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班主任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一、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的职责要求班主任要有法律意识现在的青少年出生在物质条件十分丰富的时代,父辈的艰辛生活和创业的艰难在他们心中是遥远的梦。他们思想活跃、激进,同时缺乏吃苦耐劳品质的锻炼,所以容易做出违法违纪的事。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不利因素极易给青少年学生带来不良的影响,况且青少年学生认识能力肤浅,自控力差,总会有许多不尽人意的事情发生。

3、所以,作为一名合格的班主任,除了自己必须做到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中规定的义务,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外,还必须认真的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必须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很难想象一个连基本法律法规都不懂的人,如何去承担班主任的责任。对班主任来说,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自身发展的必需。二、善于用法律保护学生的素质要求班主任要有法律意识班主任必须在守法,用法律法规和教师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的前提下,要教育自己的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人格修养和思想品德。同时,班主任要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学生,包含班主任不得侵犯学生

4、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指导学生维护自身正当的权益等。1班主任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关系到公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好多项细致的人身权利。这些权利无论受到何种形式的侵害,公民都可视情形要求取得民事赔偿、国家赔偿,甚至刑事保护。从目前中小学的情况看,我们班主任却常常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如搜身等);侵害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如考试排名等)。由于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身心还未充

5、分发育,因此,他们的人身权更应受到全社会,特别是我们班主任的保护。2班主任要指导学生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在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有些家长为了让孩子提前挣钱,往往让孩子中途辍学,它实际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有些教师看到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一气之下,就收缴学生的书本或其他用品,甚至更生气时,把学生的簿本撕毁,将学生心爱之物没收或摔坏。这些做法都是不妥当的,它也侵犯了学生的私有财产权。班主任要指导学生怎样跟成年人讲法律,怎样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一些学生的过激行为。三、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要求班主任要有法律意识 新时代的教育环境十分复杂。

6、教师的正当权益往往经常受到侵犯,尤其是班主任。班主任往往担任更多的教育学生的任务,有时班主任正常的合理的对学生的教育,往往受到某些家长的误解、质疑,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对班主任进行伤害。更有时,班主任工作上的点滴失误,往往被某些家长无限制的夸大,对班主任进行造谣中伤,甚至对班主任进行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摧残。现在的媒体对教师的形象很不负责,负面报道过多,将教师的形象妖魔化。所有这些要求班主任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新时代的班主任应该努力成为一个伟大的教育者:要有一颗大爱之心,爱自己、爱职业、爱事业、爱学生,推己及人,博爱天下;要有一份大责之识,真诚面对学生,真诚施行教育,做到

7、公开、公平、公正。新时代的班主任更要有一种忧患意识,在法制社会中,学法、知法、以身守法,以法教人,让自己的学生将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可能有人会说,我是守法公民,当个教师与法律挨不上边。而周围发生的一些事让我感觉,班主任的确应该具备法律意识。本文试图通过案例使大家了解高中班主任的法律意识体现在班级管理工作中;体现在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中;体现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并简单介绍与高中班主任有关的法律基本概念。首先,我想谈谈身边的事。第一件是:2011年9月16日,星期五晚上,某校高二两位同学在回家路上被一辆的士撞倒,身体多处擦伤,两男生本想找的士司机理论,的士司机反骂他们二人

8、走路不长眼睛,骂罢绝尘而去,两人之后各自回家。伤势重的石某被父母送往医院,脸上缝了十二针,还不知将来是否破相。两人当时都没有要记住的士车车牌号码的意识。第二件是:2011年4月16日,王老师和仇老师赶到学校来值晚班,因临时学校变更安排,两人邀上另两位老师去学校附近喝茶,后因口角,两人动手,王老师将仇老师一拳打倒,仇老师后脑勺撞到台阶边沿上,当即七窍流血昏迷,送往医院。历经几月治疗,仇老师虽从昏迷中醒来,但脑神经严重受损,现只有几个月小孩的智力。王老师支付了1万元医药费,人现在被刑拘。第三件是:2010年12月8日,某中学高三月考,晚上老师改卷。两老师发生口角,之后刘老师对周老师大打出手,其间,

9、周老师只是躲闪,并未还手,经法医鉴定,周老师尾椎骨裂,受轻微伤。双方协商解决,刘老师赔偿周老师医药费1万元。周老师要求工伤鉴定,人事局没有通过。周老师将人事局告上法庭。此案正在审理中。看了这些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的确使人感到,法无处不在。作为班主任更应该知法守法。其次,我想谈谈班主任之地位。可能有有人会说,班主任管理学生每天已经忙得焦头烂额了,还要我去钻研法律知识,哪有时间和精力。教育工作者的确历来属于弱势群体,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还是让我们看到了光明的前途。2009年8月24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二条为: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

10、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此规定有以下亮点:一是明确了班主任工作量,使班主任教师有更多的时间来做班主任工作;二是提高了班主任经济待遇,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热情来做班主任工作;三是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空间来做班主任工作;四是强调了班主任在学校中的重要地位,使班主任有更多的信心来做班主任工作。2010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其中有这么一段话: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重点是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思

11、路是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共八项,其中第三项就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另外,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于2010年7月13日14日在京举行。胡锦涛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主题,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温家宝强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创新教学观念、教学内容

12、、教学方法,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实现学生全面发展。201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1月24-25日在京举行,教育部长袁贵仁指出: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是当前教育系统的紧迫任务。这些都让我们看到了,班主任的工作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成为教育的核心问题;班主任承担着“培养人”的重要而艰巨的使命。班主任的工作及待遇有了一系列的法规及政策的支撑,要有所行动就方便多了。第三,我想用案例普及一下法律知识。你的法律知识有多少呢?试着答一答下面这些与我们教学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案例1:某中学校长在全校教工大会上说,“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

13、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问:这种说法是否违法?答:违反教师法。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案例2:某校高中二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子女疏于管教。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父母。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其他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费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便于未经家长同意

14、,辍学回家。问:这位班主任老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答:(1)停止学生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2)分析与评论: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上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的教育相一致,同学生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班主任老师不得随意不让学生上课,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感情用事;后进生的转化需要教师的爱心、耐心和信心;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可偏爱,要讲究教育艺术。案例3:某重点高中一年级学生张小三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无改变。其他同学反映强烈,班主任刘老师根据本班同学集体拟定的班规,在经民意调查后,根

15、据多数同学的意见,决定开除张小三。问:刘老师这样的做法是否恰当?答: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目的是为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要求学校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本案中,张小三已进入非义务教育阶段,其行为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根据学校规定,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是可以受到开除处分的。但本案中的刘老师并没有这个权力;同时班规也并没有这样的效力。刘老师在教育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把张小三的情况报给学校,请求学校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案例4:同学投票逼死花季女生2010年4月6日,河南一中学15岁女生雷梦佳和同年级其他班另一女生打架,班主任在4月7日10时以前,组织全体同学就雷梦佳严重违反班纪班规现象测评投票。测评投票是道选择题:是留下来给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还是让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结果对雷梦佳不利。26个同学选择让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周老师给雷梦佳母亲朱女士打电话,让她把孩子领走。对于老师的决定,朱女士说“自己并没有反对”,但当她赶到学校时,却发现孩子不见了。上午10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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