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药品GMP-取样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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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取样第一章 围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与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 操作。第二章 原 则第二条 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 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 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与产品相适应。应有书面的取样 规程。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第三条 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 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 污染。第四条 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一般情况下所取样 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1 第三章 取样设施第五条 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

2、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 境;2. 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 污染与交叉污染;3. 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4. 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第六条B-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髙活性、髙毒性、髙致 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 的生产设施要求。第七条 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 场取样的除外。取样间的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所 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 取样人。第八条 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 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第四章 取样器具第九条

3、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 新封口包装的材料。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第十条 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 低粘度的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髙粘度的液体可用 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器具。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 勺、取样钎等取样。无菌物料的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第十一条 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 净。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 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所有工具和设备都必须有 书面规定的清洁规程和记录。应证明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规程是 充分有效的。第五章 取样人员和防护第十二条 取样人

4、员应经过相应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 掌握所取物料与产品的知识,对于无菌物料与产品的取样人员应 进行无菌知识和操作要求的培训,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培 训应有记录。第十三条 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的服装,预防 污染物料和产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和产品受到伤害。第十四条 取样人员对取样时发现的异常现象必须保持警 惕。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第六章 文 件第十五条 应有取样的书面操作规程。规程的容应符合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2010 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要求。至 少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 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须知(尤其是无菌

5、或有 害物料的取样以与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须知)、贮 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装方 式。第十六条 对于物料一般采用简单随机取样原则。对于产 品除要考虑随机取样原则外,还要关注在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 险,应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检验。第十七条 应填写取样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品名、批 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量、分样量、取 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容。第十八条 已取样的物料和产品的外包装上应贴上取样标 识,标明取样量、取样人和取样日期。第十九条 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 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第

6、七章 取样操作第二十条 取样操作的一般原则 被抽检的物料与产品是均匀的,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样。若总 件数为n,则当nW3时,每件取样;当3VnW300时,按历+ 1 件随机取样;当n300时,按,万/2+1件随机取样。第二十一条 一般原辅料的取样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号原辅料是均匀的,则可从此批原辅料 的任一部分进行取样。若原辅料不具有物理均匀性,则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样方法取 出有代表性的样品。可以根据原辅料的性质,采用经过验证的措 施,在取样前,恢复原辅料的均匀性。例如,分层的液体可以通 过搅拌解决均匀性问题;液体中的沉淀可以通过温和的升温和搅 动溶解。第二十二条 无菌物料的取样无菌物料的取样应

7、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的影响,取样过程 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 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华人民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 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在对供应商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要求供应商在分装时每件 留取适当数量的样品置于与物料包装材质相同的小容器中,标识 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装中,方便物料接收方进行定性鉴别,以 减少取样对物料污染的风险。第二十三条 血浆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国药典 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每袋血浆进行取样 检验。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经中药材鉴 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药材的取样 操作应

8、按照中华人民国药典一部附录中药材取样法的要求进 行,在取样时应充分考虑中药材的不均一性。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取样操作应与正常生产操作一致, 取样后应与时进行检验,以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时存在混淆的风 险,每次只能对一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所取印刷包装材料的样 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装中。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和标识,以 防混淆或破损。第二十七条 应考虑到一次接收的包装材料与药品直接接 触的不均匀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随机取样方法,以发现可能存 在的缺陷。取样件数可参考GB/T 2828.1 (IS02859-1)计数抽 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

9、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的要求计算取样。第二十八条 中间产品的取样应能够与时准确反应生产情 况,在线取样时应充分考虑工艺和设备对样品的影响,选择相应 的生产时段和取样位置进行取样操作;非在线取样,取样件数可 按照本附录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第二十九条 成品的取样应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 险。对于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取样件数应按照本规无菌药品附 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 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第三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取样操作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 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三十一条 物料和产品标准中有特定取样要求的,应按标 准要求执行。对包装材料、工艺用

10、水等,按具体情况制定取样操 作原则。第三十二条 取样后应分别进行样品的外观检查,必要时 进行鉴别检查。若每个样品的结果一致,则可将其合并为一份样 品,并分装为检验样品、留样样品,检验样品作为实验室全检样 品。第三十三条 取样数量应能够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2010 年修订)中检验与留样的要求。第八章 样品的容器、转移和贮存第三十四条 样品的容器应能够防止受到环境、微生物、 热原等污染,容器应避免与样品发生反应、吸附或引起污染,并 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能避光、隔绝空气与水份,防止样品出现 较原包装更易降解、潮解、吸湿、挥发等情况。样品容器一般应 密封,最好有防止随意开启的装置。第三十五条 取

11、样后应与时转移,其转移过程应能防止污染,不得影响样品质量。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样品贮存的区域和相应的设备。 样品的贮存条件应与相应的物料与产品的贮存条件一致。第九章 术 语第三十七条 以下术语含义是:(一)简单随机取样从包含 N 个抽样单元的总体中按不放回抽样抽取 n 个单元, 若任何n个单元被抽出的概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 (Nn),则称 这种取样方法为简单随机取样。注:简单随机抽样可以用以下的逐个抽取单元的方法进行; 第一个样本单元从总体中所有N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第二个 样本单元从剩下的 N-1 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以次类推。(二)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根据一个抽样方案,该方案可以确保抽取的样品按比例地代 表同一批次总体的不同部分或一个非均匀样品总体的不同属性, 这样的样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样品。(三)样品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物料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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