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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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公有房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城市公有房子的管理,保障城市以有房子全部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拟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子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子系指国有房子和集体全部的房子。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子属于国家财富,由国家受权的单位 ( 以下简称产权人 ) 依法履行经营和管理的权益并肩负相应的义务。公有房子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第五条:公有房子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渐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能够拜托物业管理企业等代为经营和管理。第六条:房子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

2、位和个人者不得侵犯、破坏公有房子,不得利用公有房子获得非法利益。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子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区内城市公有房子的管理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区内城市公有房子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全部权登记第八条:公有房子推行全部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子全部权的合法凭据是房子全部权证、房子共有权证。第九条:公有房子产权人应该在规按限时内,到房子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全部权登记手续。经审察合格后领到房子所有权证。共有房子由房子共有人共同申请全部权登记,领取房子共有权证。第十条:公有房子全部权转移、房子情况改动

3、和房子灭失的,公有房子产权人应该在规按限时内到房子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全部权转移、房子情况改动和房子灭失登记。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子全部权登记、全部权转移登记和房子情况改动登记手续时,应该依据以下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子,应该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赞同文件和证件 ;( 二) 、购置的房子,应该提交原房子全部权证、买卖合同和赞同买卖的文件 ;( 三) 、划拨的房子,应该提交原房子全部权证和划拨的相关文件 ;( 四) 、赠与的房子,应该提交原房子全部权证、相关赞同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 ;( 五) 、互换的房子,应该提交两方的房子全部权证和两方签署的互

4、换合同。第十二条:公有房子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应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领取房子他项权证入。第十三条:禁止徐改、假造公有房子全部权证、房子共有权证、房子他项权证。丢失管部门申请补发。房子全部权证、房子共有权证、房子他项权证,应该向房子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第三章使用第十四条:公有房子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该依据房子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子,不得私自改变房子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公有房子能够经过调整、互换等方式,促使合理使用。繁荣地域适合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子,应该逐渐安排用于商业、服务业。第十六条:互换公有房子使用权,应该依据有益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5、,由互换两方签署书面协议。互换房子使用权,使用人一定征得产权人的赞同,产权人应该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第十七条:房子使用人应该合理用房,不得无故闲置不用。对无正当原因闲置六个月以上不用的住所,房子产权人能够回收其使用权。第十八条:对拥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子,产权人和使用人应该予以保护,不得私自改变原状。第十九条:公有房子管理中波及异产毗邻的,其使用管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租借第二十条:公有住宅的租借一定执行国家和房子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借政策却租金标准。经营性房子的租借,由租借两方磋商讨定租借价钱。第二十一条:经营性房子的租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签署书面租借协议

6、,明确租借限时、使用性质和租借价钱,规定两方的权益和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持租借协议,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察手续。第二十二条:承租人一定如期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出租人能够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第二十三条:出租公有住宅及其隶属设备的自然破坏或其余属于出租人修葺范围的,出租人应该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子破坏,应实时报修,出租人应在规按限时内修复。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子及其隶属设备破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补偿。第二十四条:出租经营性房子的修葺责任,由租借两方在协议中议定。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应该爱惜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子及隶属设备,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加。确需改动时,一定征得出租人赞同,

7、并签署书面协议。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停止租借合同,回收房子,并可索赔损失:( 一) 、将承租的房子私自转租的;( 二) 、私自转让、转借别人或私自调动使用的;( 三) 、私自改变房子用途的 ;( 四) 、无正当原因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 、住所用房无正当原因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 、利用承租房子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 、成心破坏公有房子的 ;( 八) 、私自买卖公有房子使用权的;( 九) 、其余严重伤害出租人权益的。第二十七条:租借期满后,承租人应该返还房子。如需持续使用,应该在租借期满前从头签署租借协议。出租人在租借期满前一定收回房子时,应预先商得

8、承租人赞同,并补偿承租人的损失 ; 回收住所用房的,同时要作好承租人的住宅布置。第二十八条:承租住所用房的,承租人在租借限时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持续执行原契约的,能够办理更名手续。第二十九条:在租借限时内,房子产权人转让房子全部权,原租借协议持续执行。第三十条:租借的公有房子大修或许改造时,承租人应该配合,在租借限时内,房子大修或许改造后原租借关系不变。第五章买卖第三十一条:公有房子的买卖,买卖两方一定拥有房子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公有房子。第三十二条:公有房子买卖时,应该依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钱评估。第三十三条:公有房子买卖一定经过

9、交易审察后,方可办理全部权登记。第三十四条:销售公有房子所得价款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第三十五条:国有房子推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还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销售共有房子时,房子共有人有优先购置权。销售出租公有房子时,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第三十七条:公有房子销售给外国人的,应该切合涉外房子买卖的相关规定。第六章修葺第三十八条:维涵保养公有房子及其隶属设备是公有房子产权人的责任。维涵保养共有房子及其隶属设备是房子共有人的责任。产权人与使用人分别的,应该在协议中明确修葺责任。第三十九条:修葺责任人应该对房子及其隶属设备进行按期检查、修葺,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修葺责任人没有执行修葺责任

10、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责分修葺责任人进行修葺. 当前,鱼王前。第四十条:公有房子的修葺应该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例、政策和标准。第四十一条:公有危险房子的判定、修复和拆掉应该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公有房子修葺所需的资本,应该依据现行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分别列支,禁止挪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犯本规定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房子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赐予行政处罚:(-) 、假造、徐改房子全部权证书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房产价值 1%以下的罚款 ;( 二) 、不如期申报办理全部权登记的,责令限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房产价值 1%以下的罚款 ;( 三) 、霸

11、占房子的,责令其限时迁出,补偿损失,并可处以该房子霸占时期租金总数 5 倍以下的罚款 ;( 四) 、成心破坏、危害公有房子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补偿损失,并可处以造成财富损失 5 倍以下的罚款 ;( 五) 、私自提升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充公非法所得,并能够处以非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六) 、私自买卖公房的,经审察赞同买卖的,责令其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 5%以下的罚款 ; 经审察不赞同买卖的,买卖合同无效,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则 %以下的罚款 ; 私自买卖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合同无效,充公其非法所得,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动 %以下的罚款 ;( 七) 、私自转租公有住宅的,转

12、租协议无效,回收房子,充公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税人转租租金总数 5 倍以下的罚款 ;( 八) 、因公有房子修葺责任人渎职,给别人造成财富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责令补偿损失,并对修葺责任人处以房产价值 5%10%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犯本规定,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机谋私、贪污行贿的,由所在机关给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因公有房子全部权登记、使用、租借、买卖、修葺等发生纠葛时,当事人可向房子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停、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公有房子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拟订实行细则。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说。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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