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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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自治区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2、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下级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机关或者本级监察机关予以追究。 各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人事机构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

3、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没有发挥作用; (三)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四)没有确定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

4、责任岗位; (五)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部门办理流程时限; (六)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5、,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 (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七)本部门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

6、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八)部门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审批、收费; (九)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部门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十)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十一)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审批; (十二)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机构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

7、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

8、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关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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