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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程序摘要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遵循的步骤。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简易、高效等特点。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准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应尽量司法化,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
2、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二)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2 .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
3、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3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二、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一)复议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复议实践,审理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2)调查收集证据。复议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 (3)更换或者追加当事人。2审理的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3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
4、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由此可见,书面审理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基本形式。4审理的依据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 5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从而确立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制度。 然而,如果毫无例外地规定复议不停止执行,将可能使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执行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法在
5、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二)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的种类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
6、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
7、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三、送达与执行 (一)送达 送达的方式及期限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二)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但有时当事人由于对复议决定不满意而不予履行,此时强制执行就成为必要,否则,行政复议的国家权威性就无从树立。1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和37条的规定,当被申请人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被申请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8、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2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当申请人不履行终局的复议决定,或者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则根据复议决定内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措施: (1)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则由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则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
9、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这是受害人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申请人往往是受害人,必须是其合法权
10、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申请复议应递交申请书,在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写明违法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具体赔偿要求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也可以作出赔偿的裁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行政复议机关在撤销被诉具体
11、行政行违法的同时,应当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共同组成了行政法律体系而行政救济法体系是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构成从三部行政救济法的法律关系上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法相对于其他两部法律最主要的不同在于:行政复议法的“裁决者”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而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裁决者”是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而后者属于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正是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存在上述
12、不同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相对于行政诉讼审理程序国家赔偿的审理程序具有很多不同而导致这些不同的原因在于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不同;本文结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归纳如下:一审理方式:由于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所以行政复议不得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由申请人申请或者复议机关依职权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二举证责任:1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合法负有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
13、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材料。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实施了某个行政行为或者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3复议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此调查取证所取得证据应当具有如下特点:应当调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证据;应当调取申请人无法取得且对申请人有利的证据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时依职权调取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且不利于申请人的证据并以此证据作出了不利于申请人的复议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可以请求法
14、院认定该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从行政法理论来看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该条规定不符合法理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之间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允许行政复议机关事后调查取证难免会产生行政复议机关“护犊子”现象从现行法律来看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冲突因为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属于效力位阶较高的行政法规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效力高低无法论断。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1撤回时间:申请人有权在申请受理后和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2撤
15、回条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说明撤回理由。3撤回效果:复议申请的撤回后行政复议程序终止且申请人不得在就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四复议的决定:复议的决定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以及申请人附带提起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包括维持撤销变更确认和赔偿五种方式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包括撤销和改变两种方式。五复议决定的执行:1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拒不履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主管机关领导予以行政处分2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后拒不履行复议决定且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由被申请人强制履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履行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了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